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孫繼承有效嗎?
問題摘要:
若被繼承人生前希望由他人繼承特定財產,應以遺囑或生前贈與等法律行為為之,並應妥善保留相關證據與文件,避免遺產糾紛。若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甚至有精神或身體上的重大虐待情事,被繼承人得於生前表示其不得繼承,依法剝奪其繼承權。被剝奪繼承權者之子女如符合代位繼承條件,仍得主張繼承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針對繼承問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其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繼承人須具備繼承能力與權利能力,並應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則無繼承資格,此為「同時存在原則」。
一、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遺囑或有效贈與?
至於遺產的分配,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留下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或未完成有效贈與,則其遺產應依民法第1138條起之法定繼承規定辦理。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若第一順位無人或全數拋棄繼承,才輪至第二順位的父母,依此類推。
至於生前僅為口頭表示將特定財產交予他人,若未形成遺囑或贈與契約,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該財產仍屬法定繼承財產範疇,應由法定繼承人全體共有,並經協議或法院裁判辦理分割。若希望特定人取得遺產,應於生前依法訂立遺囑或完成贈與契約,方具法律效力。
二、藉由代位繼承方式
至於繼承權的喪失,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包括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以詐欺或脅迫方式影響遺囑內容、偽造或湮滅遺囑,以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並經其表示不得繼承者等情形,行為人將喪失繼承權。第2至第4款的情形,如經被繼承人宥恕,則不喪失繼承權。此外,若被繼承人希望剝奪某繼承人之繼承權,應留有書面證據或合法遺囑,明確記載其原因與意願,方能生效。
在被繼承人未剝奪繼承人資格且繼承人亦未拋棄繼承之情形下,該繼承人即依法享有應繼分。而特定人並非法定繼承人之情況下,若欲讓其取得遺產,亦得透過遺囑遺贈方式實現之。進一步而言,若被繼承人有意剝奪繼承人繼承權並改由其子代位繼承,仍需具備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且代位繼承係以孫輩之固有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而非繼承其父母的繼承權,因此即使該孫輩曾拋棄對父母的繼承權,仍可行使代位繼承。
三、小結
若被繼承人生前希望由他人繼承特定財產,應以遺囑或生前贈與等法律行為為之,並應妥善保留相關證據與文件,避免遺產糾紛。若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甚至有精神或身體上的重大虐待情事,被繼承人得於生前表示其不得繼承,依法剝奪其繼承權。被剝奪繼承權者之子女如符合代位繼承條件,仍得主張繼承權。
至於非法定繼承人即使實際照顧被繼承人,亦不得主張繼承權,惟得依民法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必要費用返還,或依社會觀念與道德支持,由合法繼承人主動分配部分財產予以慰勞。最後,若繼承人所繼財產價值龐大,而另有特定人實際照顧被繼承人,可考慮訂立遺囑、贈與契約或成立信託等方式進行財產安排,確保被繼承人意願實現,並保障照顧者的權益與財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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