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分家產後,提告要姊分攤雙親扶養費,姊姊要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若姊姊本身經濟困難,或雙親贈與的房產價值龐大、足以讓弟弟負擔主要扶養義務,姊姊即可主張減輕扶養義務,甚至請求法院調查贈與過程,證明雙親是有財產能力的,藉此降低甚至免除扶養義務。法律原則上不區分男女、婚否,所有子女都有扶養義務,但現實操作上,法院會衡量個案公平,避免因性別不平等而產生極不合理的裁判。
律師回答:
弟弟們分得家產後,反而反過來提告要求姊姊共同分擔雙親扶養費,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其實並不少見,往往在傳統家庭裡,父母因為重男輕女觀念,習慣將財產過戶給兒子,女兒出嫁後就被視為「外人」,等到父母年老生活無著時,兒子們便拿法律規定來要求姊姊共同負擔扶養費,這種狀況雖然表面上符合法律,但從社會公平與家庭倫理來看,卻未必妥當。
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有扶養義務,並且民法第1117條也明確指出,父母請求子女扶養時,僅須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即可,不必證明無謀生能力。
換言之,只要父母處於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狀態,就有權要求子女扶養,無論子女的性別或婚姻狀況。然而問題的核心在於,雙親若手中仍握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例如不動產、存款等,就無法再主張無力維生要求子女扶養。若雙親之前已將主要財產贈與兒子,但仍試圖以「沒有財產」為由向女兒主張扶養,這其實是法律與倫理上的灰色地帶。
此時,關鍵在於雙親是否真已喪失維生能力,若他們仍有可動用之財產,只是名義上過戶給兒子,實際仍由雙親支配,則根本不存在「不能維持生活」的前提。
此外,民法第416條也提供解套機制,該條明定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贈與人可撤銷贈與,這是一個保護老年人的條款,意即若雙親在生前把財產贈與兒子,兒子卻拒絕扶養,雙親完全可以撤銷贈與、討回財產,並且要求兒子負擔扶養義務。
因此,當雙親選擇不去撤銷贈與,只是放任兒子得財後拒養,卻轉而對無受贈的女兒主張扶養,這種行為在法律上雖非違法,但倫理上確實值得檢討,法院實務上也會審酌這類背景。
依民法第1118條、第1119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扶養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子女經濟能力、受贈狀況與各方生活情況,決定扶養比例。
若姊姊本身經濟困難,或雙親贈與的房產價值龐大、足以讓弟弟負擔主要扶養義務,姊姊即可主張減輕扶養義務,甚至請求法院調查贈與過程,證明雙親是有財產能力的,藉此降低甚至免除扶養義務。法律原則上不區分男女、婚否,所有子女都有扶養義務,但現實操作上,法院會衡量個案公平,避免因性別不平等而產生極不合理的裁判。
實務上,若遇此情形,姊姊可採取以下步驟:
首先應確認雙親是否真的「不能維持生活」,包括查明雙親實際收入、財產狀況,並要求法院調查雙親是否仍擁有贈與財產的控制權,若雙親名下雖無財產,但仍實際享有贈與財產的利益,例如仍居住贈與的房屋、收取房屋租金,則可據此主張父母並非真正生活困難,不具扶養要件。
其次,可主張弟弟受贈財產後應優先負擔扶養義務,並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119條酌減扶養額度或免除扶養義務,理由在於弟弟既已承受財產利益,自應承擔相應的扶養責任,且姊姊若因婚後生活壓力或經濟困難,法院通常會予以斟酌。若法院仍認為姊姊需分擔扶養費,姊姊也可要求將雙親已贈與財產的價值列入考量,並主張扶養費應以公平為原則,不應出現財產歸弟、扶養歸姊的不公平結果。此外,雙親透過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以解決雙親生活問題,並避免讓兒子得財產卻拒養的情況繼續發生。若雙親執意不撤銷贈與,姊姊也可主張雙親自願放棄財產,應優先要求得財的弟弟負責,自己僅在弟弟無力扶養時再介入。
此類案件的核心,其實是家庭倫理與法律責任的衝突,一方面法律規定所有子女都有扶養義務,但另一方面,雙親若已偏頗分財,卻又要求未得財產的子女承擔相同義務,確實難以令人信服。最有效的策略,是在訴訟中據實陳述雙親贈與情況、財產分配過程與現有經濟能力,並要求法院調查雙親實際資產與雙方兄弟姊妹經濟狀況,藉此爭取公平合理的扶養比例,甚至爭取免除扶養義務。
最重要的是,姊姊應避免陷入情緒爭執,採理性、合法方式處理,尤其贈與的契約、過戶資料、家族間通訊紀錄等,都是有力的訴訟證據,善用這些文件,才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避免成為財產分配不公下的犧牲者。整體而言,父母財產應均衡分配、養兒防老應建基在公平基礎上,子女扶養父母固為法律義務,但在財產偏頗、現實不公下,子女也有權爭取合理負擔,避免法律成為親情冷漠的幫兇。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生前贈與-扶養
瀏覽次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