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可以繼承遺產?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制度並非單純依親屬關係而定,而是建立在多項法律條件與限制下之綜合判斷結果,繼承權的取得亦須符合資格、無喪失原因,才能依法承受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權利與義務。繼承制度在民法中雖以親屬關係為基礎,卻非僅憑血緣或配偶身分就能當然享有遺產,而是建立在「同時存在」、「無喪失繼承權」、「具備繼承資格」等要件之上,才能合法承受被繼承人所留下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處理繼承事務時,應詳實審酌每一位潛在繼承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並留意是否有法律排除其繼承權之情況,以避免日後發生繼承紛爭或遺產分配錯誤。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體系中,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明確指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時起,依法承受被繼承人生前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這代表著繼承不僅是財產的取得,也包含債務的承接,而這個承接的基礎在於繼承人本身需具備繼承的權利能力。何謂具備繼承權利能力?最核心的判斷標準即為「同時存在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活著。繼承開始的時點,依法即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因此,如果某人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或是尚未出生,便喪失繼承資格,無從談起。這是因為繼承制度所保障的是仍具生命、可行使財產權利與義務之人的利益,不具存在者,自無從主張繼承權。至於繼承人的資格該如何判定?依法應回歸繼承開始的時間點為唯一依據,只要繼承人於該時點尚在生,即使在短時間內隨後死亡,仍依法享有繼承權,其繼承的遺產亦將進入其自身的遺產中,轉由其繼承人繼續繼承,這即是所謂「再轉繼承」。

 

繼承遺產的資格是什麼呢?其實以民法上來說,就是需要具有繼承權的人才能繼承財產,通常來說,若不是太特殊的情況,可以繼承財產的人會包含配偶和子女,但在繼承之前,配偶可以先把過世者留下來的財產先做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完最後才是遺產。

 

但這裡比較大的問題是,即便是子女,也都可以拿到遺產嗎?其實不一定,如果有殺害被繼承人,因此被判刑,就會失去繼承權,或是有對父母重大侮辱等等行為,而經父母表示不能繼承者也會失去繼承權,因此繼承權是會被剝奪的,但如果沒有以上的行為,我們就要另闢蹊徑找看看有沒有其他原因不能繼承了!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這項繼承的承接原則,建立在繼承人必須具備繼承能力的前提之下,也就是說,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之時尚屬生存者,若在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或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則依法即無繼承資格,此原則被稱為「同時存在原則」,因此,判斷繼承人資格的關鍵時點為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只要此時繼承人仍在世,即便於之後不久夭亡,其繼承權依然成立,不會因此喪失。

 

遺產繼承人的法定順位與配偶地位

關於遺產繼承人的法定順位,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依順序分別為第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父母;第三,兄弟姊妹;第四,祖父母,而第1139條亦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應以親等近者優先承繼。第1140條則進一步指出,若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以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即所謂代位繼承制度;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則按人數平均分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配偶在整個繼承制度中,雖不列入繼承順位中,但擁有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的權利,其應繼分依第1144條定之,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並列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與父母或兄弟姊妹並列時,配偶應繼得遺產的二分之一;與祖父母並列時,配偶則應繼得遺產的三分之二;若無其他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則配偶可繼承全部遺產。

 

需注意的是,配偶在參與遺產繼承之前,還享有另一項與婚姻制度相關的權利,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一方死亡即視為婚姻關係的終結,尚存一方可主張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這項權利應優先於遺產繼承進行處理(民法第1130-1條)。

 

然而,並非所有有親屬關係之人都一定具備繼承權,依第1145條規定,若有特定情形,則喪失繼承權,例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或因而受刑事處分者;以詐欺或脅迫手段影響被繼承人所立之遺囑者;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得繼承者等,均會依法喪失繼承資格。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開第二至第四款若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則可保留繼承權。此外,第1146條也提供了繼承權回復的規定,若繼承權受到侵害,權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而該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即告消滅,且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即使未知悉,也同樣喪失請求權。因此,在處理遺產繼承時,除了確認繼承人是否於繼承開始時仍在生外,還須審慎檢視其有無法定喪失繼承權之情事,而配偶雖不在繼承順位中,卻在不同順位共同繼承時擁有特定之應繼分,值得特別注意。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0-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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