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什麼情況下不孝順,父母方得將之前送的財產要回來?
問題摘要:
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本為親情與扶助的展現,然若子女於受贈後背離道德與法律義務,則贈與人依法可依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或援引第412條主張違反附負擔返還財產。父母如擔心子女事後不孝,可在贈與前諮詢專業律師擬定「條件式贈與」或「附負擔贈與契約」,透過白紙黑字設限與約定,既可照顧家庭關係,也能依法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日後因親情決裂而陷入訴訟困境。法律所提供的撤銷與返還機制,不僅是對贈與人基本尊嚴的保障,更是社會維護道德秩序的必要手段。
律師回答:
子女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不孝,父母方能依法將原本生前贈與的財產討回?這涉及民法有關贈與撤銷的規定。隨著社會觀念轉變,越來越多父母願意提早將財產分配給子女,可能基於成家創業、結婚購屋等考量,希望提早安排資產,並對某些子女有所照顧。但若子女受贈後行為不當,例如辱罵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甚至將父母趕出家門,則父母是否得以反悔並取回已交付的財產,便必須回歸民法第416條與第412條等相關規定。
首先,民法第416條第1項,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本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構成刑法處罰事由,或對於贈與人有法定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便得撤銷贈與。此規定核心精神是避免贈與行為淪為鼓勵不道德行為的工具,亦保障贈與人在贈與後遇受贈人行為惡劣時,得以法律手段回復其財產。舉例而言,若子女在受贈後對父母施暴、恐嚇、羞辱,甚至違反刑法傷害罪、公然侮辱罪,或是明知父母已陷入生活困頓,卻拒絕扶養,這些都可能構成撤銷贈與的理由。且撤銷權為形成權,依416條第2項規定,自贈與人知悉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即喪失,並不得已行為表示宥恕受贈人,否則同樣無權撤銷。
其次,若子女雖未達上述「侵害或怠於扶養」程度,但其行為已違背父母預期,或未依贈與時之約定履行義務,則可援引民法第412條「附負擔贈與」規定請求返還。附負擔贈與是指贈與人雖無對價期待,但於贈與時另設特定義務予受贈人,如每月支付生活費、照顧父母至老、不得出售不動產等,若受贈人不履行此附帶義務,贈與人可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財產,或請求強制履行義務。此方式實務上極具操作彈性,父母在移轉財產時即明文訂立具體條件,如受贈人未履行即喪失財產,對年長者而言是一種有效控管子女行為的預防措施。
司法實務亦肯認若贈與契約有附負擔條款,且內容明確、合乎公序良俗,當受贈人違反時,贈與人即可訴請返還財產。然而,撤銷贈與並非單憑主觀感覺可行,法院審理時將綜合判斷:父母經濟能力是否無法自立、子女是否具優先扶養義務、是否有明確侵害行為證據、是否已逾知悉起算的一年撤銷期間、是否曾表示寬恕等。
實務常見爭點還包括贈與是否已移轉登記完成、贈與時是否另有約定條件、贈與人精神狀態是否健全等。若父母因年老或失智難以應對,家屬應儘早聲請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避免受贈子女藉掌控權利侵占更多財產。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或認定子女行為有暴力性質,更可作為撤銷贈與之佐證依據。例如,子女因受贈房產後將其抵押借款,再失控辱罵、驅趕父母出門,並施以精神或肢體虐待,贈與人可憑相關證據(如報案紀錄、保護令、鄰居證詞)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贈與並返還贈與物,法院多會支持。
另須提醒的是,若父母在贈與後仍留有足夠資產維生,或未設負擔條款,即便子女不扶養,法院亦可能認定不符合撤銷事由,因之,贈與時即先預設條件並設有違約金條款,或採預告登記、設定抵押權等方式,避免一次性失去財產與談判權力。此外,即便已撤銷贈與成功,若子女已將房屋出售或設有他項權利,父母仍需經由民事程序追討價值或損害,實際返還恐有困難。因此,應於贈與契約中特別載明禁止移轉、禁止抵押、違反即喪失權益等條款,加強法律拘束力。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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