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間該找律師討論財產傳承規劃?
問題摘要:
擁有不動產及股份的財產傳承人,若希望兼顧稅務節省、經營權穩定、家庭和諧與法律安全,絕不能只依賴單純的遺囑,而應及早規劃整合性的財產傳承方案,靈活運用遺囑、贈與、信託、保險與契約安排等多元工具,並充分考慮特留分限制、歸扣規定與借名財產問題,必要時更應諮詢律師與財稅專家協助,確保方案在法律上有效、稅務上合法且實務上可執行,才能真正達到傳承無憂、家族安和、資產穩健的多重目標,否則一旦等到身故後,財產爭奪戰啟動時,即便生前再多的心意與安排都將付諸流水,因此,財產傳承真正的關鍵並非留給後人去爭,而是自己生前主動出手,妥善安排。
律師回答:
遺囑、信託、保險、贈與等都是生前財產管理的重要工具,但關鍵在於事前充分規劃與法律專業協助,不應抱持「等我走後再說」的心態,尤其現代人財產類型多元,除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常有股票、基金、公司股份、保險、虛擬資產等,若未提前規劃,死亡後將因無遺囑、財產複雜或名義不符等問題,導致繼承程序困難重重,甚至讓後代間爭訟不休,這樣的後果絕非任何長輩所樂見。
為避免這些風險,務必在財產狀況尚清楚、身心健康時,儘早與律師討論,制定合適的遺產傳承方案,不僅能有效排除不想繼承的人,也能保障想照顧的家人或親友,讓財產依自身意願善加運用,同時也能妥善節稅、降低繼承時的法律風險,達到真正的安心與財富傳承目標,否則一旦錯失規劃時機,再多的遺憾與悔恨也於事無補,最終財產淪為他人爭奪工具,恐怕才是真正的遺憾。
我需要訂定遺囑嗎?
關於「我需要訂定遺囑嗎?」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的不只是單純的法律程序,更多是財產的意志表達、親屬關係的調整以及未來風險的預防。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即便您透過遺囑做財產分配,仍須尊重特留分制度,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最低限度的遺產權利。
遺囑的方式在民法第1189條已明定,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且依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即發生效力。此外,根據第1209條規定,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受託人需立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很多人認為遺產依法分配即可,何須麻煩寫遺囑,但事實上,遺產分配牽涉的不僅是法律計算,還包括家庭和諧、財產結構、稅務規劃與財產流動性。
如果單純依法律分配,可能完全不符您心中希望的安排,例如希望晚年照顧自己的子女多繼承些,或希望某些特定財產由特定家人繼承,若沒訂遺囑,這些期待恐無法落實。許多人也會問:「遺囑,我可以自己寫一寫就好吧?有需要找律師嗎?」
但現實經驗顯示,遺囑不僅是寫下分配意願,更必須符合法律要件、內容清楚、條款嚴謹、程序正確,否則無效甚至引發糾紛。自書遺囑雖最簡便,但常因缺漏關鍵字句、筆跡難認、見證不足等問題而被法院判無效,或即便有效,在實務操作如銀行過戶、地政登記等過程中仍會遇到重重阻礙。若希望遺囑確實有效並能執行,優先考慮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代筆遺囑通常由律師協助撰寫,兼具專業與保障,公證遺囑則由公證人全程監督作成,公信力高、抗爭空間低,兩者皆須具備兩位合格見證人,見證人資格需審慎確認,否則整份遺囑恐因瑕疵而失效。訂遺囑不只是寫文字,更需評估財產結構、債務情形、家庭成員狀況與稅賦問題,通常由律師協助進行財產傳承方案規劃,釐清目的與風險,方能量身訂做合適的法律文件,達成「有效+達成目的」的雙重目標。
