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之登記與分割有什麼應該注意事項?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若遇遺產繼承登記遲滯情形,應正確認識自身法定權利與程序義務,切勿誤以為需由法院裁判始能主張登記或分割,反而應積極備妥文件,依法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視具體情形協議或聲請分割,始能合法有效取得個別繼承應有份額,並避免後續因未登記所衍生之處分限制或爭訟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處理遺產繼承與登記分割的實務中,應依循土地登記規則、土地法、民法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確保程序合法與權利確立。
 
就遺產繼承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及第120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土地權利發生變更時,應於變更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惟繼承登記例外,得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若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繼承登記時,得由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利益,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若全體繼承人同意,則可申請分別共有登記。
 
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41-1條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另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若尚未全額繳清應納遺產稅及相關附加費用,即便已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者,也不得就不動產辦理分割登記或其他處分、設定負擔等變更登記。因此在未完成遺產稅繳納前,即使繼承人已具有繼承權,仍不得主張實體處分之權能。
 
實務上,由於部分繼承人不願分擔稅負,導致其他繼承人也無法順利辦理登記,造成土地權屬多年懸而未決,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不僅可能受土地法第73條之罰,即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可至二十倍,亦會限制所有繼承人行使其應有權利。若繼承人一方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部分繼承人往往選擇提起訴訟,訴請他繼承人偕同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或併請求遺產分割。
 
惟依實務見解,此類請求多遭法院駁回,原因有二:首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在分割遺產前,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公同共有之權利,惟此並非需經法院判決認定方能主張之權利;其次,依土地法第7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第一項規定,繼承登記可由任何一位繼承人代表全體繼承人聲請辦理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並無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或經法院裁定後始能進行。
 
土地法第73條明定,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故實務見解向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至於土地之繼承登記,依照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原毋庸為裁判上之請求。」駁回辦理遺產登記之請求。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要旨。
 
遺產繼承登記屬可由任一繼承人聲請之事務,無須起訴請求他繼承人協力辦理,因此起訴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欠缺保護必要性,法院自不應准許。至於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即逕訴請分割遺產,亦屬不可行,蓋因不動產所有權為登記對抗制度之產物,依民法第759條,繼承雖為無償取得物權,但未經登記不得處分或主張登記效力;分割行為係具物權處分性質,若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尚無法律上可識別之繼承權人登記基礎,自不得進一步進行處分性行為。
 
其次,「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即明。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遺產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判決意旨),未辦理繼承登記前,逕訴請分割遺產,亦不可行。
 
在未完成繼承登記前,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並進行遺產分割,實無法律上保護之必要,其請求應予駁回。
 
是以,繼承人如欲辦理繼承登記或主張遺產分割,應先依土地法第73條,逕為全體繼承人利益聲請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如遇繼承人中有人怠於協力或失聯,亦可由其他繼承人依規定代為聲請。辦妥公同共有登記並完成遺產稅繳納程序後,再就遺產進行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至於是否能於登記未完成前提起訴訟,要求協辦登記與分割,實務上之統一見解已明確指出應予駁回,繼承人應依法定程序,先完成登記再主張分割。
 
實務見解亦肯認繼承登記本質上係公法性行政行為,無需透過民事訴訟程序達成之。因此,任何一位繼承人皆得單獨前往地政機關辦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登記,俟登記完成後,始能依法進行協議或裁判遺產分割程序,如欲變更為分別共有,則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方可辦理登記變更。此制度安排兼顧程序簡便性與繼承人間之財產權保障,避免訴訟濫行並加速繼承財產處理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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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1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7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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