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長輩,我們可以做些什麼?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子女若希望保障長輩,應從日常互動、法律安排與長期規劃三方面同時著手,透過安養信託可事前規劃長輩財產運用,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則是必要時介入的法律救濟措施,若家屬能及早規劃並與長輩充分溝通意願與需求,不僅能有效防止詐騙與財產流失,也能促進家人間的信任與支持,讓長輩在尊嚴與安全兼具的環境下安享晚年,最終達成法律保障與家庭溫暖並存的理想目標。
 

律師回答:

當我們面對年邁長輩時,除了日常陪伴與關懷之外,也應積極思考如何透過法律制度來保障他們的生活品質與財產安全,尤其是在詐騙手法日益猖獗的現代社會,更需要為長輩設下周全的防護措施,首先可考慮運用安養信託來保障長輩的資產,安養信託是將長輩的財產交由受託人負責管理,透過信託契約明確約定財產的用途與支付方式,以確保長輩的生活費用、醫療支出或看護費用獲得穩定保障,並可避免因長輩判斷力降低或遭受詐騙而隨意支出財產,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需以契約或遺囑為之,若以不動產、股票或其他登記財產為信託標的,更須完成信託登記或相關通知手續,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此外,信託一旦成立,委託人原則上不得單方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除非受益人同意,因此長輩如欲設立安養信託,應審慎規劃,確保未來財產運用與保障目標一致,若長輩已有失智、失能風險或疑似遭受不當引誘處分財產。
 
家屬亦可考慮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監護宣告適用於完全喪失意思表示能力的長輩,法院裁定後,其行為能力歸於無行為能力,由監護人全權代為管理財產及處理法律行為,且監護人就重要財產處分行為如不動產買賣,仍需經法院許可,輔助宣告則適用於部分喪失判斷能力的長輩,輔助人須同意長輩涉及重大法律行為,包含經商、借貸、訴訟、不動產處分及繼承處分等,法條明定範圍,除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必要者外,均需輔助人同意,若輔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長輩亦得逕向法院聲請許可,法院可視個案狀況作彈性調整,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皆須經法院裁定方生效,聲請人可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同居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長輩設下法律保障機制,避免不當財產處分或遭詐騙侵害,然而,除了法律上的財產保護制度之外,最重要的仍是子女與長輩之間的心靈關懷與情感維繫,許多長輩因孤單、缺乏信任對象而成為詐騙目標,若平日能多與長輩交流,主動分享生活近況、參與其日常生活並了解其心情與想法,讓長輩感受到家庭溫暖與支持,信任子女多過外人,自然能降低外界誘惑與詐騙風險,因此,安養信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等制度雖可為長輩設下財產防線,但若缺乏家人間的真誠關心與陪伴,法律工具終究無法取代家庭情感的力量,家庭內部應優先建立良好溝通與支持網絡,將法律保障作為輔助工具,而非唯一依賴手段,進而達成財產保障與情感滿足的雙重效果。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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