尤其若您有下列情況,更應立即找律師諮詢:一、想確保遺囑有效,避免爭議;二、想讓遺囑未來辦理遺產繼承不生糾紛;三、名下有不動產、股份或其他特定財產;四、家庭關係複雜或已歷離婚再婚、重組家庭;五、擔心繼承人日後因遺囑反目成仇。特別提醒,即便是有效的自書遺囑,在實際繼承程序中,仍可能因銀行、地政機關或其他機構的保守審查態度而要求額外文件,例如要求其他繼承人同意、印鑑證明等,若繼承人間關係緊張,處理恐遭阻撓,屆時仍需法院裁定解決,費時費力。
若不想留此後患,應從一開始就由律師協助擬定周全的遺產安排,包括指定遺囑執行人,規劃不動產過戶程序、債務清償順序、稅賦承擔方式等細節,確保遺囑兼具法律效力與實務操作性。此外,許多人認為只要立遺囑,就萬無一失,但事實上遺囑仍需遵守特留分限制,不可任意剝奪繼承人最基本的法定應得份額,否則即使立遺囑亦無法避免被繼承人提起扣減訴訟。另一方面,透過遺囑可預防的風險雖多,但也有無法透過遺囑解決的爭議,例如長期家庭矛盾、遺產稅負擔、債務問題等,因此僅靠遺囑難以解決所有財產傳承風險。
訂定遺囑是否必要,取決於您是否希望主動規劃財產傳承,並妥善安排家庭事務,若不願子孫日後因遺產分配對簿公堂、反目成仇,或希望特定家人確實繼承特定財產,遺囑絕對是必要的法律工具,但關鍵在於必須依法有效、程序正確、內容明確,才能確保日後依法執行並達成您的遺願。若您也有「是否需訂遺囑」、「如何訂立有效遺囑」等疑問,及早諮詢律師,根據您的家庭背景、財產狀況及未來目標量身打造財產傳承方案,避免因小失大。畢竟遺囑不是隨便寫寫就好,它是一份關係到財產、親情與法律效力的文件,唯有事先規劃、嚴謹處理,才能真正做到傳承無慮、家族和諧。
贈與或信託?
當您名下有不動產及股份時,財產傳承確實成為人生中不可忽視的重大課題,許多人以為繼承是最簡單也最節稅的方式,因為遺產稅稅率相較贈與稅通常較低,同時在生前也不必煩惱財產如何處理,只需留下一份遺囑讓後代自行爭奪即可,但這種消極的方式往往導致親人反目、家產糾紛不斷,其實若您希望避免後代紛爭,生前就有多種方式可妥善安排,例如贈與或信託。
依信託法第1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第2條也明定信託必須透過契約或遺囑為之,第3條規定信託成立後,除非信託行為另有保留或受益人同意,否則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第4條則要求以應登記財產如不動產、股票為信託者,必須辦妥信託登記或通知公司才能對抗第三人,這正是許多人選擇信託作為財產傳承工具的原因,既能保障財產安全,又能確保按自身意願安排傳承,尤其股份的信託更適合處理公司經營權的穩定問題。
此外,贈與制度亦是常用的生前傳承方式,依民法第406條,贈與指雙方約定一方無償給與他方財產且他方允受的契約,第412條更允許贈與人於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撤銷贈與,第416條也保障贈與人於受贈人有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得撤銷贈與,這讓贈與在法律上保有一定彈性與保障。
而對經營者而言,若單靠遺囑處理公司股權,常導致經營權分裂甚至公司運作癱瘓,我曾經處理過一件母親去世後留下公司股權及不動產的案例,由於未事先規劃,兩位子女為股權與不動產分配大吵,導致經營權無法集中,甚至原已登記給某子女的不動產如何歸屬也陷入爭議,若當初母親事前就透過遺囑搭配信託或贈與,早已避免這類問題發生。遺產規劃另一個常見目的在於節省贈與稅與遺產稅,許多人會善用保險、信託、資產壓縮或遞延課稅等方式,甚至設計跨代傳承架構,讓資產合法轉化為免稅或低稅項目,達成傳承與節稅雙重效果,這些都需要長期規劃,並非短期內可解決。
此外,有些人考量家中有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或擔心配偶日後生活無依,也會採用信託安排,例如香港藝人沈殿霞即以信託確保女兒成年前只能按規定提領生活費,避免遭人利用,同時讓女兒日後仍可獲完整財產,這類信託安排在台灣亦越來越普遍。
