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外遇子能繼承先生嗎?
問題摘要:
子女能否繼承夫妻任一方之遺產,關鍵在於是否與該繼承人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出生的子女,法律推定其為婚生子女,使其在未被否認之前得以繼承丈夫之遺產;一旦丈夫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勝訴,則此推定被推翻,該子女自然不再具有繼承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繼承制度中,子女是否具有繼承權,核心在於其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當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與他人通姦所生子女是否得繼承其丈夫的遺產,需回到我國民法所建構的親子認定制度加以說明。
一、親子關係之認定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條建立起法律上的推定,意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無論實際生父為誰,皆推定為夫妻所生,亦即丈夫在法律上被視為該子女的父親。這種推定的效果,是即便該子女實際上並非丈夫親生,仍具備與丈夫的法律親子關係,並可因此取得繼承權。
二、推翻親子關係之認定
這項推定雖具強制力,但並非絕對不可推翻。民法第1063條第2項設有但書,指出:「夫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亦即,若丈夫知悉子女出生後,對其是否為自己親生有所懷疑,必須在一年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聲請確認該子女非屬婚生子女。惟若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或提起後敗訴確定,則該子女即被法律視為婚生子女,無論實際血緣為何,仍保有與丈夫之法律親子關係,自可依法繼承其遺產。
承上所述,若妻子與他人外遇所生子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而丈夫未依前述規定於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則該子女即屬法律上的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所定,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具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資格,可以與其他子女、配偶共同繼承丈夫之遺產。相反地,若丈夫在期限內提起訴訟並勝訴確定,確認子女非其所生,則該子女不具法律上親子關係,自無法主張繼承丈夫之遺產。這亦顯示,繼承權之取得,係基於法律親屬關係而非血緣事實。
此外,關於該子女與生母(即妻子)之間的親子關係,民法另有特別規定。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因此,即使該子女為妻子與他人通姦所生,與其生母(即妻子)間之關係自動成立,不需認領,即與婚生子女地位相同,亦得繼承母親的遺產。此一制度設計,係基於母子關係之自然連結而無爭議,目的在於保障子女的權益,避免其受婚姻法律結構之牽連而喪失應有繼承利益。
三、結論–視有無提起否認之訴
整體而言,子女能否繼承夫妻任一方之遺產,關鍵在於是否與該繼承人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出生的子女,法律推定其為婚生子女,使其在未被否認之前得以繼承丈夫之遺產;一旦丈夫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勝訴,則此推定被推翻,該子女自然不再具有繼承權。
反之,若未提起或敗訴確定,則無論事實血緣為何,該子女仍屬於法律上的婚生子女,自得依法主張繼承。此一制度兼顧法律安定性與親子關係之可預測性,也反映出繼承制度本質上係以法律親屬關係為基礎而非純粹血緣事實。
最後應注意的是,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必須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旦超過法定期間,法院將不予受理,當事人即喪失否認的機會。因此,若丈夫懷疑子女非親生,應審慎評估並儘早處理,避免影響未來繼承權之爭議。同時,若欲排除非血緣子女的繼承權,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也可透過立遺囑或信託方式妥善安排遺產分配,以兼顧家庭和諧與個人財產處分的意志。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