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全及節稅下,將財產給子女?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父母堅持生前贈與不動產給子女,最穩妥的作法是先評估自身未來安養所需資產,避免影響退休生活,僅將不影響自身安養的部分財產贈與,並善用抵押權、預告登記、附負擔贈與或信託等法律工具保障自身權益,讓房產既可提前移轉,又能保有必要的安全防線,避免老後淪為子女的犧牲品。最忌諱的是「一時心軟」,因為財產一旦移轉,法律上極難再追回,防範勝於後悔,房產規劃應先自保再談付出。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後若擔心風險,自益型信託是最合適工具,不但不需繳稅,又可保有主導權,有效防堵子女不孝或亂處分問題,若能搭配專業律師擬定完善信託契約,更可將父母安養、子女權益、未來變動風險等細節完整納入,讓不動產傳承兼顧安全、稅務及家族關係。

 

律師回答:

老一輩的人常抱持著「早點把房子給兒女,晚年就能安心」的想法,但現實卻不如預期,有些子女在取得房產後,卻對父母不理不睬、完全不盡扶養責任,甚至逼迫父母離開自己曾經擁有的家,這種事在社會上屢見不鮮,曾有新聞報導老翁因兒子不孝,在無計可施之下,竟雇用怪手將送給兒子的透天厝整棟鏟平。

 

不孝條款

雖然民法第416條雖有法定「不孝條款」,允許贈與人於子女故意侵害或怠於扶養時撤銷贈與,但現實上需經訴訟程序,舉證困難、訴訟費用高昂、耗時漫長,且需在一年內行使,超過時效即無法主張,且必須證明未曾原諒子女,一旦曾表達宥恕也失去撤銷權,實務上成功機率極低,因此事前防範遠優於事後救濟,還是事前約定比較好(民法第412條)。

 

這類事件提醒我們,贈與財產必須審慎,尤其是房產這類不可分割的大型資產,更應留有後路,先保留足以安度老年的資產,剩下的才考慮部分贈與給子女。這樣即使贈與後子女不孝,也不會影響自己退休或安養生活的基本保障。若想在贈與房產後仍保有控制權,法律上可以有幾種方法。

 

設定抵押權

其一是「設定抵押權」,將房產贈與子女後,並於贈與設定負擔(民法第412條),同時在該房產上設定抵押權,確保自己仍有一定的掌控力,例如父親贈與價值1200萬元的房產給兒子時,同時設定800萬元的抵押權,形成兒子欠父親的債權關係,若將來兒子不履行孝道義務或將房子亂賣,父親可以行使抵押權拍賣該房產取得價金,甚至可事先設定違約條款,讓兒子在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立即構成債務違約,

 

此種做法的法律依據為民法第873條及第881-1條,抵押權可以擔保債務,債務到期不清償時債權人可強制拍賣房產受償,甚至可以設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限制房產在特定法律關係下的負債額度,避免子女私下辦理二胎貸款累積債務,當然抵押權也有風險,若父母設定抵押權額度過高,未來過世後該抵押權仍會被納入遺產計算課稅,若設定過低,子女可能另行借貸甚至轉賣房屋,因此額度設計需精準,兼顧保障與稅務負擔。

 

預告登記

第二種做法是辦理「預告登記」,土地法第79-1條,房產贈與時可以與子女約定特定請求權,並辦理預告登記,例如附條件移轉、違約返還權等,預告登記期間子女對房產的處分權受到限制,不得轉賣、抵押或其他處分,除非預告登記塗銷,這種做法簡單有效,實務上常見用來防止子女擅自處分贈與房產。第三種方法是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約定子女須履行特定義務,例如負擔扶養照顧,若子女違約即可依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或要求返還財產,但此種契約須明確記載扶養內容、義務範圍及違約後果,否則難以實現保障,且若子女已將房產轉賣或設限,追回財產將更困難。

 

信託

最後也是最穩妥的作法便是「信託」,依信託法第1條至第4條規定,透過信託將房產交付受託人管理,信託契約中可明確規範房產用於自身安養或子女日後承繼條件,且信託財產依法不得隨意處分,最大優點是能設計彈性化的給付條件與保障機制,例如僅允許子女在父母身故後且履行特定義務後才能受益,或由第三方信託監察人監督,避免子女不孝問題,信託制度成熟且法律保障完整,適合不動產規劃與保護。

 

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後,許多父母會擔心子女不孝,或者因經濟壓力將不動產出售、貸款甚至讓第三人介入產生糾紛,為避免這種風險,其實可透過不動產信託的法律工具來解決。父母若贈與房屋給子女後,仍希望保留房屋的控制權與管理權限,可運用「自益民事信託」方式,由子女擔任委託人與受益人,父母擔任受託人,將不動產信託註記於土地登記簿中,完成信託登記後,不動產即為信託財產,法律上由受託人(父母)管理與處分,並非子女個人財產。

 

