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財產予子女,若子女不孝,可否拿回來?
問題摘要:
生前贈與在我國法制下係合法有效之財產處分方式,為被繼承人確保特定人取得財產、避免繼承糾紛與彈性規劃資產之重要工具,但須注意負擔之約定、特留分之保障及撤銷時效等法律規定,並配合書面契約與合法登記,以利其效力之實現與未來權益之維護。贈與人在完成交付或登記前原則上保有隨時撤銷之權利,惟一經履行則僅得依民法特定條文規定或約定條件撤銷,且須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與時效限制,實務上常因證據不足或條件不明確致使撤銷不成,因此生前贈與應慎重為之,並應留下明確紀錄,以防日後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法體系下,贈與契約雖然自雙方合意成立時即為有效,但若贈與人尚未將財產交付予受贈人或完成財產權利的登記移轉,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仍得任意撤銷贈與,無需舉證特別原因。此等贈與屬於未履行階段,法律並未賦予受贈人絕對請求權,反映出贈與本質上係一種基於道德或親情關係所生之無償契約,其信賴基礎若未獲實踐,即無繼續履行之強制力。但若贈與人已經交付財產或完成如不動產之登記移轉,即屬履行完成,贈與人便不得再任意撤銷,除非發生法律所列明之撤銷事由。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贈與人得於履行後之特定情形主張撤銷贈與,其一為受贈人對贈與人本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該行為已構成刑法可罰行為;其二為受贈人對於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者。至於何謂「扶養義務」,法院依據贈與人是否無力維持基本生活為前提,再考量受贈人是否屬於法定順序上最先應負扶養責任之人。
倘若贈與人尚有可支應生活之財產,或受贈人扶養順位尚未到達,原則上即不符合撤銷要件。舉例而言,若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但其尚有穩定退休金或另有他子女照顧,即難認定子女怠於扶養;又如祖父母贈與孫子女,若其尚有在世之子女可先扶養,即便孫子女未盡義務亦不足成為撤銷贈與之依據。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贈與人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未行使者,其撤銷權即行消滅,若贈與人曾表示原諒或宥恕受贈人之不當行為,則亦喪失該權利。
實務上,贈與撤銷之表意可採書面或口頭為之,亦可由法院訴訟主張,但仍應明示撤銷意思,並可輔以錄音、簡訊、存證信函佐證,以備日後舉證。若雙方於贈與時有特別約定條件,則受贈人違反約定時,贈與人依民法第412條亦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惟前提是約定具體明確、可資判斷,如僅寫「孝順父母」、「尊敬長輩」等模糊詞句,法院將難以認定其構成履約義務。對此建議應以白紙黑字詳列條件,或保留錄音紀錄,避免約定流於空泛而無法主張權利。
此外,民法第408條第2項亦規定,若贈與經公證或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者,例如扶養報答、婚姻協助、殘障生活補助等,即不得任意撤銷。
這表示某些特定贈與因應社會倫理價值保障之必要,法律排除贈與人事後翻悔之可能。隨著遺產規劃觀念日漸普及,民眾常於生前贈與部分財產給子女,期能藉此預防爭產與降低稅負,但在尚未移轉完成前,仍應謹慎考量財產處分之影響,避免後悔卻因條件不符無法收回。若有贈與意願,亦宜同時委請律師審閱贈與契約,清楚載明條件、權利義務與撤銷機制,確保自身財產處分權益。
生前贈與
生前贈與是指被繼承人在尚在世時,透過民法所稱之贈與契約,將財產直接交付給他人,不論該人是否具備繼承人身份,皆得成立贈與行為。
其最大特色在於,贈與行為於雙方合意後即告生效,並非因死亡而發生之財產移轉行為,因此完全不受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順位、應繼分或特留分等規定之拘束。只要贈與人有意思能力並具財產處分權,其財產處分之自由即受憲法與民法保護,不論其贈與對象為子女、配偶、其他親屬,乃至於第三人皆得自由處分。
實務上,生前贈與常見於父母將房屋或金錢預先贈與子女之情形,此種方式有助於避免日後繼承糾紛,確保財產於生前即完成交付、登記移轉等手續,亦能即時獲得受贈人回饋或照顧之效果。然而,生前贈與一旦完成,即產生財產權利移轉之效果,其他繼承人日後不得再就該財產主張共有或請求分配,除非該贈與涉及歸扣制度或侵害特留分之情形,始有法律救濟空間。
贈與契約可為無償者,亦可附加一定條件或負擔,前者稱為純粹贈與,後者稱附負擔贈與,例如父母將房產登記於子女名下,但附有供養贍養、不得擅自處分之約定,此即為負擔之贈與。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如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惟該負擔須明確約定於契約內容中,始具法律效力。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故意侵害行為,或怠於履行扶養義務,依民法第416條規定,亦得撤銷贈與。
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須於贈與人知悉原因後一年內行使,且如贈與人已表示宥恕,即喪失撤銷權,此為民法第412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實務上,撤銷之方式不限於訴訟,亦得以書面或口頭表示撤銷意思,惟建議以存證信函或提起訴訟為宜,以茲舉證。
撤銷後,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或其價額,亦即若子女無償取得財產後怠於奉養致使撤銷成立,則應返還其所得房屋或金錢。此外,為免日後爭議,實務上常建議贈與契約應為書面並經公證,或就不動產為登記移轉,俾便於事後舉證。
至於遺產稅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贈與人於一年內贈與予法定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是以許多贈與人為避免稅負,往往會在生前數年即完成贈與,使之不計入遺產總額。實務上,若贈與超過特留分限額,其他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第1223條請求扣減,惟應提出證明贈與確已侵害其特留分並提起扣減之訴,方可限制贈與效力。若無此類情形,則贈與完成後其他繼承人無從再主張該財產。
生前贈與亦常應用於照顧無繼承資格者,例如無婚姻關係但長期扶養的伴侶、看護人等,透過贈與完成財產移轉,避免其因無法繼承而無所得分,另對於有意提前財產分配、節省遺產稅或預防爭產者而言,亦具高度靈活性與即時性。
惟值得提醒的是,年長者實施生前贈與時,應評估自身未來生活所需,勿因提早將財產轉移而導致老年生活困頓,亦應確認受贈人是否誠信可靠,避免日後關係惡化而權益難以挽回,尤其當贈與人年老體弱、無其他依靠時,更應審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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