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取得土地需要繳稅嗎?
問題摘要:
遺贈與繼承在法律上屬不同概念,稅負義務亦有所區分,雖然遺贈因前後土地現值無異而常見稅負為零之情形,卻不代表屬於免稅行為,實務上仍應依法辦理申報與取得相關稅證,以符合法令規定,避免未來在辦理移轉時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或補稅問題。因此若遇土地屬遺贈而非繼承,切勿誤認可比照繼承適用免稅,而須按照土地稅法各條規定,依法完成納稅義務與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親人過世後,其名下財產若包含土地,且以遺囑方式指定遺贈與他人,該不動產移轉即屬「無償移轉」性質,依法應依土地稅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受遺贈人有土地稅法第28條免徵適用嗎?
依土地稅法第5條:「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可知遺贈屬於無償移轉行為,因此稅捐義務人為受遺贈人。
又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需視該無償移轉是否屬法定免稅範圍。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若以繼承方式移轉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惟繼承人仍須依程序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手續。至於「遺贈」雖同樣屬無償移轉,但因法律性質不同,稅務處理亦異於繼承。
二、受遺贈土地如何計稅?
依第30條:「遺贈的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與第31條:「其前次移轉現值,為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兩者因同屬同一時點而無漲價空間,因此即使有申報義務,實際計算結果可能為零增值,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惟仍應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並取得「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才能依法辦理後續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換言之,若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其土地由非繼承人之第三人取得,即構成遺贈,屬無償移轉,依法須計算土地增值稅並辦理申報。雖然實務上因土地稅法第30條與第31條的時點設計,可能導致無實質增值而呈現「零增值」的狀況,但並不因此免除其申報義務。
另須注意的是,遺贈不同於繼承,繼承人依民法規定於繼承開始時當然取得繼承權,並因土地稅法第28條明定而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受遺贈人並非繼承人,其取得土地係基於遺囑的單方表示,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並取得免稅或完稅證明後,始得完成移轉。
更需強調的是,在實務操作中,如遺贈人於遺囑中指定土地由第三人無償取得,則須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共同辦理土地增值稅的申報與所有權移轉,這與繼承移轉僅由繼承人單方聲請有明顯差異。
總結來說,遺贈與繼承在法律上屬不同概念,稅負義務亦有所區分,雖然遺贈因前後土地現值無異而常見稅負為零之情形,卻不代表屬於免稅行為,實務上仍應依法辦理申報與取得相關稅證,以符合法令規定,避免未來在辦理移轉時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或補稅問題。因此若遇土地屬遺贈而非繼承,切勿誤認可比照繼承適用免稅,而須按照土地稅法各條規定,依法完成納稅義務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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