若子女日後想用該房屋抵押貸款,銀行在調閱登記簿謄本時一看房屋被註記為信託財產,自然會婉拒放貸,且若信託契約已載明處分或出售需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辦理,子女也失去隨意處分的權利,達到管控效果。信託依性質可分為「自益型信託」及「他益型信託」,若成立自益型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例如子女同時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由父母擔任受託人,則移轉時不需繳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完全合法節稅,土地稅法第28-3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自益型信託委託人與受託人間財產移轉不課稅。

 

但若父母將不動產以信託方式直接贈與子女,即為他益型信託,因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人,依法視為贈與,須繳贈與稅,因此若目的是管理與控制不動產而非立即贈與子女,宜採自益型信託。此外,自益信託的最大優勢在於不動產信託註記後,子女無權任意出售、貸款、處分房屋,須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行使處分權,法律上極具約束力,若房屋買方見謄本上註明「信託財產內容詳信託專簿」,即須向地政機關申請查閱信託專簿,確認受託人有無權利出售,若信託契約已明文禁止處分或僅限特定條件下處分,房屋即無法出售,子女也無法利用房屋貸款。

 

土地登記規則第131條與第132條,信託登記完畢後,產權登記上會明載信託財產字樣,且信託專簿會詳載完整信託契約內容,地政機關備有專簿,任何人皆可依法申請調閱,確保交易安全。換言之,透過自益信託,不但讓不動產維持在子女名下,避免贈與稅負,父母又能完全掌握管理權及處分權,杜絕子女未經同意擅自出售、貸款或做其他不當處分,不僅可保障自身安養需求,也可讓不動產傳承過程中兼顧稅負與家族和諧,且因為信託關係明確公開,未來若遇爭議時,信託契約亦可作為法律依據,有效防堵親屬糾紛與外人侵害,尤其若信託契約中再加入照顧父母條款、管理原則、信託目的等,更能細緻管控不動產使用與變更,保障雙方權益。


 

直接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好嗎?

不動產贈與子女時,很多人會想透過「直接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來省去繼承過戶的麻煩,但這種做法潛藏極大稅務風險,尤其是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稍有不慎就會面臨高額稅負與鉅額罰鍰。首先,若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國稅局會審查資金來源,若子女無法提出充分的資金來源證明,國稅局通常會認定為贈與行為,補課贈與稅及加計利息與罰款。

 

過去曾有案例,父親購買預售屋,完工交屋後登記在剛退伍、無穩定收入的兒子名下,房屋總價3500萬,其中父親繳自備款1100萬,其餘為銀行貸款,由兒子分期償還,國稅局調查發現兒子並無資力購屋,也無法提出合理資金來源,最後認定父親贈與行為成立,核課近百萬元贈與稅。若真要贈與房產給子女,又想節省贈與稅。

 

較常見做法是「附負擔贈與」,即父母先將房子貸款,再連同房貸一起過戶給子女,讓子女承接貸款,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附負擔贈與得從贈與額中扣除受贈人負擔部分,也就是房貸金額可自贈與額中扣除,進而降低贈與稅。舉例來說,若父母欲贈與價值8900萬的不動產,房貸3500萬,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合計280萬,扣除220萬贈與免稅額、房貸及土地增值稅、契稅後,剩餘應稅贈與額為8900萬-220萬-3500萬-280萬,即4900萬,按贈與稅15%稅率及扣除125萬速算扣除額,贈與稅為4900萬×15%-125萬,約610萬,藉此可大幅減少贈與稅負擔。若貸款利率2%、貸款年期20年,每月房貸約17萬6千元,每年需還款約212萬,未超過每人每年244萬的贈與免稅額,父母可再按年贈與現金給子女還房貸,合法節稅。

 

但仍要注意,雖可省稅,不動產移轉後如短期內出售,仍需面對高額房地合一稅負,依現行房地合一稅規定,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不同,稅率差異極大,若持有期間未滿1年,稅率高達45%;超過1年未滿2年稅率35%;持有超過2年未滿10年為20%;持有10年以上稅率15%。若符合自住房屋條件,設籍滿6年且期間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出售時可適用優惠稅率10%,並享400萬免稅額。因此,若父母贈與子女房產後,子女短期內出售,仍需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實際稅負相當驚人,且若子女為節稅而刻意設籍,也需實際居住並符合法定條件,否則仍無法適用自住房優惠稅率。綜合而言,贈與房產給子女前,必須全盤考量稅務風險,除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外,也須顧及未來資金運用、父母安養及家庭和諧,建議由專業稅務律師或會計師協助試算評估,擬定最適切節稅策略,並以書面明訂貸款承接及贈與安排細節,避免日後發生資金糾紛與稅務糾紛,實現合法節稅與財產傳承雙贏。

 

雖然天下父母心可能都想照顧子女,讓他們過較好的生活,因此會贈與子女財產等。不過最好是有個完整的規畫,要預留後路,先把自己退休養老顧好,再來談照顧子女。不要像這些報導中的例子,把房產贈與給子女後,結果子女不奉養盡孝,自己的生活就會出問題,無法安心養老。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9-1條=土地稅法第28-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信託法第1條=信託法第2條=信託法第3條=信託法第4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873條=民法第881-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3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32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

瀏覽次數:1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