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原告要繳納多少裁判費?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提起分割遺產之訴時原告應依其所主張應繼分對應遺產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並繳納裁判費,約為該價額1%左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進行階梯式計算,訴訟終結時法院將視實際繼承比例與勝敗情形酌定各方訴訟費分擔,原告所繳部分亦可依比例請求返還,因此適當事先估算與策略安排,對於訴訟進行與費用負擔至為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繼承實務中,當繼承人無法就遺產分配達成共識時,往往需透過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來請求裁判分割,而原告於提起此類訴訟時,首先必須負擔的即是裁判費。共有物或遺產分割之裁判費的計算方式並非直接以整體遺產總額為基礎,而是以「原告所主張應繼分對應之遺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亦即原告因該訴訟得分配之利益金額。此一標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關於財產權案件裁判費之計算級距為: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至一百萬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至一千萬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以此類推,並就金額不滿一萬元者進位計算。
 
在實際操作上,若遺產總額為新台幣2,000萬元,而原告之應繼分為1/4,則原告請求的分割利益為500萬元。依照上述標準試算:前十萬元徵收1,000元、接下來的九十萬元(即10萬至100萬)徵收9,000元、下一段的400萬元(即100萬至500萬)徵收36萬元(每萬元徵收九十元),總計裁判費為46,000元。惟實務上常以司法院公布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計算,對應500萬元之訴訟標的,裁判費約為50,500元,略高於法定級距計算值,可能因包含附加行政處理費用或四捨五入誤差。
 
需注意的是,法院受理後,若未繳納全額裁判費,可能會被裁定補正,未補正者將駁回起訴。因此原告在起訴前應妥為估算裁判費並備妥資金。至於訴訟終結後,該裁判費是否全由原告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以下相關規定,法院會視訴訟結果,將訴訟費用依當事人勝敗比例、各自所獲利益比例加以分配。分割遺產訴訟係屬多數人間關於財產權利益的清理,通常法院將裁判費依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公平分擔。
 
而在分割遺產或分割共有物訴訟,民事訴訟法第80-1條規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例如三位繼承人依比例各應繼得三分之一,原由其中一人起訴分割遺產並預繳全部裁判費,倘無一方主張特殊勝敗結果(如部分人惡意占有遺產),則法院最終判決中將指示裁判費由三人按應繼分平均分擔,已繳納裁判費之原告可再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分攤份額。當然,若其中一方主張特留分扣減、遺產範圍有爭議或有繼承權喪失事由等爭點影響分配,法院亦可能依據個別情節斟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而不絕對以應繼分為準。
 
又實務中常見,若原告除分割請求外亦對他繼承人提起侵占、返還、分管不當等附帶請求,或主張遺囑無效、繼承權喪失等特殊主張,則該部分請求敗訴者除應負擔各自之訴訟費用外,亦可能就該部分額外加重其分攤裁判費用與律師費。因此建議在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前,應審慎評估整體遺產價值與自身應繼分,並搭配司法院網站或法院窗口提供之試算服務,計算應繳裁判費數額。若認有其他繼承人應共擔訴訟費負擔,亦可於起訴狀中附帶聲明請求法院於判決時明定費用分擔,俾於勝訴後依法請求返還。綜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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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民事訴訟法第80-1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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