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稅局核發的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辦理繼承,事後發現該清單有缺漏部分土地致未辦理繼承,現補辦繼承登記,可否免繳登記罰款?
問題摘要:
如繼承人係依國稅局歸戶查詢清單辦理繼承程序,且已於期限內完成該清單所列遺產之遺產稅申報與繼承登記,而後始發現尚有未列土地未登記者,於補辦登記時雖形式上逾期,惟實質上其未登記原因並非申請人故意隱匿或怠惰不辦,而是基於官方資料本身之不完全,依法屬不可歸責事由,應由地政機關審認後,免除罰鍰。為保障權利,建議補辦人應準備前揭相關證據資料並詳述說明原因,必要時可委請律師或地政士協助撰擬申請書,以確保權利救濟完整實現,並避免日後類似爭議之發生。此亦體現我國行政法律制度上對於人民權利之保障與行政裁量之比例原則,維護法治下的公平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我國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繼承登記須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若逾期未申請,則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每逾1個月,將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然而,若逾期並非因繼承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則該逾期期間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規定,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予以扣除。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即為申請人已依循程序向國稅局申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依清單所列明細申辦遺產稅與繼承登記,惟事後發現國稅局歸戶資料有遺漏未列之土地,致該筆土地未及於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而需補辦,此時繼承人如能提出證明,證明其於繼承發生後即積極進行遺產處理,已依現行規定申請國稅局歸戶資料與同意移轉證明,且依照該等清單內容完成遺產申報與繼承登記者,便可主張其逾期申請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係因查調資料本身未列全項,依法屬「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因此,只要繼承人能提出申請歸戶資料、國稅局遺產稅申報內容、繳清證明及初次繼承登記申請資料等佐證資料,足以證明其未於期限內登記,乃因稅務機關提供資料之遺漏,並非自己主觀疏忽,即可依法請求免除逾期登記之罰鍰。該項認定標準也見於內政部函釋與地政機關實務操作中,強調繼承人是否「積極處理遺產」,而非消極等待,為判定是否課予罰鍰之依據。所謂「積極處理」的標準,實務上即包含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清單、國稅局所開立的同意移轉證明書、或是向地政事務所調取地籍總歸戶資料等作為。若在期限內基於此類官方資料所列標示範圍內完成申辦,然事後發現尚有未列之標的,例如某筆土地未被國稅局列入歸戶清單致漏報,則該等遺漏不應歸責於申請人,後續雖補辦繼承登記時已逾法定期限,仍應依法免除罰鍰。
而在補辦時,應由申請人主動向地政事務所說明前情,並一併檢附前揭佐證文件,包含申請時所憑資料、國稅局歸戶查詢清單、遺產申報文件與前次辦理繼承登記收執聯等,以利地政機關審認其逾期之原因是否可歸責與否。若地政機關確認逾期並非出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則依法應扣除該逾期期間,免除相應罰鍰負擔。此一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促進登記制度穩定與正確性,惟又兼顧申請人之誠信努力,不因他機關資料不全而予以處罰,與土地法第73條所揭示之立法意旨一致,既防範權利變動之不確定性,亦防止不當制裁無過錯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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