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的遺車找不到,擔心受罰怎麼辦?
問題摘要:
面對無法找到車輛者,應先完成死亡事實與繼承人資格之確認,再配合警方報案、監理站書面具結與各項行政程序,儘可能於法律所許範圍內主張免除罰鍰與稅務責任,並保全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應尋求律師協助,以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爭取合法正當之救濟。縱使名義上繼承人係車主,其稅費與行政罰責任仍受民法與公法責任原則拘束,不會無限上綱地侵害繼承人既有財產。整體程序須從繼承法律效果、車輛行政登記與稅務負擔層層把關,方能妥善處理繼承車輛失聯之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繼承人得知被繼承人留下車輛卻找不到實車,並擔心因此產生稅捐、罰單等責任時,須審慎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首先應先確認繼承是否完成,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有三個月期間可選擇拋棄、限定或單純承認繼承。若繼承人並非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即知情,應以實際得知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若尚在期間內可據此辦理拋棄,避免承擔不明債務或失聯車輛的後續責任。倘若已逾三個月,原則上推定其為承認繼承,但因民法已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依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僅以所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波及其既有財產。
此外,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雖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被繼承人之欠稅應以遺產為限清償,不得追索至繼承人本身財產;而交通罰鍰則屬行政罰性質,須由實際違法行為人負責,若查無行為人,一般將依登記車主名義處罰,但此種處分若違反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繼承人請求撤銷該罰單。
實務上,若無法提供遺失車輛具體時間與地點,致無法向警察機關正式報案車輛失竊,則可先檢具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向監理機關申報死亡繼承關係,並說明車輛遺失情形,嘗試以書面聲明方式辦理遺失登記或尋求監理單位提供特殊協助。雖然監理機關對遺失車輛之註銷登記通常需附警方報案證明,惟若以書面具結聲明車輛確實失聯且未再占有使用,部分監理機關基於信賴原則,或可據此受理車輛報廢或停駛登記。另可參考交通部函釋及監理站實務處理方式,檢具繼承人具結書,陳述該車輛自被繼承人死亡後未再使用,亦不知其所在,並請求依實際情況停徵使用牌照稅與汽燃費,通常配合死亡事實、戶籍遷出紀錄、無監理紀錄、保險失效等佐證資料,較可能獲得監理單位寬認處理。
若日後車輛尋獲,繼承人仍須辦理驗車及重新領照,並自重領日起恢復課稅。實務上亦應避免以「車牌遺失」代替「車輛遺失」進行報案,因車牌遺失無法停止使用牌照稅課徵,且車牌如遭不法使用,車主仍須承擔使用者識別的風險。
因此,應堅持以「整輛車輛失竊」報案為原則。另監理機關如要求繼承人於辦理報廢或過戶時,簽署切結書,保證承擔日後產生罰單等責任,繼承人應特別謹慎,因此種切結性質如牴觸行政罰之責任歸屬原則或超過法定繼承人財產責任範圍,可能屬無效之法律行為,應避免輕率簽署,並可請求行政機關就切結效力提供法律見解或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無領牌照之汽車不得行駛公共道路,違者得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若該車係被繼承人死亡前即遺失,且未辦理報案與註銷,日後遭他人占用行駛,若繼承人未即時辦理註銷登記,實務上仍可能接到罰單,繼承人應儘速辦理報案與說明程序,以主張與違規事實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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