另一種常見爭議來自於父母生前對特定子女有重大贈與,依法這些贈與在繼承時應納入遺產計算並從繼承份額中扣除,稱為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若父母不希望日後再為此爭議,務必在贈與時明確表示不必歸扣,並保留書面證據,例如簽署正式契約或透過律師協助留存文件,否則即便是親子間口頭約定,日後仍易成為爭訟焦點,尤以不動產、股份或大額存款為然。
此外,許多家庭亦有借名登記財產問題,例如父母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以規避稅負或借用名義開公司、開戶,若生前未處理,日後繼承時便可能被視為遺產,依法須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分配並課稅,若有繼承人不認帳,爭議必然爆發,且依舉證責任原則,主張財產屬於借名者須自行舉證,若無完整證據,往往敗訴,屆時不僅財產難以討回,還可能因此導致家族翻臉,因此借名財產也應提前處理,可透過贈與、買賣、信託或債權設定等方式還原實際權屬,並留下完整證據文件,才能真正避免未來爭議。
許多人在規劃財產傳承時,最在意的就是「如何避免不想分給的人來繼承」,尤其是已婚卻沒有子女的夫妻,這類「頂客族」往往不願讓自己的配偶和兄弟姐妹共同繼承遺產,因為配偶與兄弟姐妹彼此關係往往冷淡甚至有衝突,若未預先安排,遺產將依法由配偶與兄弟姐妹共同分配,房產、存款、股票可能全成爭奪對象,屆時繼承人間的糾紛難以避免,若您希望排除兄弟姐妹,讓配偶獨得或由自己指定的對象承繼財產,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善用法律手段預先規劃,第一步便是訂立遺囑,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得自由處分遺產,若您無子女,法定繼承順位通常是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姐妹,若父母已過世,您的遺產將由配偶與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您若想完全排除兄弟姐妹,可透過遺囑將遺產全數指定配偶繼承,因兄弟姐妹在台灣法律中並無特留分保障,只要訂立有效遺囑,即可達成此目的,若無訂遺囑,遺產則依法律分配,兄弟姐妹絕對會分得遺產份額。
同樣地,若您是未婚單身,遺產將由父母、兄弟姐妹繼承,若您希望遺產留給其他特定親友、朋友或公益團體,也必須訂立遺囑明確指定受贈人,否則就算您曾有口頭交代,法定繼承人仍可依法分遺產,不受任何影響,因此,若您有意將遺產留給特定對象,務必及早訂立合法有效遺囑。
此外,長輩若想將財產留給長孫,也務必謹慎規劃,因台灣法律採法定繼承順位原則,若兒子健在,孫子無繼承權,除非兒子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否則孫子無權分遺產,若爺爺奶奶確實想照顧孫子,必須透過遺囑或生前贈與方式安排,否則長孫將無法分得任何遺產。
同樣地,若有不孝子女長年失聯或對家庭毫無付出,許多長輩希望剝奪其繼承權或讓其分得較少遺產,但須注意台灣法律保障特留分,僅有特定情形下才能剝奪繼承權,例如重大虐待、重大侮辱且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喪失繼承權,否則即使訂立遺囑不分配遺產給該子女,該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因此實務上最可行方式是在遺囑中充分規劃分配,並透過保險、信託、贈與等其他財產規劃工具搭配運用,例如生前贈與部分財產給照顧自己的子女、設定保險讓特定受益人直接領取保險金、設立信託指定特定子女為受益人或透過遺囑遺贈部分特定財產等方式,讓想照顧的人確實獲得應有保障。
(相關法條=民法528條=民法1138條=民法1144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1189條=民法1191條=民法122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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