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為分遺產逼賣屋,老母這招留屋養老?
問題摘要:
父母於生前即應審慎思考自身老年生活所需、家庭關係動態與各子女性格差異,妥善規劃財產處分與生活安排,方能避免在身心衰弱後遭遇不當壓力與資產流失。法律雖無法杜絕親情糾葛,但透過遺囑、信託、意定監護等制度加以安排,並諮詢專業律師制定周延方案,長輩即能在不違背繼承制度原則下,以自己的方式安心安居、掌握人生最終階段之自主權。切勿等到情勢惡化才試圖補救,應從意識清楚的現在開始行動,方能真正落實「留屋養老、平安終老」的生活目標。
律師回答:
面對子女因繼承爭產而逼迫父母出售房屋的情況,許多長輩常陷入壓力與無力感之中,認為子女既有應繼分便可對遺產行使處分權,甚至在自己尚未過世前就要求提前分配或處理不動產。然而法律上並無任何規定允許子女在父母仍生存時即強制要求財產分割,真正導致父母屈服的,其實往往不是法律,而是心理層面的壓力、家庭關係的衝突與年長者對未來生活的不安。父母若未及早規劃財產安排與生活保障機制,等到身體衰弱、心智不清或經濟失去自主能力時,將更難抵抗來自家庭內部的施壓與侵犯。
為此,應該在年富力強或尚具判斷能力時,透過多種合法工具如遺囑、信託、意定監護等方式,事先規劃與防範,以確保自身老年生活的尊嚴與安穩。
首先,透過民法第1113-2條以下之「意定監護制度」,可於尚具完全行為能力時,自行指定將來如失去判斷能力時的監護人選,避免屆時由法院依照親屬順序指定,可能造成實際照顧者與財產處理人分離的情況,更可排除有不良動機之子女成為監護人。
民法第1111-1條起規定,法院選任監護人應依「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為原則,但實務上若無事前設有意定監護契約,法院仍多半依親屬順序指派,可能讓對財產覬覦者順利取得法定代理地位,進一步主導老人之不動產處分。
其次,可考慮設立「信託」來管理不動產,例如老母可將名下房屋設立自益信託,由自己擔任受益人,並指定值得信賴的親友或專業信託公司擔任信託監察人或受託人,並明定信託財產僅供自己居住養老使用,不得任意處分,並於死亡時依信託契約規定分配予特定子女或遺囑繼承人。此一機制最大優點為,信託一旦成立後財產即脫離原擁有人直接支配範圍,亦排除其他子女對該財產行使繼承期待權,保障居住與使用權利不被侵害。若不願設信託,也可考慮單純保留所有權、僅訂定遺囑安排將來財產歸屬。
遺囑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得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侵害他人特留分;第1189條明列遺囑形式,應採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遺囑之一,未符形式即無效。因此長輩若有特定安排想法,例如希望一子或一女繼承房屋但其他子女繼承金錢財產,應確實以合法遺囑作成,避免事後遭爭訟。當遺產主要為特定不動產,若平均分配會導致共有難以處理、或須變賣以籌措給付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更須審慎規劃財產形式與組成比例。
例如,若僅有一棟房子而無足夠現金時,子女可能會主張要求變賣以換取其應有部分,此時若事前透過信託或遺囑明定由某人繼承並搭配保險、存款作為他人補償,即可降低糾紛發生機率。同時,父母亦可在生前將財產以「附負擔贈與」方式處分,約定贈與房產的子女應提供扶養或不得任意變賣,如違約則須返還房產。若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或有重大不孝行為,依民法第416條也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
再者,若子女欲藉由假買賣形式取得房屋,法院與稅務機關將審視是否為「實質贈與」,如被認定為掩飾贈與,仍將依法課徵贈與稅。為降低此風險,可採逐年244萬元贈與免稅額分年贈與資金,再由子女以正當金流方式購買房屋,並保留完整匯款證據,確保資金來源清楚,避免未來稽徵爭議。
最後,若擔心特定子女於自己死亡後立即主張分割遺產,甚至強迫其他繼承人變賣房屋籌措現金,則應於遺囑中載明遺產分配方式並適度預防性安排保有一方居住權,如配偶於在世期間享有不動產之用益權,子女需待其過世後始得分割或繼承,確保其居住安穩與尊嚴不被剝奪。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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