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師欲將遺產給徒弟,可以嗎?
問題摘要:
師若欲將遺產分與徒弟,須於生前依法立下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之有效遺囑,並應避免遺囑形式瑕疵或見證人資格不符的情形,以保障遺囑效力。同時應考量特留分制度之限制,若有法定繼承人存在,則應避免遺贈內容逾越其法律保障份額,否則將有遭繼承人主張減殺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被繼承人欲將遺產贈與非法定繼承人者,例如徒弟,並非不可,但必須以「遺囑」的方式加以明確表達,且該遺囑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及要件,始能生效。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照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徒弟並不屬於法定繼承順位中的任何一類,因此若無遺囑,徒弟自然不具有繼承遺產之權利。而若希望徒弟能取得遺產,則必須透過立遺囑之方式進行「遺贈」,即將財產指定贈與非法定繼承人。
一、遺囑要件
遺囑的效力建基於其形式之合法性。民法對遺囑的方式作嚴格規定,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
其中代筆遺囑,係依民法第1194條所訂,遺囑人須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並由其中一人代筆書寫遺囑內容,再由遺囑人確認無誤後,標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並由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簽名,始生效力。倘若見證人數不足、或見證人資格不符,即可能導致整份遺囑無效。
二、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此外,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遺囑的見證人不得為遺囑中受遺贈之人,包括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也就是說,若見證人同時也是遺囑中指定受贈財產之人,即構成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情形,該遺囑即屬無效。
此一規定乃為避免見證人與遺囑人間有利害關係,以確保遺囑內容為遺囑人真意所表示。因此,若遺囑指定將遺產贈與某公司員工,而見證人中包含該公司現職員工,即屬違法見證,遺囑無效。
三、遺囑不得侵害特留分
此外,應特別注意「特留分」制度。即使遺囑具形式合法性,並明確表示將遺產全部贈與非繼承人,亦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以下規定,特留分為法律保留予繼承人一定比例的遺產份額,其金額雖較應繼分少,卻具強制效力。
若遺囑侵害特留分,被侵害者得向受遺贈人主張減殺。除非該法定繼承人已喪失繼承權,或其自願拋棄繼承,否則即使遺囑內容另有安排,其依法仍可主張所屬特留分。
被繼承人若欲剝奪某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除非該人符合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喪失繼承權事由,例如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重大虐待或詐欺遺囑等,且需有相關證據佐證,否則不得剝奪其法定繼承權。若僅憑主觀不滿、情感疏離等因素,並不足以依法剝奪其權利。此亦為民法兼顧家庭倫理與財產權保障之立法精神所在。
四、總結
總結而言,恩師若欲將遺產分與徒弟,須於生前依法立下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之有效遺囑,並應避免遺囑形式瑕疵或見證人資格不符的情形,以保障遺囑效力。同時應考量特留分制度之限制,若有法定繼承人存在,則應避免遺贈內容逾越其法律保障份額,否則將有遭繼承人主張減殺之風險。
若能在生前妥善規劃,並諮詢律師協助草擬與見證遺囑,不僅能實現遺囑人對徒弟或特定對象之照顧意願,也可減少日後潛在法律爭訟風險。法律雖保護遺囑人對財產之處分自由,但亦兼顧繼承人之基本保障,二者平衡,方能實現公私法益之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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