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未成年人財產,是否需要其父母同意?父母親可以管理嗎?如何避免其父母濫用管理權?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未成年人財產在法律上雖不需父母同意,且贈與成立後原則上即生效,但管理、處分、收益權仍由父母掌握,贈與人若欲確保財產不被濫用,最佳方式為設立信託,其次為附負擔贈與並結合物權登記,最低限度亦應明訂用途限制與返還條款,確保財產善用並落實贈與人初衷,至於信託如何操作,首先委託人須與受託人簽署信託契約,載明信託財產範圍、信託目的、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受益人資格與財產移交時點,並辦理信託登記或證券註記,信託財產自此獨立於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名下,受託人需按信託契約管理運用財產,並定期向受益人或監察人報告,確保財產安全,萬一受託人違約或挪用,受益人可提起訴訟或解除信託契約,整體保障度極高,因此若贈與目標為未成年人或希望財產長期穩健運用,信託無疑是最安全且具彈性的安排,特別是面對房地產、金融資產或長期性資產,信託能避稅、防止爭議、維護資產安全,保障未成年孫子女長期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贈與未成年人財產時,法律上並不要求父母同意,因為贈與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民法第77條明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7歲至20歲未成年人,在涉及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時,並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未成年人接受贈與,自始有效,無需父母同意,即使贈與契約需書面成立,贈與給未成年人亦無須父母同意才能生效,例如長輩給孫子女紅包、贈與存款或贈與不動產,原則上即有效,但問題的核心不在贈與是否成立,而在贈與財產的管理與處分權,民法第1087條與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人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屬於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有法定的共同管理權,並享有使用、收益之權,但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隨意處分。

 

換言之,未成年人雖可接受贈與,但實際管理、運用、處分權仍在父母手中,這也使許多長輩贈與孫子女時擔心父母濫權挪用,為避免風險,贈與人可透過附負擔贈與或信託加以規範,附負擔贈與可在贈與契約中明確約定,要求受贈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遵守特定義務,例如限定財產用途或設定返還條件。

 

若受贈人違約,贈與人可依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甚至可登記負擔事項或設定不動產抵押權、預告登記,確保贈與目的,但附負擔贈與在未成年人領域仍有執行困難,因父母仍握有管理權,因此最安全作法是設立信託,信託依信託法第1條定義,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處分財產,信託可透過契約或遺囑成立,信託財產登記後具對抗第三人效力(信託法第2、第3條)。

 

信託最大優點在於信託財產脫離父母管理,直接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管理,確保財產專款專用,例如贈與不動產給孫子女,可成立信託,由銀行或專業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約定財產僅可用於教育費用或成年後交付使用,且委託人可預留變更受益人權利,靈活調整信託條件,既保障孫子女利益,也可防止父母濫權挪用,並可設計具體監督機制與資訊公開義務,長輩若無意設立信託,也可採取折衷方式,於贈與契約中明訂財產用途限制,並於不動產贈與時設定抵押權或預告登記,自保剩餘控制權,亦可約定如未依法使用財產或違約即返還贈與財產,甚至將贈與條件登錄於戶籍或地政資料中,增強法律效果。

 

此外,部分實務亦會建議長輩可與子女簽署財產管理約定書,雖無法律強制力,但作為道德約束及證據用途仍有助益,進一步而言,如財產較為複雜或金額龐大,信託仍是最佳選擇,因信託能避免子女爭奪,財產由專業受託人妥善管理,亦可保障孫子女成年前後不同階段之需求,避免一次性給付導致浪費。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1條=信託法第2條=信託法第3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1087條=民法第1088條=民法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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