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拋家棄子並在臨終前將全部家產全部送給再婚配偶,子女仍得為他辦喪事嗎?
問題摘要:
即使父母生前未盡家庭責任,法律上並未賦予子女拋棄喪葬義務之選擇權,身為繼承人即需履行遺體處理及喪葬事宜,其所涉費用原則上應先自遺產中支付,若遺產不足,則由全體繼承人依比例共同負擔。如經濟困難亦可依法申請政府補助或由地方政府代為辦理。若子女認為喪葬責任不公,應於繼承開始三月內聲明拋棄繼承,以合法方式免除義務,否則即仍視為依法承擔喪葬與遺產清理責任之繼承人。透過明確了解法律責任與現有社會資源,方能在面對親人離世、情感與責任交織的情境中,做出合乎情理與法理的決定。
律師回答: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針對生前未盡父職、臨終時已無親情聯繫的父母,其子女是否仍負有為其辦理喪事之義務,實務上須從民法規定的繼承制度、扶養義務與遺產處理機制等角度綜合分析。
首先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專屬於被繼承人之權利與義務則不包括在內,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係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再者,民法第1150條規定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所需之費用,原則上應由遺產中支付之。喪葬費用性質上即屬遺產管理費用之一,依通說及實務見解,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關係疏離,亦不得以道德原因否認其應負責辦理喪葬事宜之義務,其所需費用,應優先自遺產中支應,若遺產不足支付或未留下足額資產,則應由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擔不足之部分。實務上更有法院判決指出,處理死者遺骸係社會衛生與秩序上之基本要求,繼承人有義務辦理喪葬,無從以父母生前未盡親職為由拒絕辦理。
倘若父親已無其他遺產僅餘10萬元現金,其全部財產亦已贈與配偶,則該10萬元應優先用於支付基本喪葬費用,剩餘部分再依法定繼承規定由子女與配偶及其他繼承人均分,若喪葬費超出該金額,則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子女不得單獨推卸義務。至於不動產部分,倘若父親生前已將全體財產過戶予再婚配偶,且並無保留財產價值或負擔條件,原則上該財產不屬遺產,子女即不得主張繼承。
此處需特別注意的是,繼承人若不願承擔任何喪葬義務或與亡者切割法律關係,應於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依法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辦理拋棄繼承程序,否則即屬當然繼承人,依法應依比例負擔相關費用。
即使繼承人依法拋棄繼承,並不代表可以完全置身事外、全然不聞不問,尤其是當遺產處於無人繼承、尚未指定遺產管理人或法院尚未開始遺產管理程序前,拋棄繼承人若已實際接觸、占有或管理部分遺產者,依照民法第1176條之1規定,仍負有一定程度的管理義務。
依該條第一項明定:「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由此可知,所謂「拋棄」僅係拋棄其繼承權,並不當然解除其對於實際管理中遺產的責任。此一規範乃在保障遺產不因處於無主狀態而受損毀、滅失或侵占,屬於民法中保護財產制度整體運作的延伸。
簡單而言,如果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或後,仍實際接觸並管理了部分遺產,例如將遺產中的現金提領保管、保留存摺、代為支付費用、暫時清點與封存不動產或動產等情形,即使聲請法院拋棄繼承,亦不能因此逕行離開或終止對該遺產的照顧行為,而應以處理自己財產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繼續管理,直到其他具繼承權之人出面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為止。這種「繼續管理義務」與繼承權利義務不同,其目的不在於取得財產利益,而在於確保財產完整保存,避免價值減損,屬一種信義義務與社會責任的展現。
換言之,拋棄繼承雖能使繼承人免負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及取得遺產的權利義務,但不能作為一種迴避責任的手段,尤其當其已事實上接觸財產時,更應依此條規定善盡管理義務。至於「何謂實際管理」,實務上可舉例如幫忙整理遺物、通知債權人、代為提領醫療保險理賠金、出售被繼承人動產、協助出租不動產、代為處分股票等,均可能構成管理行為,若無妥善履行保全義務而致遺產滅失或遭侵害者,即使拋棄繼承亦不免除其民事責任。
反之,如拋棄繼承人自始未接觸或管理任何遺產,例如未進入遺屋、未與財產有任何處理行為、亦無為被繼承人處理任何財務事務,則無1176條之1的義務可言。亦即,該條所揭示的義務並非基於繼承身份,而是基於實際管理行為而生的信義義務,因此,並非所有拋棄繼承人均自動負有遺產管理責任,而是以有無實際處理為判斷標準。
此外,拋棄繼承人若發現遺產已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主張繼承,或法院已依民法第1176條指定遺產管理人時,即可終止其管理行為,改由該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接手為之。如無繼承人,則遺產將依民法第1177條、第1185條視為無人承認,並移歸國庫所有。總之,拋棄繼承雖使繼承人免負資產與債務之繼承責任,但對於其曾經接觸之遺產,除非完全未涉入,否則於其他人尚未接手前,仍應依法以誠信原則善盡管理,確保遺產完整,方符合法律所預設的社會責任與公序良俗。若遇特殊情形無法履行,儘速聲請法院介入處理或尋求律師協助,避免因誤解法條或疏於管理導致法律責任。
此外,如亡者遺產確實不足且繼承人亦無力負擔喪葬費時,得依據各縣市政府之急難救助計畫申請喪葬補助。目前多數地方政府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皆設有急難喪葬補助制度,申請人可備妥身分證明、死亡證明、戶籍謄本、喪葬費用收據、切結書、存摺封面等基本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或社會局提出申請。政府另設有聯合奠祭制度,由市府統籌簡易告別式及火化,對於無人料理後事或無力辦理者提供基本喪葬服務,確保每位亡者皆能獲得尊嚴告別。
在喪禮執行方面,從親人過世至出殯平均約10至15日,實際天數依儀式安排、家族決策及禮儀公司協調而定,流程通常包括遺體接運、靈堂布置、入殮、家祭與公祭、出殯、火葬或土葬、晉塔與安靈等。多數現代家庭選擇於殯儀館舉辦喪禮,便利且費用透明,亦能降低親屬間衝突。在資源有限或講求環保考量下,部分家庭會選擇花葬等綠色殯葬方式,花葬不設墓碑、不立骨灰罈,而將骨灰撒入花園,配合可分解容器,達成生態循環與永續發展,費用亦相對低廉。此舉不僅減輕子孫負擔,更符現代環保理念,越來越為社會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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