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給財產又怕子女不孝?
問題摘要:
財產贈與絕非單純過戶即可,而是一個需要縝密設計的系統工程,應從贈與契約設計、財產移轉程序到後續管理控制全面考量,尤其現今社會親子間價值觀差異大,保障自我權益與確保老年生活安穩已成為不可迴避的課題,絕不能抱有「子女一定孝順」的僥倖心理,一旦處理不當,不僅老無所依,還可能淪為家庭悲劇主角。因此,正確的財產規劃應交由專業律師協助,制定附負擔贈與契約、設定不動產保留權利、預立遺囑明確分配,甚至必要時設立信託機制,以三合一綜合規劃實現財產安全、老年安養與遺產安排三重目標,確保財產流向與人生尊嚴雙重穩妥,讓贈與人得以安心傳承財產,不留後患。
律師回答:
生前將財產贈與子女,最讓人憂慮的無非就是子女日後變得不孝或任意處分不動產,導致自己老年生活失去保障,甚至身後財產安排全部落空,因此若有此疑慮,應採取「三合一規劃」的完整法律策略,以防止子女翻臉不認人並確保贈與人權益。
所謂三合一規劃,第一步即是透過附條件或附負擔贈與方式進行,確保受贈人必須履行特定義務,否則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第二步是透過不動產預告登記、抵押權或信託制度設下法律障礙,讓受贈人無法隨意處分財產,第三步則是預立遺囑進一步補強保障,安排好剩餘財產之歸屬與處理方式,以達到生前贈與與死後財產分配雙重穩妥。附負擔贈與即是在贈與契約中約定特定義務,例如贈與人要求子女日後履行扶養、照料或定期給付生活費等,若子女不履行,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法院實務上亦多次承認附負擔贈與的法律效力,確立贈與人保留撤銷權之正當性,這樣的設計不僅可強化贈與人控制權,亦可避免子女拿到財產後便不聞不問,甚至變本加厲作惡。
生前贈與與財產規劃協議
所謂財產規劃協議則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財產共同進行約定,此種提前分產契約,基本是一種贈與契約,但與一般贈與契約不同,贈與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除非是經過公證,或是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否則在財產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的(民法408條)。又將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解釋成一種專屬權,不得繼承。所以只要不違反特留份的規定,繼承人就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若被繼承人至死亡時都沒有撤銷贈與,繼承人就不得拒絕履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最高法院51年台上1416號判例)。
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即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認定孝順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子女不孝時便能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財產協議,設有前揭保障制度,常使被繼承人晚年生活不安定,因此若欲提前分配財產,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介入,以免發生糾紛。
被繼承人在世時,可以透過贈與契約,直接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生前贈與的優點是完全不受親屬關係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
生前贈與特別適用於下列情況:
有重要的財產必須交付給特定人
希望避免身後糾紛
希望分配財產給無親屬關係之人
不介意受贈人於自己在世期間就先取得財產
附有負擔之贈與及撒銷贈與為防止這種子孫及媳婦,贈與後,反而更不孝,記得在贈與時,載明相對應之負擔(即附有負擔之贈與),俟其不履行該負擔時,請求其履行該負擔或撤銷該贈與。(即贈與,為民法上之有名契約,其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已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又贈與,有謂附有負擔之贈與,其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而言;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其次,為防止子女在贈與完成後,立刻將不動產轉賣或設抵押套現,實務上可善用預告登記、抵押權設定或不動產信託制度,預告登記是指在贈與契約中明訂條件未達成前,限制受贈人處分權,或透過抵押權設定由贈與人或第三方掌握優先受償地位,進一步還可利用民事信託將不動產信託予特定受託人,由信託契約明訂財產管理與處分限制,使子女即使名義上為受益人,實際上卻無權任意移轉,這些法律手段都能有效遏阻子女隨意處分贈與財產。
此外,在贈與契約之外,再預立遺囑為最終保障,不僅可將贈與行為納入遺囑加以確認,也可針對未贈與的其他財產明確分配,避免死後發生爭產糾紛,並可明訂若子女不孝,除撤銷贈與外,亦可透過遺囑剝奪其繼承權,甚至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明確主張其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使之喪失繼承權,而不致讓不孝子女坐享財產利益,特別是針對子女已經有明顯不孝行為,千萬不可輕易「宥恕」,否則一旦表明原諒,便失去法律制裁效力。
設定相當期間免租之地上權為防止子孫及媳婦之不孝,除為前揭附有負擔之贈與外,尚得在該贈與之不動產,向管轄地政事務所,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等相關規定,申請測量及設定民法第832條以下之普通地上權或區分地上權。而且須免租。至於所謂相當期間,以「我國最長之人端年齡」扣除「贈與人贈與時之年齡」為該地上權期間。
進一步而言,實務上亦可考慮設立地上權保障贈與人居住安穩,例如贈與房屋時同時在不動產上設定免租金之地上權或使用權,以確保贈與人晚年生活無虞,並明訂使用期間至贈與人終老為止,甚至可以最長人瑞年齡推算年限,讓贈與人終身享有安居權利,即便不動產已過戶,仍擁有不被驅逐之法律保障,避免子女心生歪念要求搬遷或轉賣,這種方式結合負擔贈與與不動產設定權利,亦為常見且有效的法律安排。
實務案例中,許多老人家為節省贈與稅與手續費,僅憑口頭約定或簡單贈與契約將房屋過戶給子女,卻未設附負擔條件或其他法律保障,往往贈與完成後即遭子女冷落,甚至被要求搬離原住所,甚至有案例贈與房地後,子女立刻貸款變現或出售,父母欲追回財產卻求助無門,除非能證明子女重大不孝並依法律程序撤銷贈與,否則多半無法挽回已贈與的財產,訴訟費用、律師費更是高得驚人,屆時不僅財產無法追回,還可能導致家庭撕裂與親情破裂。
從法律角度而言,財產贈與絕非單純過戶即可,而是一個需要縝密設計的系統工程,應從贈與契約設計、財產移轉程序到後續管理控制全面考量,尤其現今社會親子間價值觀差異大,保障自我權益與確保老年生活安穩已成為不可迴避的課題,絕不能抱有「子女一定孝順」的僥倖心理,一旦處理不當,不僅老無所依,還可能淪為家庭悲劇主角。
因此,正確的財產規劃應交由專業律師協助,制定附負擔贈與契約、設定不動產保留權利、預立遺囑明確分配,甚至必要時設立信託機制,以三合一綜合規劃實現財產安全、老年安養與遺產安排三重目標,確保財產流向與人生尊嚴雙重穩妥,讓贈與人得以安心傳承財產,不留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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