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父產後能代位祖產嗎?
問題摘要:
代位繼承為我國民法繼承制度中的重要機制,具有遞補性質,並非附隨於被代位人而存在,而是代位人自身依親屬關係及法定順位直接享有之權利。拋棄父母繼承者,並不當然喪失對祖父母遺產之代位繼承權,除非另有針對祖父母遺產明確表示拋棄,或因自身有重大失當行為致喪失繼承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繼承編制度中,繼承的發生以被繼承人死亡為起點,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承受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依民法規定,繼承須具備基本的權利能力,亦即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須尚在生,若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即無繼承資格,此稱為「同時存在原則」
一、代位繼承之乃固有權利
而當繼承人尚未繼承即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民法第1140條設有代位繼承之規定,作為繼承制度中的一項補充與遞補機制。依該條文,於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如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此所謂「代位繼承」,並非單純繼承被代位人(例如父母)之繼承權,而是以代位人自己固有的身份,直接對被繼承人主張其應繼分,於應繼分內容上代替原本繼承順位中的近親繼承人。因此,在法律效果上,代位繼承與一般繼承雖有所區別,但其本質上仍為獨立且固有的繼承權。
二、拋棄繼承父母輩遺產是否影響代位繼承?
常見的問題為:倘若孫輩曾經拋棄對其父母的繼承,是否仍能主張代位繼承祖父母之遺產?依現行通說與實務見解,答案是肯定的。
理由在於,代位繼承係基於孫子女自身的法律地位與親屬關係直接對被繼承人發生繼承效果,其拋棄的是對父母的遺產繼承,而非對祖父母的繼承。因此,孫子女若曾對父母的遺產辦理拋棄繼承,並不妨礙其就祖父母的遺產行使代位繼承之權利。
此一解釋乃依代位繼承的法律性質所生,代位繼承人係以自身名義繼承其上輩應繼分,而非單純承繼其上輩之繼承權。換言之,拋棄父母遺產者,其對父母之應繼分即告放棄,惟祖父母遺產中因父母死亡而產生的代位繼承權,仍為孫子女之固有權利,未經其明確拋棄,法律即予保留。此亦符合民法繼承編對親屬利益保護之立法精神。
三、代位繼承人也適用第1145條
然而須特別注意的是,代位繼承人亦受繼承制度中喪失繼承權之規範拘束,若代位人自身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之行為,例如對被繼承人有故意殺害、重大虐待或詐欺等情事者,仍應喪失其繼承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喪失繼承權之判斷,應以代位人自身行為為標準,與被代位人(例如父母)是否失權無涉。也就是說,即使被代位人已喪失繼承權,代位人只要無獨立喪失事由,仍可依法代位繼承該應繼分。
此外,實務上亦有爭議,若祖父母在其子女死亡或失權後仍在生並與孫輩關係疏離,是否能藉由遺囑排除代位繼承人之繼承權?答案亦為肯定。雖然代位繼承為法定制度,但被繼承人可透過遺囑改變法定繼承分配,指定遺產全部或部分由特定人繼承或受遺贈。
唯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且須注意不得侵害特留分範圍,否則仍可能因繼承人主張減殺而產生法律爭議。
四、小結
總結而言,代位繼承為我國民法繼承制度中的重要機制,具有遞補性質,並非附隨於被代位人而存在,而是代位人自身依親屬關係及法定順位直接享有之權利。拋棄父母繼承者,並不當然喪失對祖父母遺產之代位繼承權,除非另有針對祖父母遺產明確表示拋棄,或因自身有重大失當行為致喪失繼承權。
實務操作中,涉及遺產拋棄、代位繼承與應繼分爭議時,建議當事人應儘早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並注意法定期限與文件準備,以妥善維護繼承權益並避免後續紛爭。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代位繼承
瀏覽次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