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口頭表示贈與房地給,並已經委任代書辦理,尚未完成,父親死亡,此時可以繼續履行?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口頭贈與房地在法律上並無優先效力,若贈與人死亡前未完成財產移轉或公證程序,該財產原則上仍屬遺產,應依繼承程序處理。父母如有特定贈與意圖,務必於生前確實辦理完整法律手續,避免日後爭議;若已過世且未完成手續,繼承人之間僅能依遺產分割途徑合法協調,並不得私自冒用死亡者名義辦理財產移轉。對於類似爭議,最妥善的作法,除生前完成正式贈與登記外,也可結合附負擔贈與、信託或預告登記等配套措施,確保父母意願落實,避免繼承糾紛與法律風險。財產贈與宜以律師協助進行完整法律規劃,透過書面贈與契約、遺囑安排與物權登記三位一體之制度性保障,確保贈與意圖得以落實並符合法律效力,若確有贈與意圖,律師亦可設計附負擔條款,保留贈與人適度控制權限,避免日後不孝爭產情況;反之,單憑口頭承諾與委任代書辦理,僅屬片面信賴,風險極高,一旦遭遇突發事件,不僅費用高昂,還可能導致家庭失和,難以挽回。理性而言,雖然透過律師辦理費用較高,但從長遠角度看,完整的法律保障反而能節省未來可能產生的巨額爭訟支出與時間成本,真正達到安心與保障財產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家庭財產贈與過程中,若父母於生前曾口頭表示贈與房地予子女,並已委任代書處理過戶,但尚未完成即過世,該贈與是否可繼續履行、代書是否仍能代為辦理過戶,常引發爭議。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於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原則上當然消滅,除非契約另有特約,或依委任事務性質不能消滅者。因此,若父親死亡,代書與父親間的委任關係即隨之消滅,除非可證明該委任事務性質不容消滅,或契約明定死亡後仍有效,否則代書於父親死亡後無權繼續代為辦理贈與過戶事宜,任何過戶行為均屬無權代理,任何繼承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塗銷。

 

父親生前縱有意贈與房地予子女,但死亡後委任關係已消滅,代書不得再以父親名義辦理過戶,過戶登記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否則無效,應塗銷過戶登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7號判決)。進一步而言,即使父親生前已明確表達贈與意圖,若僅止於口頭或尚未完成登記,仍屬未完成的贈與契約。依民法第406條,贈與須經雙方合意,且財產權移轉前,贈與人仍可隨時撤銷,除非已辦妥公證或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否則贈與人之撤銷權不因死亡消滅。贈與人未完成財產移轉前有撤銷自由,其撤銷權屬於高度個人專屬性質,不得繼承。倘若贈與契約已成立且財產權已移轉,受贈人取得財產即生效力,即使贈與人死亡也不得撤銷。

 

實務上,為避免類似爭議,贈與人應於生前明確完成贈與契約之書面約定、辦妥財產移轉登記或公證程序,並得視需要設計附負擔條件以保障自身權益,如約定受贈人須履行扶養義務等。若僅止於口頭承諾或尚未辦妥登記,即便代書已著手處理,贈與人死亡後繼承人間仍應依法共同辦理財產處分,不能單憑口頭說法或未完成之委任行為作為過戶依據。

 

在許多家庭中,父母為分配財產,往往會在生前口頭承諾將房地贈與子女,甚至已委託代書著手辦理過戶手續,但若贈與尚未完成便因父親死亡而中斷,此時該如何處理,便成為極具爭議的法律問題。

 

事實上,此類情況恰好反映出代書與律師在財產處理上的最大差異。多數代書專精於登記與過戶手續,重點放在事務操作流程,著重效率與費用節省,通常當事人提供基本文件與委任書後,代書即進行移轉登記作業,但若過程中當事人發生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代書往往無力處理後續爭議,甚至缺乏因應之法律對策,因為代書的業務範圍主要限於登記實務,無法處理複雜法律爭訟。相較之下,律師處理財產規劃時,往往採取更為縝密的複合式策略,律師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同時辦理書面贈與契約、訂立遺囑、完成物權登記三重保障,以確保贈與行為的法律效力,並防堵潛在爭議,特別是在當事人年事已高或身體狀況不佳時,更會強烈建議及早完成法律程序,確保財產安排圓滿無虞。雖然這樣的做法手續較繁瑣、費用也較高,但能有效防止因贈與人死亡或行為能力喪失而導致程序中斷,使財產安排陷入爭議與糾紛,進而避免日後繼承人間因遺產分配而爭訟不休。

 

然而現實情況中,許多當事人為節省成本,往往選擇低價快速的代書辦理贈與登記,不願多花費用聘請律師詳細規劃,甚至僅憑口頭承諾與簡單文件就倉促進行,忽略法律層面的風險控管,這種心態在台灣社會極為常見,尤其是年長者習慣節儉,常低估財產規劃的重要性,認為「代書辦就好,反正房子過戶就沒事」,卻未意識到若贈與尚未完成,或手續中斷時,未來處理成本往往成倍攀升,一旦當事人發生意外,贈與尚未完成,不僅贈與程序依法無法繼續履行,且因父親死亡,與代書的委任關係依法消滅,根本無從完成後續登記,此時贈與標的物將重回遺產範疇,必須依遺產分割程序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協議或訴訟處理,往往引發家族爭產、兄弟反目之局面,屆時除支付高額律師費與訴訟成本,還需面對漫長耗時的法律程序,得不償失。從法律觀點而言,贈與契約必須具備雙方合意,且如涉及不動產,依民法規定須辦理登記始生效力,若未完成登記,即使有委任書或口頭承諾,亦難以對抗其他繼承人主張,尤其贈與人死亡後,委任關係依法消滅,代書無權再代為登記,法院多認定此類過戶無效,應塗銷登記。

 

此外,即使父親生前已表達贈與意圖,若未明確以書面契約、遺囑或登記完成,繼承人間極易發生爭執,導致法律風險大幅提高。蓋,若繼承人中有人主張父親生前已完成贈與,除須具備完整的贈與契約書、資金或對價流向證明、過戶委任書外,亦須證明贈與人死亡前已完成不可撤銷的財產移轉安排。否則,在贈與人死亡後,該筆財產仍屬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協議分配或聲請法院裁判分割。若繼承人私自利用贈與人死亡後委任關係消滅的漏洞辦理過戶,其他繼承人得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並請求返還遺產,甚至可能涉及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罪責。

 

實務經驗亦顯示,為保障繼承人間之公平,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極為重視贈與契約成立與否、贈與人意願是否明確、委任效力是否因死亡而消滅等核心問題,並要求有具體事證支持,否則一律視為遺產處理。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50條=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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