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亡母再婚,子女與母親已經分離多年,毫無聯繫,遺產怎處理學問大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即便子女與母親多年未聯繫或情感疏離,只要具直系血親關係,仍具備法定繼承人地位,可依法分得遺產,與母親再婚與否、姓氏是否相同無關。繼父則因其為合法配偶,與子女共同享有遺產繼承權。惟因生前無安排或無遺囑規劃,易導致繼承人間紛爭,宜及早與母親討論財產處理方式,並考慮依法製作遺囑,以保障各方權益並避免訴訟風險。若已無法溝通,則應保存好母親名下財產資訊,俟母親往生後,依法申請遺產繼承程序及必要時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依法取得應有繼承份額。雖然民法第1145條提供喪失繼承權的法源依據,但在實務上操作不易,且易引發長期爭訟,對家庭情感與財產耗損甚鉅。與其事後舉證困難,不如生前透過遺囑清楚安排繼承人與繼承份額,或以贈與與信託等方式進行財產規劃,方為更為穩妥有效的處理方式。在親屬關係錯綜複雜、人情難測的情況下,善用遺囑與生前規劃手段,不僅可體現當事人意志,亦可避免繼承人之間因遺產問題對簿公堂,實為維護家庭秩序與財產穩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律師回答:

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而繼承開始的時間點即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換言之,當母親尚在人世,無論其年事如何,任何針對遺產分配的協議或行為皆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繼承人在此階段尚未取得財產的權利,也不能就遺產進行有效分配。繼承人必須在母親死亡後始得依法取得相應繼承份額。

 

母親多年前再婚,與原婚所生子女多年未聯繫,彼此情感疏遠,甚至可能多年無見,但在法律上,這些子女仍是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具有當然的繼承資格。即便母親再婚、子女仍使用生父姓氏,亦不影響其法定繼承人地位,與是否更改姓氏、是否有情感聯繫並無直接關聯。至於再婚的配偶,即繼父,因與母親為合法婚姻關係,亦享有民法第1144條所定的配偶繼承權,當與第一順位之子女同時存在時,配偶與子女間應均分遺產。例如母親留下不動產與存款共計1000萬元,若有三名子女與繼父共四人繼承,則每人應繼得250萬元。

 

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是針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特定重大不法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資格的一項制度。依該條文內容,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包括:對被繼承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故意犯罪致死或致重傷、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訂立或撤回遺囑、或妨害其訂立或撤回遺囑,以及其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其不得繼承等。此等規定雖具嚇阻與公平意義,然實務操作卻存有諸多困難,難以作為處理家庭糾紛與遺產分配的主要依據。

 

首先,要透過民法第1145條來排除特定繼承人,其門檻極高,除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構成要件外,證明過程亦極其困難。例如若主張他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即使事實上長期冷漠、失聯、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存在,若無具體證據證明行為的性質已達到法定構成要件程度,多數法院仍不會輕易判定該人喪失繼承權。尤其是第1145條第5款所規定的「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即使內容再真切,但若無被繼承人以明確、可證明的方式表示,如書面文件、錄音錄影等,往往仍無法認定成立。此外,即使親屬間關係早已疏遠,甚至相互怨懟,法律仍以血緣與婚姻為繼承依據,未必能反映情感上的實際距離與互動關係。

 

然而,實務上最常發生的問題即在於母親生前未作妥善安排,繼父與子女之間情感隔閡、缺乏信任基礎,導致繼承開始後,遺產處分與分配常演變為法律紛爭。這時,遺產將進入所謂「公同共有」狀態,亦即所有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同權利,在協議分割或法院判決分割前,任何人不得單獨處分遺產中的特定標的,如房產、土地、銀行帳戶等,需全體繼承人共同同意或由法院裁判才能分割。

 

若母親生前名下的財產如房產及存款等皆登記在她個人名下,且未留下遺囑,則依法適用法定繼承制度;而若有遺囑,則依遺囑內容處理,但須保留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例如子女與繼父等人。為避免繼承紛爭發生,建議仍可透過法律諮詢鼓勵母親就其財產進行遺囑規劃。遺囑應依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6條所定形式製作,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等,尤以公證遺囑最具法律效力與保密性,亦較不易因形式瑕疵而失效。

 

因此,實務上較為穩妥且具操作性的方式,不是依賴第1145條主張喪失繼承權,而是透過立遺囑的方式,明確界定財產應由何人繼承,或者進行妥善的生前財產規劃。遺囑制度提供被繼承人於生前預先安排財產分配的法律途徑,只要依法符合形式規定,例如自書遺囑、公開遺囑或公證遺囑等,皆具有法律效力。在遺囑中,被繼承人可以清楚地表達對繼承人的偏好,或依照實際親疏遠近作適當調整,亦可排除自己認為不應繼承的對象。雖然仍需尊重繼承人的「特留分」,即不得以遺囑剝奪法定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權,但仍能對財產的整體分配擁有主導性。

 

此外,除遺囑外,亦可透過生前贈與、不動產移轉、信託安排等方式進行財產規劃,例如將名下房地產於生前分配給特定子女,或設定居住權與使用權,達到保障特定家人與預防糾紛之目的。這類「生前規劃」往往比死後處理來得更穩當,既可避免日後繼承糾紛,又可在當事人意識清楚時妥善安排遺產分配,符合個人意願。

 

實務上常見情形是長年未盡孝道、失聯甚至關係決裂的子女,最終仍依法獲得相同比例的繼承份額,引發其他繼承人不滿。若僅依第1145條主張喪失繼承權,多因舉證困難與法律認定標準高而遭駁回,無法真正達成財產應得合理分配的目標。因此,若被繼承人早已意識到親屬間有特別情況,建議盡早安排法律手段進行財產處理,特別是訂立遺囑與生前移轉的雙重規劃,方能在法律上真正落實其遺志。

 

再者,若子女於繼承開始後欲避免與共有財產關係,可在分割遺產階段可進行協商,如以現金或其他資產補償方式,請求將部分不動產歸子女獨有;若協商不成,則可依民法第824條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對於共有房屋部分,除非已辦妥繼承登記及分割,否則承人皆不能單方面處分該不動產,如欲出售、設定抵押等,需全體繼承人同意。

 

至於銀行帳戶及定存部分,應備妥繼承文件(如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繼承人身分證明、遺產協議書等)向銀行辦理遺產繼承程序,若無法達成協議,也得依法向法院聲請分割,法院將綜合考量各繼承人之權益作出裁判。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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