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可繼承對方遺產嗎?
問題摘要:
離婚後雙方即失配偶身份,亦即不再具備繼承權資格;如有財產傳承安排需求,應透過生前贈與或遺囑處理,並注意繼承順位與特留分限制。法律保障的繼承順序與範圍雖明確,但仍須依實際情形靈活運用,適時透過法律手段加以規劃,以免產生爭議與誤解。
律師回答:
夫妻離婚後,依現行民法規定,已無配偶身分,自不得作為對方的法定繼承人,亦即無繼承權可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配偶則不拘血親順位,與各順序繼承人並列繼承或無其他繼承人時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所謂配偶,係指繼承開始時仍存在婚姻關係之人,若夫妻已合法離婚,即表示彼此間婚姻關係已經消滅,雙方亦不再具備配偶的身分,既非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無從主張遺產繼承權。因此,離婚的前妻或前夫不得繼承對方的遺產,即便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扶持多年,只要離婚在先,於法律上即無繼承資格。
相對而言,若係哥哥的再婚妻,於其夫死亡時仍具有配偶身份,則當然得列為繼承人,與丈夫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按應繼分比例共同繼承遺產,若丈夫無其他繼承人,其遺產則由配偶單獨承受,除非該配偶另有喪失繼承權之情形,例如違反民法第1145條所列重大不法或道德失當之事由,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偽造遺囑等情事,始有可能剝奪其繼承資格。
至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繼承權原則上為優先保障對象,包括子女、孫子女等,依親等近者優先,若子女仍在世則由其繼承,若子女已先死亡,則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其地位亦受法律保障,除非存在喪失繼承權之法定原因。
至於像「妹妹的小孩」之類的旁系卑親屬,原則上並不在民法第1138條所定直系卑親屬範疇,僅於其父母(如妹妹)已死亡且該子為其法定繼承人時,方得代位繼承該直系血親遺產。再就扶養義務人而言,例如弟弟的扶養人,如與弟弟無血緣或婚姻關係,即非法定繼承人,雖可能長期共同生活或提供經濟協助,但因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繼承順位之一,自不得主張繼承遺產。
惟若於被繼承人生前確實有長期扶養、照顧情形,依民法第1149條之規定,仍得聲請酌給遺產,法官可視其對被繼承人之實際扶養程度、付出之經濟或照顧貢獻及遺產總額綜合衡量,裁量給予適當金額,以補償其扶養義務未被制度性承認之不足。
此外,民法第1144條亦規定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間的應繼分分配方式,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其餘繼承人均分遺產;與第二或第三順位者,配偶得繼承二分之一;若與第四順位者,則得繼承三分之二;若無其他繼承人,則配偶單獨繼承遺產全部,這套制度目的在於保障婚姻配偶於家庭貢獻後之基本權益,亦維護整體財產分配的公平與秩序。
然而若夫妻早已離婚,不論實際關係如何,法律上皆視為配偶身份已消滅,即便離婚後仍有往來或扶養行為,亦不能主張法定繼承權,僅能藉由遺囑形式受贈遺產,屬於「遺贈」關係而非法定繼承,惟此時仍需注意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保護,遺囑所載內容若侵害到法定繼承人應有的最少繼承份額,該法定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3條主張減少遺贈,使其權益不致遭侵害。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瀏覽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