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可否繼承不動產?
問題摘要:
外國人能否繼承台灣不動產需依國際互惠、土地性質、繼承人身份及法律程序綜合評估。建議當事人於繼承案件發生時,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以保障繼承權益並避免不動產遭逾期標售或歸國庫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隨著全球化與人口流動加劇,台灣越來越多家庭的下一代或親屬長期居住國外,甚至從小在國外成長、未曾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設戶籍。在這樣的背景下,一項重要法律問題日益浮現:當台灣的家族成員過世後,若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外國人,該名外國人是否可以依法繼承位於台灣的不動產?
依民法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發生效力,繼承人於該時點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此即所謂「繼承開始時原則」與「同時存在原則」: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存之人,才具繼承人資格。若在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或尚未出生(例外如胎兒保留權利),則不具繼承地位。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即行夭亡,只要死亡時間點在被繼承人之後,仍視為有效繼承。
一、平等互惠原則
那麼,若具備合法繼承資格者為外國人,其是否可承繼台灣的不動產?答案並非絕對肯定或否定,而是取決於外國人所屬國與台灣之間是否具備「平等互惠」的法律關係。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依據台灣土地法與實務見解,所謂「平等互惠」原則,係指該國對我國人民在其本國亦給予相同不動產權利(如買賣、繼承、設權等)之待遇。若兩國間有此互惠基礎,則該外國人得以依法繼承台灣地區的不動產。
為利判斷,內政部提供一份「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將世界各國分為三類:一、完全平等互惠國;二、附條件平等互惠國;三、非平等互惠國。須注意,美國並非由聯邦統一規範,而是依各州法律判斷是否具有互惠關係,因此實務上須分別審視每一州是否具備條件。
二、外國人繼承取得不動產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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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該外國人國籍國與我國具備互惠條件,土地法第17條仍設有限制。依該條第2項,外國人得因繼承取得我國土地,但自繼承登記完成日起三年內,應將該不動產出售予本國國民。逾期未出售者,該土地將由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第73條之1程序進行公開標售,確保土地所有權最終仍回歸國人所有,避免國土流失。
上述第73條之1規定進一步明確,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應公告並通知繼承人限期三個月內聲請登記。若逾期仍未聲請,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十五年。期間若仍無登記申請,土地將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即使外國人依法完成繼承,仍應注意此三年出售限制,否則最終不動產將標售轉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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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明定,外國人不得取得部分特殊用途之土地,如林地、漁地、水源地、礦地、要塞軍備地與邊境土地等,這些土地不得移轉、設權或租賃予外國人,即便為繼承取得,仍不得享有完全處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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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外國人確定可繼承台灣不動產,實務上須準備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並經駐外單位或領事館認證,包括:一、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婚姻證明等);二、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三、若涉及遺囑,應提供經合法認證之遺囑文件或法院裁定。這些文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並配合法院或地政事務所程序方得辦理繼承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在海外出生的華人第二代,可能並未設有台灣戶籍,卻依民法為被繼承人直系血親,理論上具有繼承權。但其繼承權之實際行使仍受土地法、公證制度與地政規則所拘束,尤其是不動產之處理需依法受限,並應依繼承開始日起即注意時效與處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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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若繼承人不知情或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將由地政機關公告後標售,價金將存入國庫專戶供繼承人按應繼分申領。若自標售後十年內無人申請,該筆價金即歸屬國庫。若經五次標售仍未成交,該不動產將登記為國有,原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如無合法使用權,亦喪失占有資格。
總之,外國人能否繼承台灣不動產需依國際互惠、土地性質、繼承人身份及法律程序綜合評估。建議當事人於繼承案件發生時,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以保障繼承權益並避免不動產遭逾期標售或歸國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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