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是「公同共有」?公同共有關係如何形成?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於繼承開始時自然進入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此種關係須全體繼承人合意方能終止,並辦理分割與登記程序後,始能具體分得遺產,並取得法律上完整之財產權利。於分割前,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遺產,否則將構成無效,甚至引發訴訟。故為保障各繼承人之權益及避免爭議,應遵循民法規定辦理完整分割程序,確保法律上之正當繼承程序。

 

律師回答:

當被繼承人死亡而有數名繼承人時,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由此可知,遺產於繼承開始後,若尚未進行遺產分割,則為繼承人所共同享有的「公同共有」狀態,而非一般的分別共有。所謂「公同共有」係指一種因特定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共同財產制度,於此制度下,各共有人非以持分方式計算權利比例,無所謂具體的應有部分,僅有潛在的權利期待。這種關係與分別共有最大不同在於,前者是基於法律、習慣或特定法律行為(如合夥、夫妻財產制)所成立的特殊關係,且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物或其應有部分,必須由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則處分無效。

 

舉例而言,數名繼承人繼承父母遺產後,如尚未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即處於公同共有狀態,此時任一繼承人若擅自將遺產中的房地出售,即構成無權處分,買受人亦無法取得有效所有權。相對地,在分別共有制度下,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須他共有人同意。民法第827條明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依據此條,得知公同共有關係須有其基礎的法律規範或習慣背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公同關係包括:繼承(第1151條)、合夥(第668條)、夫妻共同財產制(第1031條),此外也包括習慣上形成之祀產、祭田、家產等。例如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祭祀公業財產因其無法人格,而由派下員公同共有,直至該條例施行後,始明定祭祀公業為具法人格的主體,其財產也轉由祭祀公業法人直接持有。

 

又如我國早期民間對於祭田與祀產,亦多依家族長或族譜習慣,採公同共有方式管理與處分,形成特定之公同關係。值得注意的是,公同關係不得由個人任意創設,民法第827條第2項明確指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亦即,若無法依據現行法律或慣例形成之公同關係,則無從以契約或遺囑方式任意構成。回到遺產繼承制度的角度,繼承開始時,所有遺產自動進入繼承人之間的公同共有狀態,這種關係直到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方告終止。

 

實務上遺產分割需全體繼承人同意方能成立,亦即不能僅由部分繼承人協議辦理,否則違反民法第1151條意旨而無效。尤其在未進行遺產分割前,任一繼承人均不得單獨主張對特定遺產項目的所有權或進行處分,因其權利尚未具體化,僅為潛在性利益。

 

「遺產未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之享有係屬公同共有,非得以任意處分。」亦有實務認為,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僅由部分繼承人就遺產簽訂協議或辦理登記,將不生法律效力,即便登記完成,亦有撤銷或無效之可能。

 

進一步言之,公同共有人欲終止其關係並使遺產轉為個別所有,即應透過「分割遺產」程序完成。民法未設明確期限要求辦理分割遺產,但若共有人長期未分割,亦可能導致管理上困難,實務多鼓勵儘早辦理。遺產分割方式通常有協議分割與法院判決分割兩種。協議分割須全體繼承人合意,如有一人反對,則不得成立;若協議無法達成,則得依民法第1164、民法第824條條向法院聲請分割,由法院裁定公平分配方式。

 

遺產分割完成後,繼承人即可取得具體標的之所有權,脫離公同共有關係,進入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狀態。又在分割過程中,若涉及不動產,則須辦理分割登記,並完成地政程序,使公同共有狀態於登記上消滅。

 

需特別注意的是,若部分繼承人未參與分割程序,日後得主張該協議無效。舉例而言,三名繼承人中,僅甲乙兩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若丙未參與亦未授權,丙仍可主張無效。此等情形法院多認遺產分割未經全體同意違法,應回復公同共有狀態。

 

最後,有關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的終止,除上述協議或法院分割方式外,亦可能因共有人放棄繼承、死亡或其他法律原因而消滅部分共有關係。值得注意的是,放棄繼承須於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並向法院陳報,方能生效,若未於期限內完成,則視為承認繼承。

家事-繼承-遺產行使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668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827條=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瀏覽次數: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