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聯絡不到怎麼辦?繼承人已經失聯找不到。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在公同共有架構下,處理繼承人失聯所帶來的法律障礙,主要應依訴訟程序來突破,透過法院公權力進行公告通知與分割判決,是既合法又具保障效果的方式。至於是否可以先行處分遺產或個別領取其應繼分部分,於遺產尚未依法分割前,原則上皆屬違法行為,即便實務有些地政事務所或金融機構採從寬處理,但法律上仍有風險。如預見繼承程序中可能出現失聯繼承人,應及早備妥證明與聲請法院協助程序,以節省後續費時費力與爭議糾紛的可能。在法律明確保障繼承人地位與程序公正性的同時,也提供具體可行的管道處理失聯問題,使遺產分割得以合理且合法地完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人聯絡不到、失聯或無法取得其同意的情形,在實務上相當常見,特別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分散各地、未再聯繫,或有些繼承人自小離家甚至早已脫離家庭關係,造成繼承程序推動上的困難。
 
依據我國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此條文說明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並無特定分配的應有部分,而是共同對整個遺產享有公同共有的權利,因此涉及遺產的任何處分、清算、領受、或變更等行為,都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民法第828條、第829條)。
 
這也就引出問題所在:若其中一位或數位繼承人失聯,其他人是否無法進行後續程序?對此,實務與法制均有相應之解方。首先,若已知失聯繼承人之戶籍地,可寄發存證信函至其戶籍地址,表明被繼承人死亡與即將進行的遺產處理事宜,此舉可作為盡告知義務之證明,日後進行遺產分割或訴訟時可提供法院佐證自己已竭力通知其他繼承人。若仍未獲回應,則得透過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依法通知全體繼承人參與程序,即使其中一人未到庭,訴訟仍可依法繼續進行。
 
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約定不分割之情形。故在無法取得特定繼承人意願的狀況下,其餘繼承人仍可向法院聲請分割,法院可依案件具體情形裁定遺產之合理分配。
 
此種方式,既合法又能克服人員失聯造成的程序障礙。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若失聯繼承人始終未現身,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公告送達並進行缺席判決,確保其他繼承人權益之實現。此外,若涉及遺產中的不動產,則不可擅自辦理登記或處分,務必以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成立筆錄作為權利移轉或分割的依據,辦理地政登記,以免違反民法規定或構成無權處分。
 
至於債權或現金遺產之領取,實務上亦須提供全體繼承人之委託書或法院分割判決書,方能由其中一人代理領取。若其中一人失聯,其他人即使有帳戶資訊亦無法代為請領,故仍須訴請分割或尋求法律手段。值得注意的是,若失聯繼承人確有下落不明多年且無音訊者,可考慮聲請法院為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或死亡宣告,但須依民法規定之失蹤滿七年或特定危難情境下的兩年為前提,並非所有失聯者均能適用。
 
另有一種情形,是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國稅局仍要求列明全體繼承人並取得其簽章或授權,若有一人失聯,其他人可備妥證明文件與告知程序,並附上寄送存證信函、報案紀錄、法院聲請程序等資料說明情形,國稅局多會予以理解,並協助就既有資料辦理初步申報,日後再視實際分割情形補辦變更。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828條=民法第829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瀏覽次數: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