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房產會充公嗎?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辦理繼承登記的房產在法律程序走完後,確實會「被充公」,進入國庫。這並不是立即的強制沒收,而是透過公告、通知、列冊管理、標售與最終國有登記等一系列程序。若繼承人遲遲不處理,國家為維護不動產利用與登記秩序,依法有權將其轉為國有財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未辦理繼承的不動產最終有可能會被充公,也就是被國家收為國有財產,其依據與程序如下所述:

 

土地法第73條之1: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後超過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公告並書面通知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若仍未辦理,該不動產即會被列冊管理15年。在列冊管理期間內,繼承人仍可依法辦理繼承登記。但:

 

 一旦15年屆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該不動產將被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金雖由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請領,但如果10年內無人申請提領,該價金就會歸屬國庫;

 而若5次標售流標未果,則土地或建築物將會登記為國有財產,即成為政府所有;即使此時繼承人仍想主張權利,也只能於登記為國有後的10年內,依第5次標售底價及其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請求價金,否則就完全喪失權益。

 

結論

簡單來說,未辦理繼承登記的房產在法律程序走完後,確實會「被充公」,進入國庫。這並不是立即的強制沒收,而是透過公告、通知、列冊管理、標售與最終國有登記等一系列程序。若繼承人遲遲不處理,國家為維護不動產利用與登記秩序,依法有權將其轉為國有財產。

 

因此,繼承人應儘早辦理繼承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未來失去財產或造成家族糾紛。若有不清楚之處,建議儘早向地政機關或地政士、律師諮詢處理。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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