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遺產繼承怎麼算?可以不給嗎?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兄弟姊妹之繼承權位階雖屬較後,但於特定情形下仍有可能成為遺產承受人。欲合法限制其繼承權,須依法律程序妥善規劃遺囑,並審慎評估特留分的適用情況。若希望完全避免其取得遺產,最穩妥方式即為於生前進行財產移轉或選擇其他具法律效力之規劃方式,而非僅憑個人好惡或道德判斷妄圖剝奪法定繼承人應有權利。理解並善用法律機制,是確保財產依自身意志流轉的關鍵所在。

 

律師回答:

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而成為遺產的法律繼受主體,不過繼承的基本前提是繼承人必須於繼承開始時尚在生存,否則即喪失繼承資格,這即是所謂的「同時存在原則」。

 

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或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則無權繼承。是否有繼承權應以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生存狀況為準,即便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不久即夭折,只要當時尚在生,其繼承權仍為有效,符合民法第1138條所定規範。

 

理解此一原則後,我們才能更進一步討論兄弟姊妹之間遺產繼承的具體情形與法律適用,尤其是許多人會疑問:「兄弟姊妹之間繼承遺產的情況何時會發生?是否可以不讓兄弟姊妹分得遺產?」為此,本文將從制度面與實務面切入,逐一解析。

 

在我國法律架構下,民法第1138條明定繼承人的法定順位如下: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等;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則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因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並非優先存在,僅於被繼承人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時,方由兄弟姊妹成為法定繼承人。亦即兄弟姊妹繼承情形只會在被繼承人沒有第一、二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發生,是繼承順位較後之人。進一步說明繼承比例,若被繼承人未留配偶,則兄弟姊妹將依民法第1141條之規定按人數平均分配遺產;但若有配偶,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總額的二分之一,其餘部分再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例如遺產總額為600萬元,配偶依法先取得300萬元,其餘300萬元若有三位兄弟姊妹,則每人各得100萬元。

 

然而,在實務上也常見被繼承人生前與兄弟姊妹關係交惡,或彼此毫無往來,進而不願其財產由兄弟姊妹繼承的情況,此時該如何依法阻止其繼承呢?這就涉及遺產規劃與遺囑制度的運用。欲避免兄弟姊妹取得遺產,首先可以考慮於生前透過贈與方式將財產移轉給指定對象,但此方式必須注意稅負規劃與公平性問題。若想保留財產至死亡後再進行分配,則應妥善擬定遺囑,於遺囑中明確排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或將財產全數指定給其他人,但須注意,即使有遺囑安排,仍不得違反民法關於「特留分」的強制規定。

 

所謂特留分,是指為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權,法律所規定即使在遺囑中未分配給其遺產,該繼承人仍得依法請求回復其最低應得份額。根據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例如,若某被繼承人死亡後,僅留下兩位兄弟,且生前立有遺囑表示將所有遺產交由好友繼承,遺產總額為300萬元,在兄弟為唯一繼承順位者情況下,原應由二人各得150萬元,則其特留分為150萬元×1/3=50萬元,即便遺囑未提及兩兄弟,二人仍可依法主張各自50萬元之特留分,法院將依其請求,裁定返還應得部分。因此,即便透過遺囑試圖完全排除兄弟姊妹,仍可能因特留分制度而使遺囑效力遭部分限制。

 

不過,特留分的保障屬於一種權利,並非義務,亦即若繼承人選擇不主張,則遺囑即使未給予其特留分也具法律效力。因此在遺產規劃中,除非能預見兄弟姊妹會主張權利,否則即便安排違反特留分,亦可能實質發生排除效果。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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