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等財產規劃上,該用贈與還是繼承的方式,傳承給子女好呢?
問題摘要:
贈與與繼承各有優劣,前者強調自主控制與生前安排,後者雖具稅負輕微優勢,卻難以完全依被繼承人意志處理,易生糾紛。若重視稅務效率與控制權延續,建議可採結合方式進行財產安排:如現金採取保險受益人指定、每年免稅額贈與,不動產透過附負擔贈與或信託管理,股份則依經營權規劃透過公司章程或股份信託處理,並搭配有效遺囑作後端補強。如此,方能在合法節稅、維持控制權、達成家庭和平等多重目標之間取得最佳平衡。唯此種安排需考量個案具體情形與家庭關係,並建議尋求律師與稅務顧問協助,方能因地制宜擬訂完善傳承策略,讓辛苦一生所累積的財富真正發揮照顧家人的價值與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財產傳承的安排上,許多人都會面臨一個關鍵抉擇:究竟應該採用贈與還是繼承的方式,將財產傳承給子女才最為妥當?這不僅涉及稅負規劃與法律風險,更牽涉到家族關係的穩定與被繼承人對財產控制權的延續。
在實務上,繼承的優點在於節稅,若被繼承人於生前未作財產移轉,死亡後其遺產依遺產稅法課稅,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與必要扣除額後,再依超額累進稅率課徵遺產稅,雖然在稅負上可能比贈與輕微,尤其在於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部分,再繼承後,計算前一次移轉可以用繼承之時之價值,更使繼承有節省稅捐之好處。
但由於繼承涉及多位繼承人共有,遺產處分與分割上常因意見分歧產生紛爭,且法定繼承制度與特留分規定會限制被繼承人對財產的完全自由處分,因此無法百分之百依照亡者意志辦理,反而成為爭產的根源。
生前贈與
所謂財產規劃協議則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財產共同進行約定,此種提前分產契約,贈與契約和一般的契約不同,贈與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除非是經過公證,或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否則在財產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的(民法408條)。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解釋成一種專屬權,不得繼承。所以只要不違反特留份的規定,繼承人就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若被繼承人至死亡時都沒有撤銷贈與,繼承人就不得拒絕履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最高法院51年台上1416號判例)。
被繼承人在世時,可以透過贈與契約,直接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生前贈與的優點是完全不受親屬關係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所得稅實施後,父母以將房地贈與子女,雖省去逐年244萬分批贈與之麻煩,但子女日後出售房地,需面臨取得成本(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遠低於「出售成交價額」(贈與時市價),而有被課徵高額房地交易所得稅的問題。故若父母有意贈與子女,建議每人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內,贈與資金給子女,父母雙方贈與一子女可達488萬元,之後,再由子女以受贈累積的資金,與父母透過買賣的方式取得房地,如此能避免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被課徵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需注意者,父母贈與子女資金,務必留存金流資料,以便向稽徵機關提出證明子女購買房地的款項,是父母歷年受贈取得,且確實為子女所有,避免子女與父母之間買賣房地遭到稽徵機關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
生前贈與特別適用於下列情況:
有重要的財產必須交付給特定人
希望避免身後糾紛
希望分配財產給無親屬關係之人
不介意受贈人於自己在世期間就先取得財產
相對地,贈與雖須即時繳納贈與稅,且無免稅額部分的餘額可移轉至其他財產上使用,但卻可以藉由生前行為,依個人意願靈活分配財產,並藉由附條件、負擔或其他方式確保受贈人需履行特定義務,保障贈與人的晚年生活品質與財產運用的彈性,亦可避免死後財產成為親屬爭奪對象。特別是在民法制度下,贈與契約如未完成財產移轉,贈與人尚得隨時撤銷,但若贈與已經移轉且附有負擔,受贈人違反負擔條件時,贈與人仍得主張撤銷並請求返還財產,這樣的制度設計即使於贈與人往生時,若繼承人無法證明撤銷或受贈人違反義務,法院仍會尊重贈與人的生前意志,不輕易否認贈與契約的效力。
進一步而言,贈與制度可以透過「附條件」、「附負擔」、「設定物權」等手段達到控制目的,例如父母將房屋贈與子女,並於贈與契約中保留地上權、用益物權或設定返還條件,子女若未履行照顧、扶養等責任,父母即可依契約主張取消贈與,甚至透過信託機制設計更強固的保護架構。
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即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認定孝順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子女不孝時便能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財產協議,設有前揭保障制度,常使被繼承人晚年生活不安定,因此若欲提前分配財產,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介入,以免發生糾紛。
自益信託
實務中有不少人選擇「自益信託」作為財產傳承與管理工具,被繼承人將名下財產交由信託機構管理,自行擔任受益人以保有使用與收益權利,並預先約定於死亡後受益人變更為指定繼承人,既不違反遺產繼承制度,又可達成生前分配與死後控管的雙重目的。相對於贈與,自益信託最大的優勢在於財產形式上脫離個人名下,可減少遺產稅計入基礎,且信託契約經過公證後具法律強制執行力,可避免日後爭議與無謂訴訟。
至於稅負部分,則需注意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等親屬的財產仍需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因此若有意進行贈與,應提早規劃並保留足夠的金流與稅務資料以供佐證。
同時,由於不動產贈與之後可能面臨房地合一稅制下的高額交易稅,父母若將不動產以低評定現值贈與子女,子女未來出售時則以贈與取得時之評定現值為計算基礎,將因出售價格高於取得成本而被課徵高額資本利得稅,反而造成總體稅負增加,因此實務上多建議採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內之資金方式,讓子女以受贈資金向父母購屋,如此一來成交價合理、課稅基礎清楚,亦能藉此規避未來房地交易稅負。
除此之外,若選擇立遺囑作為安排方式,必須注意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與特留分限制,例如子女為法定繼承人之一,其特留分為法定應繼分之一半,若被繼承人未為合理安排並損及其特留分,子女得依民法主張扣減權,要求恢復其最低保障份額,否則可能使遺囑效力遭受挑戰。
合法遺囑形式
欲確保遺囑發生效力,除應依據民法第1189條訂立合法遺囑形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也應衡量家庭結構與繼承人關係,在尊重家族和諧的前提下合理規劃。總結而言,贈與與繼承各有優劣,前者強調自主控制與生前安排,後者雖具稅負輕微優勢,卻難以完全依被繼承人意志處理,易生糾紛。
若重視稅務效率與控制權延續,可採結合方式進行財產安排:如現金採取保險受益人指定、每年免稅額贈與,不動產透過附負擔贈與或信託管理,股份則依經營權規劃透過公司章程或股份信託處理,並搭配有效遺囑作後端補強。
如此,方能在合法節稅、維持控制權、達成家庭和平等多重目標之間取得最佳平衡。唯此種安排需考量個案具體情形與家庭關係,並建議尋求律師與稅務顧問協助,方能因地制宜擬訂完善傳承策略,讓辛苦一生所累積的財富真正發揮照顧家人的價值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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