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同居所生子女可否繼承父母遺產?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未婚男女同居所生子女,原則上與生母間的繼承權不受影響,視同婚生子女;但若欲繼承生父遺產,則需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成立,需由生父認領、實際撫育或與生母婚後視為婚生子女始可繼承,否則對於生父遺產將無繼承權。為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益,建議父母若有意認領,應及早辦理登記,或於生前留下書面或明確撫育證明,子女亦可透過法律訴訟維權,確保其於親人過世後仍可依法承繼財產,避免因法律關係不明而喪失應有權益。這不僅是法律上的制度補救,也回應社會對於事實親情關係公平對待的期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未婚男女同居並共同撫養子女的情況愈來愈常見,但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也讓人困惑,尤其是關於同居所生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父母遺產的問題,往往成為爭議焦點。根據我國民法關於繼承的相關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繼承人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享有繼承權,首先最基本的條件便是「同時存在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生,否則即無繼承資格。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不久夭折,只要當時尚存,也屬於合法繼承人,這項原則適用於一切繼承情形,無論是否為婚生或非婚生子女。

 

回到主題,若未婚男女同居並生有子女,這樣的子女能否繼承父母遺產,便需區分討論。首先,依據民法第982條第1項的規定,婚姻必須依公開儀式,經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並由兩位以上證人簽名始為成立。若僅僅是男女雙方未辦登記而同居,即使實質生活如同夫妻,亦不具備法律上之配偶地位,因此彼此之間也無婚姻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這對子女的法律地位也有重大影響。根據民法第1061條及其相關規定,未婚同居所生子女,依然屬於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並不因此喪失其與父母之法律連結,仍可依不同條件主張繼承權。

 

首先,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間的法律關係在現行民法第1065條第2項中已明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也就是說,只要能證明母子間的血緣關係,即使父母並未結婚,該子女亦具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因此在生母死亡後,該非婚生子女自然可繼承其遺產,與婚生子女完全等同。

 

然而,在繼承生父的遺產部分則需更進一步審查,因為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並非當然存在法律關係,須透過法律上的「認領」或符合視為認領的情況,才能建立起父子間的法律親屬關係。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此認領行為通常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為準。此外,該條亦規定:「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謂撫育,不限於提供生活費用,也包括長期扶養、教育、醫療等實際照顧行為,法院可依此認定撫育事實存在,從而認為生父已完成認領。

 

若生父與生母在子女出生後結婚,則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因此也具備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依法承繼生父遺產。總結來說,只要同居所生子女與生父之間存在認領、撫育或婚姻成立後取得婚生地位,即具備民法所稱之合法親子關係,自然也就具備繼承權。反之,若未有認領、未證明撫育、亦未結婚者,則即使有血緣關係,也無從繼承生父遺產,法律不會自動承認其繼承權。

 

依據戶籍法第7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該條文雖為形式上之規定,但其性質在於提供法律證明方式,即便未向被認領人或其生母明確表示認領意願,只要生父提出認領登記申請,即可視為其具備認領之意思表示,且足以發生法律效力。登記申請人原則上應為認領人本人,但若認領人不為申請者,則得由被認領人代為申請,惟須以非婚生子女為限。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同居所生子女,若無法院確定之否認子女判決,則該子女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即使同居者主張親子關係並提供法院認證書,也不應受理認領登記。此外,若生父為未成年人且未婚,則基於其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認領登記程序。

 

在涉外案件中,若外國人認領本國籍子女,得檢具法院公證之認領公證書或符合我國與外國法規定有效成立之認領文件辦理登記。若非婚生子女之父母日後結婚,則依民法第1064條該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不必再辦理認領登記,僅須由生父母共同辦理身份更正登記,即可補記生父姓名並更正出生別。同樣地,認領登記不需取得第三人同意,戶政機關應受理並通知生母,如其對認領有異議,得依法聲請否認,俟判決確定後始得辦理撤銷登記。

 

若該子女係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通姦男子所生,於未經勝訴否認判決確定前,該通姦男子不得以生父名義主張認領。另對於妾與家長同居所生之遺腹子女,因妾之地位不合法,惟若其與男方具永久共同生活實態,仍可依司法院21年院字第735號解釋,視為該男方撫育子女,得以成立認領。

 

此外,如非婚生子女被他人收養,其生父日後若欲認領,應經生母同意,並記明認領日期與生父姓名,但於收養關係未解除前,其姓氏仍依收養人之姓;收養終止後則得書面約定是否從父姓或母姓。而撤銷認領登記,須憑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否則戶政機關不予受理。未成年被認領子女仍與生母同住者,其生父申請認領登記時,應於記事欄註記辦理情形並標示戶所代碼以資區分。

 

根據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法律推定為婚生子女之原則,若生父提憑法院和解筆錄辦理認領將不被受理,必須經法院否認子女關係之確定判決後,始得處理。若生父為華僑,可持華僑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認領,但若係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6條核發者,則不適用。當生父母日後結婚,原先之認領記事雖不予刪除,惟可免列印於戶籍謄本。認領為生父之單獨行為,須具真實血緣關係,即便係叔侄關係同居所生之子女,亦得認領。

 

最後,在辦理認領與撤銷登記時,若係雙方協同認領,事後欲否認,須提供法院判決或無血緣證明;若生父單獨認領,應附親緣鑑定,並通知生母與子女,俾其行使否認權;若特殊情況如生母行蹤不明或婚姻證明難以取得,亦可先辦理,爭議則循司法途徑解決。這些細緻規定展現我國在戶籍與認領制度上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障與程序正義的重視與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在實務中常涉及舉證問題,例如若主張撫育事實成立以證明視為認領,應提出實際扶養之證據,包括生活費轉帳紀錄、醫療與教育費用支付紀錄、共同生活照片等。此外,若生父生前拒絕認領,非婚生子女仍得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並可要求進行DNA鑑定,法院若認為親子關係成立,亦可確認其繼承人身分,讓非婚生子女取得完整繼承地位。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戶籍法第7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1061條=民法第1064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
 

瀏覽次數: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