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不因婚姻關係在遺產繼承人去世之後落入其配偶的手中?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並不會因婚姻關係自動落入繼承人配偶之手,法律只承認法定繼承順位與特留分制度,若希望確保財產傳承不致轉入配偶手中,必須透過遺囑、信託或贈與等法律工具妥為規劃,並注意法律上的特留分限制,同時留意長期占有的信賴保護效果,方能達成真正有效的財產傳承安排。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制度下,遺產繼承是以法定繼承順位為核心,並不因為遺產來源或婚姻關係的性質而改變繼承人對遺產的承繼資格,也就是說,遺產一旦由繼承人取得後,即成為該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該財產原本屬於誰或是如何繼承而有所區別。
換言之,繼承權並不因為繼承人之後的婚姻關係或其他因素而自動限縮或喪失,因此若父母希望遺產僅由特定子孫承繼而不落入子女的配偶手中,僅靠法定繼承規定並無法達成這樣的目的,必須透過其他法律工具加以規劃,例如遺囑或信託,以具體明定遺產的歸屬與運用方式,而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除了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義務不得繼承之外,其他遺產都會被繼承。
因此實務上若父親過世,由女兒繼承遺產後,不論該遺產如何取得,皆已成為女兒個人財產,若女兒後續死亡,則該財產就會依法由女兒的繼承人繼承,包括她的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繼承人,而不會因為這筆財產原本是來自外祖父而有所不同,這種情況下,若女婿依法為女兒的繼承人之一,即有權繼承這筆財產,因此若父親擔心女兒繼承後遺產落入女婿手中,單純透過法定繼承程序是無法防範的,若想避免這種情形,首先應考慮立遺囑,於遺囑中明確指示遺產應由特定孫兒女繼承,而非女兒本人,但這種方式仍有法律限制,因為即便立下遺囑,女兒仍享有最低限度的特留分保障,若遺囑內容剝奪女兒之應繼分超過法律所許可的範圍,女兒仍得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要求保留其特留分金額,因此即使父親在遺囑中排除女兒繼承,女兒仍然有權請求特留分,若女兒過世後,其配偶即有機會繼承這部分特留分所得的財產,因此光靠遺囑仍可能無法完全排除遺產落入女婿手中的風險。
另一種更有效的方式是透過信託安排,父親可設立信託,將財產信託給特定信託機構或個人管理,並於信託契約中約定女兒僅為信託財產的受益人,而非財產的所有人,這樣一來,女兒僅能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例如使用、孳息等權益,而不會直接取得財產所有權,在女兒過世後,信託財產可依信託契約的約定,直接轉由孫兒女繼續受益或取得所有權,如此便可避免女婿透過繼承取得財產的可能性。
此外,信託制度的彈性極大,父親可依自身需求細緻設計信託條款,包括限制財產運用方式、設立信託受益人條件、規劃信託終止時的財產歸屬人等,相較於單純的遺囑,信託制度的保護效果更為周延,特別是在牽涉到防範配偶繼承或避免財產落入外人手中時,信託制度顯然更為有效。
然而需留意的是,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之其他財產完全隔離,若父親日後自身生活需要資金,信託財產將無法再自由運用,因此在設立信託前,應審慎考量自身經濟需求與信託規模,避免造成生活困難。
另須提醒,即使設立信託或立下遺囑,仍需注意法律對於特留分的保護,在現行法制下,配偶、子女、父母均享有法定的特留分保障,非經法定事由不得剝奪,即便透過信託或遺囑安排,也不能侵犯這部分的最低繼承權益,除非可證明女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繼承權喪失事由,例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嚴重虐待等,否則其特留分權利仍受保障,因此父親若欲徹底排除遺產落入女婿手中的風險,應該綜合考量遺囑與信託兩種工具,並搭配其他法律措施,例如贈與契約、財產分離契約等,以達成最佳效果。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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