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產在借名登記或贈與常常成為勝負的關鍵?
問題摘要:
在房屋財產處分與繼承規劃上,登記名義雖為物權形式要件,卻並非絕對所有權的判準。若無明確贈與或借名之法律文件,當事人過世後將極易導致產權爭執,繼承人之間更可能各執一詞而對簿公堂。父母若欲保有控制權又避免爭議,應及早作成書面借名契約、贈與契約或信託安排,並保留付款證據與管理紀錄,以便日後舉證維權。法律不禁父母將財產提前給子女,但應以透明與保障自身利益為前提,切勿因一時便利而埋下日後爭產的火種。登記名義與實際所有應當一致,若存差異亦須有法律憑據支撐,方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也讓家庭財產安排得以在尊重與穩定中延續。
律師回答:
在遺產爭奪中,房屋登記於誰的名下經常成為勝負的關鍵,特別是當登記行為模糊於贈與與借名之間。父母在生前常因節稅、照顧、信任或擔憂子女不孝等考量,將名下房屋登記於子女或他人名下,自己則持續控制不動產的使用與收益,例如繼續支付房貸、保管權狀,甚至將該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收租金。
這種狀況下,法律究竟應如何界定財產的真實權屬?是贈與還是借名?關鍵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明確的贈與合意或借名協議,是否保有可資佐證的法律文件,及當事人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若無清楚文書證明,當事人死亡後繼承人對產權的主張勢必產生激烈對立。
民間時常有人因節稅或躲債等理由,把原屬於自己的不動產與可信任的親友說好後,將所有權人登記為親友,此種登記方式即為借名登記。借名登記,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承諾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的信任關係,在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似,只要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而委任關係,會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委任關係不消滅;若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權利時,應於委任關係消滅後,將取得的權利移轉給委任人(民法第550條、第541條第2項)。
贈與為財產權之無償移轉,須有當事人間之贈與合意,並完成交付或登記始為生效。而借名登記則屬於無名契約,實質上為一方以他方名義登記不動產,實際所有權與使用收益皆由出資方控制,性質近似委任關係。法院實務認為,借名登記之效力可依委任契約相關規定處理,於受任人死亡時委任關係即告消滅,出名人應將財產返還借名人或其繼承人。
因此,若欲主張借名成立,舉證責任在於借名人一方,須提出明確的合意文件、出資證明與實際控制之事實。最常見的情況是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為節省稅賦或避免日後移轉費用,登記於子女名下,卻未作成贈與契約或登記附負擔,子女即主張已完成贈與並成為真正所有權人。
若此時父母仍掌握權狀、持續支付貸款或主張使用權,雖可視為仍具有實質控制權,但若無書面借名契約,一旦產生糾紛或子女主張房屋為其個人財產,法院多以登記名義人為準,導致父母失去主張所有權的可能。反之,如父母能證明房屋購買款項來源為自己、使用與收益皆由其管理,且子女僅為形式上登記,則法院有可能認定為借名,甚至可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第550條之規定,主張委任關係存續並要求返還不動產。
在實務中,更常見的爭議案例是親密伴侶間因情感因素將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未料分手或對方死亡後產生產權爭議。例如桃園某案中,一名男子花費鉅資購屋登記於女伴名下,雙方並簽有借名登記與使用協議,女方過世後其女兒主張為贈與並辦理繼承登記,男子提出書面借名合意與出資證明,最終法院認定為借名行為並判令返還不動產。
此案凸顯出若有書面協議與清楚金流,即可有效排除對方繼承人對產權的主張。另值得注意的是,若父母生前有意將不動產交付子女,卻又擔心子女不孝或爭產,應考慮透過「附負擔贈與」或「信託」來處理。
附負擔贈與可於契約中載明子女需履行扶養、不得出售或轉讓、不得驅離父母等條件,違反即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返還財產。信託則可將不動產交由受託人管理,保留自己為受益人直至死亡,再依信託條件移轉給指定對象,避免子女因提前取得產權而背離孝道。
此外,也可考慮利用遺囑方式,載明不動產分配方式或指定特定子女繼承,但仍應注意不得違反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否則可能被扣減處理。若僅有單一不動產而其他遺產不足以彌補,遺囑指示將無法完全實現,反而導致更多爭訟。因此,若有將來爭產疑慮,可搭配人壽保險或現金信託,讓其他繼承人獲得一定金額補償,降低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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