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轉贈與物之贈與,如何撤銷?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416條提供已移轉贈與物之撤銷權利,但限於具備故意侵害或扶養義務不履行等特定事由,法院認定重在事實是否具備,不需有罪判決,且行使時效為一年內。贈與人完成財產移轉後,仍具備依法撤銷的可能性,前提是受贈人有故意侵害行為或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且贈與人應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並保留充分證據,若贈與當時已訂明具體負擔義務,則受贈人違約時亦可依法撤銷,但條件必須明確具體,不可空泛籠統,此外,贈與人若在贈與時明訂履行條件,也可依附負擔贈與之規定撤銷,惟需條件具體明確,且違約事實清楚。實務上若欲保留撤銷空間,諮詢律師協助擬定條款、辦理公證,並留存完整證據,避免陷入糾紛。

 

律師回答:

已移轉贈與物之贈與,如何撤銷?這是許多長輩在財產贈與後才面臨的難題。不同於過去社會上認為遺囑規劃、財產分配等行為是「觸霉頭」,現在越來越多人開始重視財產規劃,並在身體健康、意識清楚時,主動與律師討論遺產分配、立遺囑、贈與等事宜,畢竟一輩子努力累積的房子、土地、股票、存款等財產,不僅是辛苦所得,更是維繫家庭安穩的重要資源,沒有人希望自己過世後,子女為遺產鬩牆或對簿公堂,因此部分人會選擇在生前透過贈與契約,將財產提前轉移給特定繼承人或第三人,這類生前贈與常見於特定財產需提前處理,或贈與人希望避免死後爭產糾紛,以及將財產贈與無繼承權的第三人,但一旦贈與後反悔,或受贈人有重大不當行為,贈與人是否還有撤銷權,成為實務上爭議焦點。

 

假設某母親將房屋贈與兒子,交付或完成過戶後,兒子雖表面有扶養,但實際行為極為不孝,甚至出現故意侵害行為,此時能否撤銷贈與?

 

依民法第416條,受贈人若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符合刑法規範,即使房屋已完成移轉,贈與人仍可撤銷贈與,且該條文重點在於事實是否存在,並不以受贈人是否已被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必要。

 

「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該條所定之故意侵害行為,以事實是否存在為斷,至是否提起公訴,有否宣告有罪判決,尚非所問。犯罪行為之範圍,解釋上不限於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罪行,即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法益之罪,因其間接或同時侵害個人法益之罪,亦有適用。」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意旨)

 

故意侵害行為是否成立,重點在於事實認定,不必然需經有罪判決,且不論罪行是否僅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只要間接或同時侵害贈與人權益,仍適用撤銷規範。

 

至於撤銷贈與第二類事由,則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法定扶養義務但惡意不履行,法院會先確認贈與人是否確有生活困難,若贈與人尚有足夠財力自足,或有其他優先扶養義務人,如祖父母仍有子女在前排序,則即便受贈人未履扶養義務,贈與人仍不得撤銷贈與。

 

值得注意的是,贈與人的撤銷權限期自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使,且一旦曾表達原諒或宥恕,即喪失撤銷權。

 

此外,如贈與契約中另有書面約定特定條件,受贈人若違反約定,也可依民法第412條主張撤銷,前提是條件約定明確、具體,例如約定受贈人須支付生活費、提供看護、定期探視等義務,若條件空泛如「孝順長輩」,往往因難以具體化而被法院認定無法撤銷。因此,實務建議在贈與契約中明訂具體履行義務,並保留書面、錄音、簡訊等證據,以利未來維權。若受贈人惡意違約或惡行重大,贈與人可訴請撤銷贈與並返還財產。

 

綜合上述,現在有一個問題,兒子的侵害行為,一定要被判有罪才能撤銷贈與嗎?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實務上若擔心此類風險,贈與前即透過律師協助擬訂完整契約,並考慮附加保留權利之條款或透過信託機制,進一步保障自身權益。最後提醒,高齡者在財產處分時,除審慎評估受贈人品行外,更應優先考量自身晚年生活保障,避免因一時情感衝動而輕率贈與,若仍有贈與需求,應務必在法律專業協助下進行妥善規劃,將爭議風險降至最低,以確保財產自主與人身安全兼顧無虞。

 

贈與撤銷之問題,特別是在涉及扶養義務的情況下,向來是民間爭議熱點,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包括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及家長家屬相互間,而民法第1115條更明確列出扶養義務人之順序,優先順序依次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或女婿、夫妻之父母,並規定同一順位親屬中,應按親等近者優先負擔扶養義務,若親等相同,則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而民法第1117條亦明訂,受扶養權利者須為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但直系血親尊親屬則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

 

換言之,祖父母即便有資產,只要其有生活需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仍有扶養義務。接著關於贈與撤銷,民法第416條清楚規定,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規定者,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者,贈與人即得撤銷贈與,且該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若贈與人已明示宥恕,亦不得再撤銷。

 

實務上,贈與人在完成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後,若欲撤銷贈與,須符合上述兩大法定事由,其中法院判斷扶養義務是否成立,通常先檢視贈與人是否確無法維持生活,並考量受贈人是否屬扶養義務優先順位者,若贈與人仍具足夠經濟能力或尚有其他優先扶養義務人,則即便受贈人未履行扶養,贈與人亦無法據此撤銷贈與。

 

實務上,若父母贈與房地予子女,但其本身仍有豐厚存款或不動產足以安享晚年,即便子女未盡孝道,法院亦難支持撤銷贈與,此外,贈與人須於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逾期失權,且若已表達宥恕,更無撤銷餘地。

 

值得注意的是,若雙方在贈與契約中明確約定特定義務,例如子女需負責支付贈與人醫療費、看護費或定期探視,並具體以書面、錄音或訊息保存證據,當受贈人違反此類約定時,贈與人即可依約主張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財產,但若僅模糊約定「孝順長輩」等空泛義務,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撤銷。

 

贈與撤銷案件中,故意侵害行為是否存在,判斷標準為客觀事實而非刑事判決結果,因此即便未被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刑,只要事實確有故意侵害行為,且依法可處刑罰,贈與人仍可依416條主張撤銷,且即便犯罪行為性質屬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只要間接或同時侵害贈與人個人法益,也屬可撤銷範圍。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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