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子乖孫在得到財產後就不照顧爸媽了怎麼辦?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實際操作中,長輩在進行贈與前務必審慎評估,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擬定附負擔或附條件贈與契約,具體載明贈與原因、條件、履行方式及違約救濟措施,並以公證或書面確認,以免日後舉證困難。若已發生財產被奪卻遭子孫棄養情形,則應立即蒐證,包括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對話紀錄、支付紀錄、鄰居證言、醫療紀錄等,並儘速委任律師提出撤銷贈與之訴,以免錯失時效。此外,也可同步提出民法扶養請求,要求子孫履行扶養義務,必要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確保生活基本需求。整體而言,法律雖無法強制親情,但在贈與財產的安排上,善用法律工具加上謹慎態度,仍能大幅降低孝子乖孫反悔不養的風險,確保老年生活安穩無虞。
 

律師回答:

孝子乖孫在得到財產後卻不照顧爸媽,這種令人心寒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許多長輩原本希望透過生前贈與方式,將財產提早交付子孫,一方面避免日後繼承糾紛,一方面也期盼子孫得財後會善盡孝道,但有些人一旦得財就翻臉不認人,不但拒絕照顧長輩,甚至態度惡劣,這時法律提供了一些保護機制可供因應。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是指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表面上是基於贈與人單純的好意,但法律也考量到現實風險,因此設有撤銷贈與的機制,首先是民法第408條,若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得撤銷贈與,若僅部分已移轉,則未移轉部分可撤銷,此規定除公證贈與或為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外,均可適用。
 
其次是更重要的民法第412條規定的附負擔贈與,若贈與附有負擔,贈與人已交付財產,但受贈人未履行約定負擔,贈與人可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例如長輩可和子女孫子書面約定,只要長輩活著,子孫就必須照顧、給付生活費或陪伴等,若子孫不履行,長輩可依法撤銷贈與,甚至要求返還已交付財產,特別是民法第413條也明文限制受贈人負擔不得超過贈與價值,確保公平合理。
 
若贈與人未事先約定附負擔贈與,仍可依民法第416條主張撤銷,該條規定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悉原因起一年內行使,且若贈與人曾原諒受贈人,則不得再主張撤銷,意即若長輩曾明示原諒或無追究行為,日後再後悔也無法撤銷,因此長輩若要行使撤銷權,必須把握時效期限。若受贈人甚至因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害其撤銷,贈與人繼承人仍可依民法第417條行使撤銷權,並應於知悉原因起六個月內行使,法律明確保障長輩權益,防止財產被不孝子孫騙走。
 
實務上,若長輩要避免類似困境,可考慮設計「附條件贈與」,簡單說就是將財產交付設下明確條件,例如子孫必須照顧贈與人至過世,否則財產不能交付或得返還,且應盡可能用書面訂立條件明確的贈與契約,例如載明某孫若願意每月陪伴爺爺一定時數並負擔生活費至爺爺往生,爺爺願贈與定存若干,如孫子不履行約定,爺爺得請求返還已贈財產或撤銷贈與,這樣的設計,不僅符合民法規範,亦有充分法律效力,避免日後爭議。
 
此外,實務中也有長輩透過信託安排,例如設立財產管理信託,由第三人管理財產並約定給付條件,確保財產不落入不孝子孫之手,但這通常涉及較高法律成本,一般家庭仍以附條件贈與與撤銷贈與為主。當然,若是長輩贈與時並未約定任何條件,事後才發現子孫不孝,仍可依民法第416條主張撤銷,但須證明子孫有法定扶養義務且怠於履行,如子孫不供養生活費、不照顧生活起居、見死不救等均可構成撤銷理由,且必須於知悉一年內提出,若子孫反主張長輩曾原諒,則必須提出具體事證,例如長輩曾口頭或書面表示「我已不計較」等,否則不得主張宥恕。
 
若子孫惡性更嚴重,例如故意侵害長輩身體、精神或財產,甚至致死,則繼承人可依第417條撤銷贈與,這類案件中,法院通常會嚴格審查事證,需提出醫療證明、錄音錄影、證人等客觀證據,證明子孫確有惡性行為。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生前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3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417條)

瀏覽次數: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