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能算第四順位嗎?
問題摘要:
在法定繼承制度下,祖父母位列第四順位繼承人,於無前三順位繼承人存在之情況下得承繼遺產。法律上之「祖父母」應包含父系與母系之直系尊親屬,即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皆包含在內,兩者享有同等繼承地位。。整體而言,民法對「祖父母」的解釋,應本於平等與無性別區分的原則,從民法親屬制度與大法官釋憲意旨出發,兼顧法理與實務操作的穩定性,以確保繼承秩序的完整與親屬權利之周全保障。
律師回答:
一、法定繼承人
針對本問題,依我國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在無遺囑的情形下,遺產應依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該條文明確規範法定繼承順位,分別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亦即,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如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等前三順位繼承人,則由第四順位之「祖父母」繼承遺產。然而,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點是,法條所稱「祖父母」,是否僅指父親的雙親(即祖父與祖母),是否包括母親的雙親(即外祖父與外祖母),又或是養父母的父母是否也得包括在內。對此,須從民法體系及親屬制度的基本架構加以釐清。
二、民法親屬制度
首先,我國民法在親屬編對血親的劃分中,僅區分為直系與旁系,並未採取傳統上的父系、母系之別。直系尊親屬無論是來自父方或母方,在法律上皆屬於同一類型,亦即皆為「直系尊親屬」,因此在繼承制度上,並無所謂內外親別之區分。
是故,所謂「祖父母」,應包括父親的父母與母親的父母,即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皆在範圍內。換言之,只要外祖父母於繼承開始時尚在生,即符合第四順位繼承人之資格,依法可承繼遺產。
三、實務見解
司法院院字第898號解釋:「(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關於遺產繼承人順序之規定,既列兄弟姊妹於祖父母順序之前,其所謂兄弟姊妹,自係指同父母之兄弟姊妹而言,同祖父母之兄弟姊妹,當然不包含在內。(二)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并無內外之別,該編施行前所稱之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亦即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遺產繼承第四順序之祖父母。(三)無法定繼承人亦無指定繼承人之遺產,應適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其剩餘歸屬國庫。」
更進一步支持此見解者,為司法院院字第898號解釋,其核心指出:在法律制度中不應有性別歧視之規定,親屬地位不得因為屬母系親屬而有所貶抑,否則違反憲法保障平等原則之精神。此解釋明確肯認外祖父母應與祖父母享有相同法律地位,並應列入第四順位繼承人之中。從憲法與民法的整體解釋角度觀之,「祖父母」之概念理當包含父系與母系之直系尊親屬,確保繼承制度之中立與平等。
綜上所述,在法定繼承制度下,祖父母位列第四順位繼承人,於無前三順位繼承人存在之情況下得承繼遺產。法律上之「祖父母」應包含父系與母系之直系尊親屬,即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皆包含在內,兩者享有同等繼承地位。。整體而言,民法對「祖父母」的解釋,應本於平等與無性別區分的原則,從民法親屬制度與大法官釋憲意旨出發,兼顧法理與實務操作的穩定性,以確保繼承秩序的完整與親屬權利之周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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