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能不能主張特留分?
問題摘要:
生前贈與雖可在法律上避免特留分扣減風險,但仍應審慎規劃,考量贈與人晚年生活保障與潛在糾紛風險,諮詢律師協助妥善規劃財產分配方式,確保財產在合法、公平及合意下順利移轉,並避免日後爭議與紛爭。
律師回答:
生前贈與能否主張特留分,首先須釐清我國民法對遺產、繼承及特留分的基本制度。在傳統觀念中,許多人認為提早規劃遺產或預立遺囑有觸霉頭之嫌,但現今隨著社會變遷,愈來愈多人會主動在身體健康、神智清楚時,尋求律師協助規劃未來遺產分配或撰擬遺囑,目的就是為能在生前妥善安排財產歸屬,減少子孫間日後的爭產風波,因為房屋、車輛、存款、股票等財產,都是自己辛苦一輩子累積的資產,每個人都希望這些財產能依自己的心意分配給想照顧的人,也避免死後子女為爭產反目成仇。
許多人會選擇在生前以贈與方式先把財產贈給特定繼承人或第三人,來達成分配遺產的目的,但生前贈與並不代表完全無風險,贈與契約雖屬雙方意思合致即成立的契約,但民法第408條規定,除非經過公證或屬於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否則贈與人在財產尚未交付前,得隨時撤銷贈與,因此,生前贈與契約的效力,在財產交付之前仍可能隨時被撤銷。最高法院亦解釋,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屬於其專屬權利,不能由繼承人承繼,若被繼承人至死亡時仍未撤銷贈與,則繼承人不得主張撤銷(。
所謂財產規劃協議則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財產共同進行約定,此種提前分產契約,實際是一種贈與契約的擴大,贈與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除非是經過公證,或是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否則在財產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的(民法408條)。而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解釋成一種專屬權,不得繼承。所以只要不違反特留份的規定,繼承人就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若被繼承人至死亡時都沒有撤銷贈與,繼承人就不得拒絕履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最高法院51年台上1416號判例)。
至於附負擔贈與屬於例外,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即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認定孝順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子女不孝時便能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財產協議,設有前揭保障制度,常使被繼承人晚年生活不安定,因此若欲提前分配財產,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介入,以免發生糾紛。若贈與契約附有負擔條款,例如受贈人需對贈與人提供生活照料等給付義務,受贈人在取得贈與財產後若不履行該負擔,贈與人仍可依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即使財產已移轉,贈與人仍可於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將孝順義務納為附負擔內容,當子女不孝時,理論上即可塗銷其房產所有權登記,但此類安排應審慎處理,以免影響老年生活安穩。
至於生前贈與是否影響特留分問題,仍須進一步區分。特留分是指法律強制保留給繼承人最低遺產額度,防止被繼承人以遺囑或贈與剝奪特定繼承人基本權益,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但特留分扣減權僅針對被繼承人死後遺留之遺產或遺贈有效,至於生前贈與是否納入特留分計算,則須符合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該條僅規定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贈與給有繼承權人的財產,視為遺產計算,以保護債權人清償權益,若贈與對象非繼承人,例如朋友、保險員或其他第三人,即不適用此條規定,無須納入遺產計算。
此外,特留分扣減權僅限於遺贈或生前贈與給繼承人所剩遺產不足以保障特留分時行使,若贈與對象為第三人,則不適用特留分扣減權,實務上多數法院也認為,被繼承人生前本可自由處分財產,贈與給非繼承人者,無特留分保障適用,僅有繼承人之間涉及遺贈、歸扣或扣還時,才有特留分問題,因此,在北市一案中,被繼承人雖贈與財產予保險員夫婦,且已完成贈與,無論媳婦是否享有繼承權,都無法主張特留分扣減,因其既非繼承人,亦無遺產繼承權,該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亦不屬遺產範圍。
若被繼承人遺產中尚有財產留存,且存在其他繼承人,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配偶,該等繼承人始可就遺囑或生前贈與向其他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至於針對贈與第三人部分,仍無特留分可言。
如為確保被繼承人隨便贈與或其他無償處分行為,可以設計類似買賣或其他有償約定,由被繼承人簽署相關契約,藉此強化交易行為的對價性質,以避免日後繼承人或債權人主張撤銷或歸扣,但實務上仍需注意民法第1148-1條的限制,即:「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亦即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點往前推算二年內,若繼承人受有贈與,該財產便納入遺產計算,屬於遺產範圍,這項規定的設計,是為保障債權人清償利益,防止繼承人利用贈與規避責任,並保障其他繼承人間的公平分配,然而這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贈與對象為「繼承人」,倘若受贈人並無繼承權,則不適用此條規範,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取得贈與財產,該財產也不會納入遺產範圍。未提及是否還有其他具繼承權的繼承人,若有,則這些繼承人僅能針對已納入遺產範圍內的財產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至於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給第三人的部分,民法第1223條至第1225條的特留分扣減規定,其適用範圍亦僅限於遺贈或遺產範圍內的財產,並不包含生前贈與給第三人的財產。具體而言,民法特留分制度旨在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權益,若被繼承人以遺囑或贈與方式過度偏袒特定繼承人或第三人,侵害其他繼承人法定最低比例,受侵害的繼承人得向受益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然此項權利僅限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的遺贈或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不及於被繼承人生前自由處分且受贈人非繼承人的財產,實務上多數基於尊重被繼承人財產處分自由,生前贈與第三人屬被繼承人自由行為範圍,並非遺產範圍內財產,自然不適用特留分扣減規定。
換言之,繼承人僅能針對遺產或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主張特留分權益,無法就生前贈與第三人之財產提出任何主張。實務上若擔心類似爭議,仍可透過適當契約設計來保險,例如將贈與行為包裝為買賣、互易、負擔契約等有償交易,並載明充分對價或約定負擔條件,確保交易具有法律效力,並降低被認定為無償贈與的風險。
此外,也可藉由公證或簽訂遺產分配協議書,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簽署確認生前贈與的性質與歸屬範圍,進一步強化財產處分之法律安定性。然而須注意的是,即使透過買賣或負擔契約形式包裝,若實際並無對價給付或履行負擔義務,法院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及誠信原則,認定該行為屬於贈與,故應確保交易過程具有實質對價支付紀錄或履行負擔證明,以避免後續法律糾紛。
實務上即使被繼承人與第三人簽署買賣契約,若查無實際支付價金,仍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因此,若真欲避免法律風險,最佳策略仍是提前與專業律師討論,透過綜合遺囑、信託、負擔贈與、生命保險等多元財產規劃手段,設計兼具法律效力與家庭和諧的財產傳承方案,並搭配公證、錄影、見證人等強化證據力,兼顧贈與人意願與法定繼承人之權益,避免日後爭訟不休。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瀏覽次數: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