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就把財產分給子女,但子女不願給生活費,父母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生前將財產贈與子女後,若子女未支付生活費,是否能討回贈與,須視當初是否有約定負擔、贈與人是否具生活困難、子女是否有法定扶養義務等因素而定。法律並非絕對保障「後悔權」,而是強調契約自由與法定條件,因此防範於未然、規劃於事前,才是保障長者權益最穩妥的方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財產規劃中,有不少父母出於疼愛子女,於生前便將財產贈與子女,期望藉此協助其安家立業,甚至避稅。然而,人生無常,贈與完成後若子女對父母失去關心,甚至連生活費都不願給付,父母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已贈與的財產,或撤銷贈與契約?這涉及民法有關贈與撤銷的規定。

 

首先,若父母與子女間有白紙黑字或其他明確證據顯示,該筆贈與附有給付生活費的條件或負擔,依據民法第412條的規定,此為「附負擔贈與」,一旦受贈人未履行其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即可主張撤銷贈與,要求返還財產。例如若在贈與契約中記載「受贈人每月應支付贈與人生活費新台幣二萬元」,而子女日後未履行此約定,父母即可依約主張撤銷,並透過法院請求返還該財產。

 

然而,實務上相當多父母基於親情信賴,未訂立書面契約或條件明確記載,僅口頭表示期望子女扶養,甚至認為子女應「孝順」乃天經地義,並未以此作為贈與條件,導致爭議時難以舉證。此時若贈與已完成交付或移轉登記,則須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416條規定,也就是「法定撤銷事由」。依該條規定,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此處的「不履行扶養義務」,須建立在贈與人無法自給自足,且受贈人為法定扶養順位之情況下。

 

舉例而言,若父母本身尚有足夠退休金、房屋收租或其他財產,尚可維生,即使子女未支付生活費,亦不構成法定撤銷贈與的條件;但若父母經濟困頓、生活無著,子女為直系血親且拒不扶養,即可依416條主張撤銷。

 

須注意,民法另規定該撤銷權於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若已寬恕受贈人行為,或贈與人行為表示宥恕,例如繼續與子女往來、未提出主張,也會喪失撤銷權。因此即便法律保障部分權利,但必須及時行使,並具備證據佐證其不履行義務情節。若雙方未明確約定,則法院在判斷是否可撤銷時會非常嚴格,要求具體且明確的事證。

 

因此,父母若有意保留自身權益,建議在贈與前即與子女訂立完整的贈與契約,明定財產交付條件、扶養內容及履行方式,並保留違約時撤銷權利。同時,亦可採信託方式保留控制權,或於贈與登記時於地政登記簿附註「負擔扶養義務」等條件,皆能在法律上形成約束力。

 

此外,亦可考慮於贈與時設立「使用借名」的安排,即名義上為子女所有,但實際上仍由父母使用與掌控,此時若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仍保有一定控制權,且於訴訟中可據以主張非真正贈與。不過,借名登記亦有其風險,若子女將不動產處分或設定抵押,父母將陷於被動,因此仍以明確契約與證據為首要防護。

 

再者,除了民法撤銷贈與的法律規定,父母亦可考慮透過遺囑、遺囑信託等安排,將贈與延後至身後生效,並附帶條件,例如受贈人於父母生前定期探視、扶養、支付生活費等,若不履行,即喪失繼承或受遺贈資格,以此形成法律與道德的雙重約束,既保障自身生活,也可減少未來家庭糾紛。

 

若已無法透過撤銷贈與方式保障自身基本生活,亦可依照民法第1115條以下規定,請求子女履行扶養義務。此時法院將依父母實際生活所需、子女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命子女定期給付生活費,並可聲請強制執行。在面對這類贈與後被冷落的情境,法律雖然提供部分救濟管道,但最有效的防範仍在贈與前的妥善設計。為避免「給了房子,卻換來白眼」、「送了錢,卻遭冷落」的困境,建議贈與人應將贈與視為一種契約安排,而非單純的親情信任,以契約條款明訂各方義務,甚至錄音錄影作為佐證,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根本。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1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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