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子女的財產,死後會被追回來?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子女生前受贈財產,只要不是因結婚、分居、營業等特種贈與原因,或沒有負債清償問題,基本上無法被其他繼承人要求返還,也不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父母生前贈與子女財產,除非有涉及上述特定法律規定,否則死後不會被追回,若子女未來在父母過世後面對債權人追討,若父母生前債務未清,且父母於死亡前兩年內曾大額贈與財產,債權人仍有機會依民法第1148條之1主張繼承人負責清償,但這完全屬於債務層面的問題,並不涉及繼承人彼此之間的遺產分配爭議,從整體來看,現行法律對於生前贈與之財產是否應返還,主要關鍵還是在於贈與的原因與事後是否涉及債務爭議,因此規劃財產時,務必先確認贈與性質與法律效果,建議透過專業律師妥善安排,例如透過正式書面贈與契約、財產信託或遺囑明示,才能兼顧自身意願與子女公平,避免日後爭訟風險,否則看似一時的財產分配,往往將來可能引發意想不到的紛爭。

 

律師回答:

所謂財產規劃協議則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財產共同進行約定,此種提前分產契約,,通常是贈與契約,而一般的契約不同,贈與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除非是經過公證,或是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否則在財產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的(民法408條)。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解釋成一種專屬權,不得繼承。所以只要不違反特留份的規定,繼承人就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若被繼承人至死亡時都沒有撤銷贈與,繼承人就不得拒絕履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最高法院51年台上1416號判例)。

 

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即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認定孝順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子女不孝時便能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財產協議,設有前揭保障制度,常使被繼承人晚年生活不安定,因此若欲提前分配財產,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介入,以免發生糾紛。

 

生前贈與子女的財產,死後是否會被追回,這問題其實涉及不少民眾經常誤解的法律規定,很多人會以為,只要生前把財產送給子女,死後其他子女就能要求追回,但事實上,除非涉及被繼承人有債務問題,否則贈與財產原則上不會在死後被追回來,原因在於生前贈與屬於贈與契約,經贈與人交付即已成立並完成財產移轉,法律原則上尊重這樣的財產安排,然而這並不代表所有生前贈與都不會影響到遺產繼承。

 

現行法律中最重要的兩個制度,就是所謂的歸扣與扣還制度。

 

歸扣

歸扣是針對被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特定原因,生前贈與繼承人財產,法律認為這類贈與本質上只是將來遺產的提前給付,因此被贈與的財產金額應加回遺產總額計算,再於遺產分割時由受贈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這是為保障繼承人間的公平,如果沒有這種制度,部分子女可能早已受贈大額財產,死後仍與其他繼承人均分遺產,顯然不公,而歸扣的適用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屬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贈財產,不管贈與距離繼承發生多久,皆須納入歸扣計算,但若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明確表示不需歸扣,則不適用此規定(民法第1173條)。

 

所謂「歸扣」制度,是我國民法為保障遺產分配公平所設的規定,依據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若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有被繼承人之財產贈與,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留下的財產中,一同作為遺產總額來計算,並且在實際分割遺產時。

 

由該繼承人應繼分內扣除,這也就是所謂的「歸扣」,簡單來說,這制度是法律預設,認為基於結婚、分居或營業原因的生前贈與,並非單純的給予利益,而是相當於遺產的提前分配,因此日後繼承時,應將這部分贈與回歸遺產計算範圍內,以保障繼承人間的公平。

 

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子,就是父母因子女結婚出嫁、搬出去獨立生活或創業需要資金時,提前將財產贈與子女,這些屬於「特種贈與」,依法必須歸扣,不論贈與發生距今多久,都無時效限制,除非被繼承人當初有明確表示該筆贈與毋需歸扣,否則應視為遺產的提前給付,必須回歸遺產總額一併處理,這也是為何法律限定僅針對結婚、分居與營業等三類特定原因的贈與必須歸扣,其立法理由係以這三種贈與通常只是預先給予日後應繼承的財產,並無讓受贈人獨得利益的意圖,因此不論時間先後,都應視為預領遺產,不過若贈與係基於其他事由,則視為另有特殊給予利益之意圖,自然無歸扣問題,再者,若繼承人受贈財產數額超過其應繼分額度,是否要返還超過部分給其他繼承人?實務上僅是不再分配遺產而已,超額部分無須返還,換言之,即使歸扣金額超出應繼分,也不必額外還錢,這是為避免遺產分配過於複雜。


 

此外,扣還則是針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的處理,法律規定繼承人若生前欠被繼承人債務,於遺產分割時,應將該債務金額自其應繼分內扣還,理由是欠債人死亡後,該債務無法向自己追討,但若不扣還,將等於欠債人白白多繼承遺產,損及其他繼承人權益,因此法律設計扣還機制確保公平(民法第1172條)。

 

不過,歸扣與扣還雖然名稱相似,但法律性質不同,歸扣主要是針對特種贈與財產之返還,而扣還則是針對債務清償,兩者分別處理不同類型的財產處分行為,實務中常有民眾混淆兩者適用範圍,甚至誤以為所有生前贈與都可歸扣,其實並非如此,若贈與並非基於結婚、分居或營業,而是純粹基於偏愛或其他目的,一般不會被要求歸扣,除非有證明被繼承人贈與時明示為遺產預先分配。

 

至於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的兩年內贈與是否也要歸扣,這是另一常見誤解,其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並非保障其他繼承人,這條文是為避免被繼承人惡意脫產,將財產轉移給繼承人,導致債權人求償無門,因此限定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須就兩年內所受贈財產價值負責清償,僅適用於債務清償,無法作為繼承人之間歸扣爭執的依據,也就是說,若繼承人間爭執的是遺產分配而非債務清償,本條並無適用餘地,

 

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被繼承人利用生前贈與脫產,影響債權人清償權,因此專門保障債權人,與繼承人間遺產分配完全無關,不得混用,舉例而言,若父母去世前兩年內贈與房產給長子,並無任何結婚、分居或營業原因,也無債權人問題,其他兄弟姐妹即無法要求將該房產加回遺產內重新分配,僅有債務清償不足時,債權人才可動用此條款追討,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48-1條=民法第1172條=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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