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後經濟狀況不好,可以討回嗎?
問題摘要:
若贈與人已經完成贈與且未保留任何權利,也無附負擔或條件,單憑經濟困難主張返還財產,在法律上幾乎難以成立。法律上賦予贈與人權利的並非事後反悔,而是事前設計與條件設定,若有顧慮,應於贈與契約訂定時即妥善安排,或改以其他形式(如買賣、信託或租賃)達成財產移轉與權利保留的雙重目標。明確契約、合理設計,是避免日後因「給了又後悔」而引發家族紛爭與個人困境的最佳保障。
律師回答:
在財產規劃中,許多人在子女成家立業、經濟條件穩定後,選擇將不動產、金錢或其他財產以贈與方式提前移轉,期望讓子女早日受益,或是藉此節省遺產稅與避免日後爭產問題。然而,人生無常,若贈與人贈與後因意外、疾病、投資失利等導致經濟困頓,是否可以將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討回?根據民法規定,一般情況下,一旦贈與完成並完成財產移轉,原則上即為不可撤銷,贈與人不得僅因個人經濟情況變差而請求返還。
民法第408條明定,除非贈與契約已完成交付外,且贈與未屬於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者,贈與人仍有任意撤銷權,但該撤銷權須於尚未履行前行使,一旦贈與人完成財產移轉並交付,撤銷權即告喪失。
民法第418條則提供一項例外情形,即贈與人於約定贈與後,其經濟狀況明顯惡化,若執行贈與將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影響,或妨礙其對直系血親、配偶等法定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履行贈與。此規定並非撤銷贈與,而僅是一種「延期履行」的抗辯權,亦即贈與契約效力仍在,只是履行時間可因贈與人困難情況而暫緩,一旦其財務回穩,仍須履行贈與。
因此,實務上若贈與人事後後悔,想從已經移轉的財產中取回,除非受贈人自願返還,否則原則上無法律依據可主張撤銷,尤其在無附條件的純粹贈與情況下,幾乎無法以經濟困頓為由討回,除非依民法第416條,即「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方得於贈與後請求撤銷。
若想預防未來變數,於贈與時設計附條件或附負擔之贈與,例如要求受贈人扶養、照顧、不得處分財產等,並於契約中明確記載,當受贈人違反這些義務時,贈與人即有依民法第412條主張撤銷贈與的權利。
此外,也可考慮採「信託」方式管理財產,例如將財產信託給專業信託公司,自己擔任第一順位受益人,死亡後由子女接續為受益人,這樣既可於生前保有財產使用權與控制權,又能指定死後的處分方式,達成保護自身經濟安全與避免子女爭產的雙重目的。
再者,在遺產規劃實務中,常見子女受贈後態度大變,不僅不再關心父母,甚至推卸扶養責任,因此,許多律師會建議客戶採用「附負擔贈與」或「反贈與條款」,即在契約中設計若受贈人未依約履行照顧或其他義務時,贈與人得要求返還財產。
舉例來說,父母可於契約中明訂房屋贈與後仍得繼續居住,不得轉讓,並規定若子女未提供必要照顧或違反居住權利條件時,贈與人得主張契約失效要求返還財產,這樣的安排不僅具備法律效力,亦可有效預防親情破裂與權益受損。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民眾誤以為將財產過戶子女名下,只要自己保留權狀、仍居住使用,就能保有控制權,但這種單純形式上的控制,在法律上並不等於權利保留,一旦產權登記完成,子女即為法律上的所有人,即使父母持有權狀或繼續居住使用,亦無權單方面撤銷贈與或要求返還,故若未訂立契約或信託等正式文件,將處於法律上極不利地位。
因此,若考慮贈與財產,務必諮詢專業律師或稅務顧問,針對贈與契約條款、稅務影響、後續控制機制等做全面規劃,確保自身經濟安全與尊嚴,同時也能兼顧子女的權益與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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