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者能主張遺產嗎?
問題摘要:
依法結婚之長期同居伴侶,雖無法依民法規定取得繼承人身分,然透過遺囑遺贈、死因贈與或酌給遺產請求權等方式,仍有機會合理取得過世一方之部分遺產,特別是在雙方已建立實質類婚姻關係且具有共同扶養生活之事實背景下,更應兼顧實質權益保障。未來若立法能更進一步明確保障非婚同居伴侶之繼承地位,將有助於兼顧社會多元生活型態與法律制度之公平性與彈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今天的社會中,常見兩人間並未結婚但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此一相處模式有可能是同居,也有可能是事實上的婚姻關係。然而由於兩人間的關係並非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因此許多專屬於配偶的法律權利便無法適用於此類關係,特別是在一方過世的情況下,生存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張遺產繼承成為實務爭點。
首先依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僅限於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而所謂配偶須指依法登記結婚者,並不包含與被繼承人有長期同居關係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之人。因此,即便兩人關係再親密密切,若未有婚姻登記,則在一方過世時,另一方依法並非繼承人,無法主張遺產繼承。
儘管如此,法律仍提供數種方式使存活一方有可能獲得過世一方之財產,第一即是遺贈。依民法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上利益無償給與特定之人,該特定之人即為受遺贈人,若過世一方生前立有遺囑,將財產遺贈予與其共同生活之親密伴侶,則該人即可依遺囑獲得遺贈。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被繼承人仍有法定繼承人,則遺贈不得侵害其「特留分」,亦即法律保障繼承人得保留的最低遺產比例,若遺贈超過該限度,繼承人可主張減少遺贈數額,並以自身應得之比例追回相關財產。
此外尚有「死因贈與」制度可供運用,所謂死因贈與係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於死亡後,其財產自動轉歸於他方,契約於死亡時生效。此與遺贈不同,屬於生前締結但死亡時發生效力之契約,亦須符合民法贈與契約之要件與形式。
然而在實務上,死因贈與契約相對少見,亦因形式上多數未具書面證據而增加爭議風險。除上述遺贈與死因贈與外,我國實務亦承認在特定條件下,非繼承人得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設計緣於社會扶養義務與公平分配原則,目的在於保障長期受被繼承人扶養者於其死亡後基本生活不致陷入困頓,法律上稱此為「死後扶養」之保障措施。依據實務見解,若生存之同居伴侶能證明其曾受被繼承人扶養,且自身生活陷入困難或無謀生能力,且被繼承人未於遺囑中作出適當遺贈者,則該伴侶得依法向繼承人請求酌給部分遺產作為生活支出。
該請求須經親屬會議討論,綜合考量受扶養人之年齡、身體狀況、與被繼承人間之關係深淺、扶養年限及遺產總額等多項因素,合理裁量應得之數額。雖然部分實務見解認為主張人應須同時符合「無謀生能力」與「無其他生活來源」兩項要件,但亦有學者與法院判決持不同意見,認為現行法未明確規定謀生能力為構成要件,過度限縮反有違保障之初衷,因此不應據此排除主張酌給權利。
綜上所述,未依法結婚之長期同居伴侶,雖無法依民法規定取得繼承人身分,然透過遺囑遺贈、死因贈與或酌給遺產請求權等方式,仍有機會合理取得過世一方之部分遺產,特別是在雙方已建立實質類婚姻關係且具有共同扶養生活之事實背景下,更應兼顧實質權益保障。未來若立法能更進一步明確保障非婚同居伴侶之繼承地位,將有助於兼顧社會多元生活型態與法律制度之公平性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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