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輩先過世,之後祖父母輩過世,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
問題摘要:
代位繼承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權,並確保因為特殊情況無法繼承的人,其繼承權能夠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這一制度不僅能夠保護合法繼承人的利益,還能夠維持繼承過程中的公平性,避免因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等因素而產生不公平的遺產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繼承人必須具備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即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存活。如果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在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那麼該繼承人將無繼承資格,這是所謂的「同時存在之原則」。這一原則規定繼承人資格的確定,必須以繼承開始時的情況為基準來判定。民法第1138條,若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不久就夭亡,依然不失為遺產的繼承人。因此,判斷繼承人資格的關鍵在於繼承開始時是否生存。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參考法務部(77)法律字第0648號函:「按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即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則於被代位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在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對被繼承人不發生繼承之情況下,依論理作擴張解釋,宜解為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方屬公平合理。」,並參考林秀雄(2016),〈代位繼承制度之修正──民法第1140條修正草案評析〉,《月旦法學教室》,第169期,頁38。
對於具優先繼承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應繼分可以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這就是代位繼承的法律原則,旨在保護繼承權的公平性,並確保繼承人能夠繼承應得的遺產。
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若具優先繼承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其應繼分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目的在於維護繼承過程的公平性,確保即使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法繼承,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仍能繼承原應由其繼承的財產。
代位繼承有一些特定的要件。首先,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人。具體來說,若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則可以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例如,若被繼承人A有子B與C,而B在繼承開始前死亡,則B的子女D與F可以代位繼承B應繼的份額。若被代位繼承人B在繼承開始時死亡,依照民法規定,B的直系血親卑親屬D與F將代位繼承B的應繼分。
若被代位繼承人B在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則B的應繼分也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包括故意致使被繼承人死亡或進行詐欺等行為,這些行為會導致該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若被代位繼承人因喪失繼承權而無法繼承,其應繼分亦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的另一要件是,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據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只有在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間,才會發生代位繼承的情形。因此,在被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才會允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之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亦即養子女亦有為被代位繼承人之可能。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0號解釋。
此外,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40條要求,代位繼承人必須與被代位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關係。例如,若被代位繼承人B在繼承開始前死亡,B的直系血親卑親屬D與F有權代位繼承B的應繼分。
代位繼承的制度具有保護作用,確保因為某些特殊情況(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無法繼承的人,其繼承權能夠轉移給合法的繼承人。這樣的制度能夠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利益,並確保遺產能夠按照公平的原則進行分配。代位繼承不僅僅是對法律原則的維護,也為家庭成員之間的遺產分配提供公平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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