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算重大侮辱?
問題摘要:
大侮辱的認定必須具備客觀性與重大性,非單憑被繼承人個人情緒或主觀判斷即能成立。法院會綜合考量當事人背景、行為性質、影響程度及社會觀念進行判斷。惟若當事人欲剝奪繼承權,宜透過正式遺囑明確表達,並具備佐證,以免發生訴訟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145條中關於「重大侮辱」的認定,牽涉到繼承權的喪失事由之一,其判斷標準歷來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加以衡量。依據實務見解,關於「重大侮辱」之認定標準,可歸納如下:
一、法律基礎與條文概述
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2款規定,被繼承人於生前曾對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則其繼承權得被剝奪。此為「表示失權」之類型,需符合重大侮辱或重大虐待的要件,且須有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得繼承之意思表示始生效力。
二、何謂「重大侮辱」
「重大侮辱」是指嚴重損害被繼承人名譽、尊嚴或人格價值的行為。該種侮辱行為必須達到一個超出一般家庭糾紛或情緒衝突所能容忍的程度,而非單純的意見不合、冷落或言語衝突。
法院實務認為,是否構成重大侮辱,應依「客觀社會觀念」判斷,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主觀感受。例如前揭高等法院判決指出:
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 「是否為重大侮辱情事,應考慮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具體決定之,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之主觀認定。」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844 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之虐待,謂與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所謂之侮辱,謂毀損他方人格價值之行為。至於是否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須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之,亦即應考慮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具體決定之,不得憑被繼承人之主觀認定」
三、法院認定重大侮辱的標準與因素
下列幾項因素常為法院衡量是否構成重大侮辱之依據:
(1)行為是否具「故意」侮辱成分
如有計畫性羞辱、辱罵、公開散布名譽毀損內容、公開羞辱長輩等情事,可能構成重大侮辱。
(2)侮辱行為的頻率與持續性
若為單一偶發性行為,通常較難認定為「重大」。但若是長期重複性行為,如長期謾罵、羞辱、輕蔑、羞辱性語言等,可能構成重大侮辱。
(3)行為對被繼承人造成的影響
行為是否導致被繼承人身心明顯受創,如抑鬱、健康惡化、社交困擾、自尊受損等情節,也屬重要考量。
(4)是否違反法律義務或家庭倫理
如違反扶養義務,或公然違反孝道倫理、家庭團結原則(例如在親屬聚會中當眾羞辱被繼承人),亦可能被視為重大侮辱。
(5)是否涉及社會普遍無法接受的行為
法院會衡酌一般社會通念,如在台灣社會中,某些行為明顯超出常人所能接受的道德底線,則較易構成重大侮辱。
四、實務案例舉例
如有繼承人長期使用羞辱性言詞侮辱父母,或在父母生病時公開羞辱其失能狀態,並引發家族社會非議,可能構成重大侮辱。
如僅因家庭成員意見不合,爭執幾句或冷淡相處,則通常不構成「重大侮辱」。
五、法院判斷的程序保障
由於剝奪繼承權屬重大不利處分,法律要求必須同時具備兩項要件:
1. 客觀上有重大虐待或重大侮辱行為
2. 被繼承人有明確表示「不得繼承」的意思表示
此意思表示可透過遺囑、書面文件、錄音錄影、證人證述等方式證明,不可僅憑事後臆測。
結語
總結而言,重大侮辱的認定必須具備客觀性與重大性,非單憑被繼承人個人情緒或主觀判斷即能成立。法院會綜合考量當事人背景、行為性質、影響程度及社會觀念進行判斷。惟若當事人欲剝奪繼承權,宜透過正式遺囑明確表達,並具備佐證,以免發生訴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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