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把房子過戶給小孩後就被棄養,可「附條件贈與」?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附條件贈與」是我國民法明文允許的契約類型,父母若擔心子女將來不履行扶養義務,完全可以合法設計相關條件來加以保護自身晚年生活。其條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違反強行法規或社會善良風俗,並應具體、明確,方能於履行上具可操作性。實務中建議透過書面契約載明贈與條件與受贈人義務,並於契約中訂定監督與違約處理機制,以便將來遇有爭議時,有明確法律依據得以主張。此外,父母亦可選擇保留部分登記主體權利或設立不動產信託,搭配贈與條件實施,提升防護效果。面對財產與親情交錯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在互信基礎上透過契約工具建立清晰的權利義務架構,減少日後誤解與衝突,保障雙方尊嚴與權益的同時,也維繫家庭關係的和諧與穩定。若自行草擬契約難以周全,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設計,以免留下法律漏洞,致使日後保障落空而徒增訴訟風險。
 

律師回答:

將房子贈與子女是一種常見的財產安排方式,但也經常引發後續關於扶養義務與家庭關係的風險與疑慮,尤其是父母擔心子女於過戶後棄養、不履行照顧責任,因此實務中常提出「是否可以用附條件贈與」來確保自身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
 
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若受贈人未履行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依法撤銷贈與,這種「附負擔贈與」形式,就是在贈與財產的同時,對受贈人課予一定義務,例如無償扶養贈與人、支付生活費、不得出售贈與物等。
 
若受贈人違反這些義務,贈與人可訴請法院要求履行,或於法定期間內撤銷贈與。除此之外,亦可採用「附條件贈與」的方式,依據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則在條件成就時失效。也就是說,贈與契約可約定「只有在子女確實履行扶養義務時,贈與效力才發生」,或「一旦子女不扶養,契約立即失效,原過戶登記失其基礎」。透過這樣的設計,贈與人可以對子女的實際作為進行實質性控管。舉例而言,可訂立附停止條件之贈與契約:「受贈人應於贈與人生存期間,每月支付贈與人生活費並提供照顧服務,否則本契約不生效力。」或附解除條件之約定:「若受贈人未盡扶養義務或對贈與人有重大不敬行為,贈與人有權解除本契約,並要求返還贈與物。」此類條件之設定,必須具體明確、符合法律規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社會秩序,否則將可能導致條件無效而影響整體贈與契約效力。
 
實務上常見的扶養條件包括:受贈人每月提供生活費、定期探視或陪伴、提供醫療照護安排、不得擅自處分贈與財產、提供居住權保障等。為確保條件能實際落實,建議於契約中加註履約監督條款、履行證明義務與處罰性規定,如違反條件者須返還贈與物或支付違約金。
 
再者,民法第416條亦提供贈與人於特定情形下撤銷贈與之權利,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故意侵害行為者,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此等法定撤銷權保障贈與人在遭受子女不當對待時可主張返還贈與財產,並在一年內提出撤銷主張。應注意的是,撤銷權行使需於知悉違反情形起一年內為之,若逾期或明確表示宥恕,將喪失主張權利。因此,若父母擔心過戶後失去保障,應事先透過附負擔或附條件贈與契約加以明文規範,並保留充分證據以利日後主張。
 
此外,實務上也可搭配設定「使用借名登記」或「保留設定地上權、居住權」等不動產登記技術,使父母即使將房屋過戶給子女,仍保有使用或處分的主導權,避免被排除居住或支配。更進一步者,若財產總額龐大且涉及多名繼承人,亦可考慮設立信託制度,由信託機構代為管理與監督房屋使用與扶養義務履行,透過第三人機構介入,進一步強化履約保障,避免親屬間情感衝突與權利爭議的惡化。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99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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