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的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一樣嗎?
問題摘要:
告地價與公告現值的法定程序雖皆以分區調查、區段地價評估與評議委員會評定為共通基礎,但公告地價重在稅基設定、每兩年公告一次,公告現值則強調市場反映與補償合理性,每年公告一次,前者多用於課徵地價稅,後者則為財產移轉與徵收等行為的參考基準,法律性質與功能定位大異其趣。對於土地所有人與納稅義務人而言,正確認識二者在稅賦與行政操作上的不同,是維護自身權益、妥善規劃資產的重要基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雖皆屬政府公告的土地價格,但二者在法律依據、公告頻率、計算基準與適用目的上皆有所不同,在我國土地制度中分屬不同功能與稅務運作依據,兩者在設定程序、使用時機及適用稅種上均有所差異,分別由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與第46條加以規範。。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依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據此可知,公告地價是政府針對轄內土地所作的全面評定,其依近一年土地買賣或收益價格進行分區調查後,依據區段地價評估結果,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最終訂定每宗地之單位地價,並以公告及開放納稅人申報的方式予以實施,公告週期原則上為每二年一次,時間點為每年1月1日。公告地價的主要用途為作為地價稅課徵的依據,透過制定合理的課稅基礎達到土地稅賦負擔公平的目的,同時兼顧地方政府財政需要與社會經濟條件,並經由地價評議制度加強程序合法性與專業性。
至於公告土地現值,則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此條文清楚揭示公告現值的立法目的與適用對象,其核心功能在於反映實際土地交易市場的價格波動,因此必須每年進行公告,其評定程序亦包括調查地價動態、劃設區段、估算地價與提請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公告實施,最終編製成土地現值表供主管機關與民眾參考。
公告現值具有交易參考價值,廣泛適用於遺產稅與贈與稅課徵、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設定典權以及補償徵收等各種稅務與行政程序,其價格水準通常高於公告地價,較能貼近市價,由於其更新頻率為每年一次,相較於兩年更新一次的公告地價,能較為即時反映市場變動,因此也成為不動產市場中衡量土地價值與進行稅務計算的重要參考數據。
實務上,公告地價主要用於計算地價稅及作為財產申報時的估價依據,而公告土地現值則應用於土地增值稅、贈與稅與遺產稅計算,或設定典權、信託及政府徵收補償等法定程序中。例如,若民眾贈與或繼承土地,課稅價值便會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課稅基礎,非以市價亦非以公告地價計算,因此公告土地現值在財產移轉及財富傳承計畫上具有重大影響。
由於公告地價通常遠低於實際交易價格,而公告土地現值則相對貼近市價但仍偏低,許多民眾或企業在進行不動產規劃時,會選擇以實物方式直接贈與或繼承不動產,而非先變現再移轉,藉此利用公告價格之低估特性達到稅負節省的目的。這也正是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制度設計所帶來的法律稅務效果與實務應用差異。
綜合而言,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的法定程序雖皆以分區調查、區段地價評估與評議委員會評定為共通基礎,但公告地價重在稅基設定、每兩年公告一次,公告現值則強調市場反映與補償合理性,每年公告一次,前者多用於課徵地價稅,後者則為財產移轉與徵收等行為的參考基準,法律性質與功能定位大異其趣。對於土地所有人與納稅義務人而言,正確認識二者在稅賦與行政操作上的不同,是維護自身權益、妥善規劃資產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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