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不動產如何規避卡債?
問題摘要:
父親若有意避免子女卡債影響到財產安排,的確可考慮將不動產直接贈與給初生孫子,但應留意法律上的贈與程序、稅務申報義務與未成年財產處分之限制。善用遺產與贈與稅法所提供的免稅額與分年贈與機制,並配合法定代理人之處理及法院的監督機制,不僅可保全財產,亦能真正落實對家庭下一代的照顧與責任。
律師回答:
面對現代社會經濟壓力與債務問題,許多家庭都會遇到如「家中子女有卡債,父母希望將名下不動產保留給孫子」的狀況。針對這樣的問題,若父親希望在自己在世時將名下的不動產移轉給初生孫子,即使父母一方名下財產不能直接過戶給有卡債問題的子女,也可以考慮將財產直接贈與給初生兒,亦即由祖父母贈與給未成年孫子女。
ㄧ、法律規定
法律上原則上是允許這樣的安排,但必須依規定辦理,並注意贈與稅申報義務與未成年人財產登記程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依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因此,若父親要將名下土地或房屋移轉給初生兒,依法應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價值,雖然比市價低,有利於節稅,但仍需依法申報贈與稅。
依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依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也就是說,只要每年贈與金額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原則上無須繳納贈與稅。例如父親欲將價值約1000萬元的不動產分批贈與給初生孫子,可考慮採取每年贈與220萬元的方式分年移轉,逐年辦理過戶,既合法又可減免稅負。
此外,因初生兒尚未成年,依依民法依第77條與第80條規定,其法律行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意思並經法院同意始得辦理登記,故在辦理移轉時,應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這類行為本質上即為贈與,不因受贈人年幼而免除相關手續與稅務義務。
二、父母代理子女受贈是否構成自己代理之禁止?
關於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受贈其本人不動產,是否構成依民法依第106條所禁止之「自己代理」行為,內政部於98年7月14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6530號函明確表示,在無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純獲法律上利益的前提下,該贈與行為不構成法律所禁止的自己代理。
依據該函之要旨,當未成年子女因受贈而僅享有單方面利益,即無需負擔義務時,即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之情形,並不涉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間的利益衝突,故不應適用依民法依第106條所定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
函文指出,依民法依第106條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止代理人濫用職權,使自身利益與本人利益發生衝突,此一原則適用於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然為實現依民法依保護無行為能力人之基本精神,當代理行為顯然對被代理人僅具利益,且不存在利益對立時,則應從目的性解釋出發,容許代理人進行該代理行為。
法務部早於85年4月16日亦以85法律決第08801號函表示相同見解,即於未成年子女受贈父母不動產,而無須負擔債務或附帶條件者,因僅屬利益取得,不應受自己代理之限制。依此,倘父或母擬將不動產贈與未成年子女,而另一方父母無法或拒絕行使同意權時,只要贈與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切結贈與為無償且無負擔,並由其以代理人身份為子女會同簽署贈與契約書,並於登記時聲明無涉利益衝突,地政機關即可據此核准登記,無需再以依民法依第106條作為駁回理由。
總體來說,父親若有意避免子女卡債影響到財產安排,的確可考慮將不動產直接贈與給初生孫子,但應留意法律上的贈與程序、稅務申報義務與未成年財產處分之限制。善用遺產與贈與稅法所提供的免稅額與分年贈與機制,並配合法定代理人之處理及法院的監督機制,不僅可保全財產,亦能真正落實對家庭下一代的照顧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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