他繼承人不想繳稅怎麼辦?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繼承實務中多數決不合、繼承登記遲滯、稅款壓力龐大等問題,法律提供了明確之清償後扣除機制、實體抵繳方式及返還請求權等制度工具。繼承人應在理解民法第1150條、稅法第30條及其行政解釋規定的基礎上,依個案情形靈活運用,不僅可善盡納稅義務,更可透過法律機制妥善維護個人繼承利益,避免因他人怠於履行而陷於不利地位。因此,簡單來說,遇到遺產稅未處理或債務需清償時,繼承人可先行清償後於分割或訴訟中請求返還,或依多數決動用遺產資產進行實體扣繳,均有法律明文依據與實務操作基礎,實為繼承程序中重要而實用之策略。

 

律師回答:

當繼承土地的共有人中有部分人不願意繳納稅款時,其他繼承人應審慎評估自身法律地位與責任,並儘速採取必要之法律與行政行動,以避免因他人不履行納稅義務而導致自身亦承擔責任。根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在分割前處於公同共有狀態,即表示所有繼承人對該不動產共同享有整體權利與義務,於法律上不得主張僅對個人應繼分負責,並排除其他共有人之義務。因此,不動產尚未完成分割前所生之地價稅等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全體繼承人對稅務機關負連帶清償責任,稅務機關得對任一共有人進行催繳,甚至聲請行政執行。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若無遺囑執行人,則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共同負擔,其間並無優先順序可言。而依據第30條規定,稅捐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逾期則可能被移送強制執行。為便利繳納,法令亦允許分期付款或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直接繳納,但前提為應獲得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提出申請。

 

遺產稅屬於遺產管理費用,得由遺產中扣除之(民法第1150條)。繼承人於代為清償共同遺產債務時,得依法從遺產中扣除該清償金額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便其他繼承人尚未共同承擔清償義務,已經先行清償的繼承人,仍可自將來的遺產分配中優先扣除其已清償的部分,屬於法律上的補償機制。此一規定實際上兼顧清償效率與繼承人間的公平,避免因一人主動履行納稅或償債義務而損及其應得繼承權益。進一步而言,若遇遺產稅尚未繳清,而其他繼承人不願配合或陷於分割僵局,積極一方可先行代繳,並保留其從遺產中扣回相對應金額之請求權,或於將來分割訴訟中主張先行扣除。

 

實務操作上,若遺產中包含可動用之銀行存款,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與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函示之規定,以多數繼承人之同意,辦理直接繳納稅款或抵繳作業。該條文與函示允許在部分繼承人未出面或拒絕表態的情形下,得由過半數人數及其應繼分過半數之合意,或應繼分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合意,申請以被繼承人名下之遺產直接繳納稅款。舉例來說,如被繼承人名下有存款五百萬元,可由多數同意的繼承人填具申請書及同意書,提出稅務用途之實體扣款,並免於事後再行墊付或個別籌措繳納。不僅如此,若遺產為動產如黃金、股票或基金等,亦可依同一原則處理,只要屬於繼承人依法承繼之遺產並經國稅局認定其價值可供抵繳,即屬合法之繳納方式。若涉及不動產,例如以不動產價值抵繳遺產稅,雖然性質上屬於實體抵繳,並非現金繳納,仍須依遺產稅法第30條之規定辦理核價與國稅局審核程序,但實務上亦可由多數決方式進行。換言之,若經過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過半數之合意,或應繼分總和逾三分之二,仍可申請將被繼承人名下之不動產用作實體抵繳之標的,進而取得遺產稅已繳證明並辦理繼承登記。需

 

要注意的是,雖然多數決方式能在繼承人意見不一致時取得繳稅共識,並不表示所有繼承人均喪失主張權益之機會。於繳稅後辦理分割遺產或提出分割訴訟時,已代為繳納稅款之繼承人仍可主張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自遺產中優先扣除已繳金額。至於返還方式,亦可於協議分割時以具體扣除方式記載,或於訴訟中主張形成性裁判,要求分配時一併反映清償情形。又如繼承人之間發生爭議或有不願意協調者,代為清償人亦可依民法第279條關於連帶債務人之求償規定,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分擔應有比例之金額,但前提須為清償義務合法存在、實際履行並具金流憑證,方能獲法院支持。

實務上,稅務機關針對公同共有土地,常僅發送一份稅單給其中一名共有人,但法律上仍推定所有共有人對整體稅捐負有清償責任。若部分繼承人主動欲繳納其應有比例之稅款,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分單繳納」,讓稅單分別寄送至各共有人名下,然此僅具繳納便利功能,並不影響稅務機關對所有共有人追繳全額稅款之權利,亦即連帶責任仍存在,繳清個人部分無法免除他人未履行部分所衍生之風險。若其他繼承人拒不繳納稅捐,整體不動產仍可能被查封拍賣,實際上對積極履行納稅義務者極為不利,故宜積極處理遺產分割事宜。欲切割納稅責任,須完成實質遺產分割,經地政登記為單獨所有權,並依其持分獨立負擔未來稅捐。

 

無論是買賣或分割遺產皆需繳納遺產稅後方得請求,因此如有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150條代墊遺產稅後,由遺產內扣除,或依民法第179條請求就代墊稅費返還。此外,若稅款因其他繼承人不繳納導致遭查封者,原已繳清部分之繼承人可依民法第279條規定,向未履行義務之共有人行使求償權,要求其償還其應負比例稅款,但仍須先由稅務機關對外整體執行後,再於共有人間內部調整。

 

因此,繼承人若面對其他共有人消極不願繳稅的情況,應當機立斷:一方面可與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以暫時釐清責任範圍,同時儘速與他人協商分割遺產,若無法協議,則以訴訟方式尋求法院裁定分割,最終辦理地政登記完成個別持分,才能根本解決繼承稅捐責任混同的問題。尤其在不動產價值逐年上升、稅負日增的趨勢下,長期維持公同共有狀態極可能因少數人怠於履行義務而導致整體不動產遭受拍賣,進而使全體繼承人財產權益受損,甚至原本欲繼續持有不動產者亦將被迫失去繼承標的。

 

因此,依法分割與積極納稅為保障個人繼承權益的首要原則。若不動產中包含存款或可供抵繳之其他動產,亦可依法透過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方式,向稅務機關申請以遺產直接繳納稅捐,或就存款同樣適用多數決繳納稅款之原則,以避免現金籌措壓力,提升繳納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上常見的疑慮之一為:某繼承人先以其資金清償全部稅款或其他債務後,其他繼承人主張該行為係「贈與」而非「代清償」,以抗辯其返還義務。為避免此等糾紛,建議繳納時應一併保存相關證明資料,並事先發函通知或要求其他共有人簽認其為「代為清償」行為,而非無償贈與。

 

此外,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前,土地等不動產仍處於公同共有狀態,繼承人不得任意處分,亦無法個別設定負擔或辦理抵押借款,故先處理遺產稅問題為實務上推進繼承程序之必要前置作業。國稅局實務中亦常見繼承人間因拒不出面繳稅或文件未備導致整體繼承程序停滯之情形,對於積極處理者而言,先行繳納後主張遺產中扣除,不失為加速流程且保障自身權益之可行途徑。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第6條=遺產及贈與稅第30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50條==民法第1151條=稅捐稽徵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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