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繼承人中有人不出面辦理存款或土地繼承,其他人就無法繼承嗎?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採「公同共有主義」,遺產在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各人無從單獨處分,也不得獨自享有任何特定部分。若繼承人中有人拒絕出面辦理存款或土地繼承,並非因此所有人皆受阻,其他人仍可循法律程序提起分割訴訟、確認訴訟或占有返還之訴,藉由法院判決或調解書作為合法依據完成繼承事宜。切勿在未經合法程序下擅自處理,否則恐涉刑責及民事賠償風險。被動不等於無法繼承,繼承人仍應掌握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若繼承人中有人不出面辦理存款或土地繼承,其他繼承人是否就因此無法辦理繼承?此一問題的核心,在於遺產在繼承開始後於繼承人間的法律關係,以及辦理繼承登記或領取金融機構存款時的法律要件。依我國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開始後,如繼承人有數人,於遺產分割前,該遺產為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係法律直接規定的結果。
此即意謂,在未進行遺產分割前,不論是被繼承人名下之土地、房屋、銀行存款、股票等財產,均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每一繼承人並無獨立的應有部分存在,亦不得擅自處分該遺產中任何一部分,因其尚未完成個人對應財產之具體分配。基於此項「公同共有」的法律性質,當需辦理繼承登記或提領金融遺產時,除非全體繼承人一致簽署同意或出面辦理,否則無法單獨進行財產移轉或處分(民法第828條、第829條)。
換言之,倘若有繼承人拒絕出面、無法聯絡、或不願簽署相關繼承文件,便會導致整體繼承程序陷入停滯,使其他繼承人無從單獨處理繼承財產。特別是在不動產繼承方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地政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以下規定,須提出包含全體繼承人之共同申請、繼承系統表、同意文件、身分證明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始得為之,若其中一位繼承人未簽署同意或無法取得其文件,即無法完成登記。
至於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銀行實務作業亦需全體繼承人共同出具協議書或委託書,否則即使其中一人手持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證明等資料,銀行亦不允許其單獨辦理提領,須待所有繼承人簽署同意後始能動支存款。那麼,如果確有繼承人拒絕配合或失聯,是否就完全束手無策?答案是否定的,民事訴訟法提供了相關法律程序予其他繼承人行使權利。
首先,可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就各繼承人應得部分作出裁判,判決確定後,即可依該判決作為辦理登記或提領之依據。其次,若特定繼承人僅為拒絕簽署或惡意拖延,亦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提起「確認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訴」或「確認權利關係之訴」,訴請法院確認原告對遺產享有特定權利,法院判決確定後,其餘繼承人不得再主張異議,登記機關或金融機構亦會接受該判決作為辦理登記或提領之依據。
更進一步而言,若特定繼承人無故霸佔被繼承人名下房產並獨佔使用,其他繼承人得依法提起侵權訴訟,依民法第179條之請求支付占有期間之不當得利(例如租金相當額),或提起返還共有物之訴,要求共同管理、分配或讓出使用權。尤其對於試圖隱匿財產或偽造文件,企圖單方占有遺產者,其他繼承人得依刑法偽造文書罪、侵占罪提起刑事告訴。
值得提醒的是,即便繼承登記可由任一繼承人單獨辦理(即僅辦理權利移轉登記),但此不代表可據以處分財產或排除他人權利。例如,甲、乙、丙三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甲單獨辦妥登記於名下,此僅為繼承登記行為,不發生對乙、丙權利的排除效力,其仍須面對其他繼承人依其應繼分對遺產主張權利。因此,若未完成正式的遺產分割協議,甲若逕行出售該土地予第三人,即有侵占與偽造罪責風險,亦將面臨撤銷或返還之民事責任。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828條=民法第829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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