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財產後反悔了法律上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贈與財產後若反悔,事前與事後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事前最穩妥的做法是透過附負擔贈與、條件性贈與、信託或公證等方式設計妥善保護機制,若已贈與完成且未留安全條款,事後僅能透過極少數條件極為嚴苛的民法第416條撤銷權,成功機會極低,法律操作難度極高,因此務必在贈與前即審慎規劃,事後想追回財產恐怕已回天乏術。
律師回答:
贈與財產後若反悔,法律上處理空間極為有限,事前的妥善設計與安排遠比事後撤銷來得有效與安全。實務上贈與財產後反悔的情境並不少見,常見如父母將房產贈與子女,事後因子女不孝而悔恨,或夫妻間因感情生變,贈與房產的配偶想要取回財產,此時關鍵在於贈與階段的不同,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首先若贈與仍未完成財產權利移轉,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人隨時可撤銷贈與,即使已經訂立贈與契約,只要贈與物尚未交付,贈與人即可任意撤回贈與,例如房產尚未完成登記移轉,或金錢尚未交付,贈與人均可單方撤回,不需理由或對方同意。
然而若贈與已完成財產移轉,如不動產已登記移轉、現金已交付,贈與人便喪失任意撤銷權,此時能否撤銷贈與,僅剩極為有限的法律途徑,其一是若屬附負擔贈與,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若受贈人未履行負擔,贈與人得撤銷贈與,這類情形通常是贈與契約內明載特定義務,如贈與人贈與房產並約定受贈人負擔照顧贈與人終身、支付醫療費用等,若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即可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但若贈與當初未明訂負擔條件,將無法援引此條。
其二是極為困難的民法第416條撤銷權,僅限於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須符合法律上可處刑罰的行為,或受贈人有扶養義務卻怠於履行者,且必須在贈與人知悉撤銷事由一年內行使,且不得有宥恕,超過時效或曾表示原諒皆無法撤銷,這類撤銷途徑設限極嚴,實務上難以適用,且需蒐集具體證據,例如刑事判決、社會局調查或醫療紀錄等,程序冗長繁瑣,且即便成功撤銷,若受贈人已將贈與財產轉賣或設限,後續實際取回財產仍有難度。
因此實務上若擔心贈與後反悔,最務實策略是事前審慎規劃,例如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明定受贈人須履行扶養、照顧或其他義務,並在不動產移轉時同時登記負擔權利,或設定抵押權、預告登記(土地法第79-1條),確保違約時可優先追回財產,此外亦可設計條件性贈與,約定受贈人需符合特定條件或於特定事件後才能取得完全權利。
若條件未成就,贈與自動失效,這些作法法律均允許,具體落實也能預防日後反悔問題,若財產金額龐大或贈與對象為未成年人,更可透過信託架構,由受託人依約管理財產,並設計多層次保護機制,如限定用途、分期給付、監察人監督等,兼顧靈活性與安全性,相較於事後撤銷贈與,信託規劃具高度安定性與法律保障,若仍欲採單純贈與,至少應辦理公證,因公證贈與依法不得撤銷,雖無法隨意收回,卻能提升法律效果與證據力,避免日後爭議或否認,如贈與時已無反悔意圖,透過公證保障雙方權益亦是明智選擇。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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