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幫小孩「借錢」算贈與嗎?
問題摘要:
母贈與子女本為常見的財產移轉方式,但如希望達到節稅目的,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之免稅額度進行規劃,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四十四萬元,亦即父母每年可依法合法移轉財產而不課稅,無需藉由形式交易手段來規避,反而節稅與法律風險更可掌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部分民眾為避開贈與稅,會以買賣的形式處分財產,表面上是子女購買父母的不動產或高額資產,實際上卻沒有真正金流交付,或透過單純簽訂借據卻未實際履行借貸,實務上這種行為極有可能被稅捐機關認定為「假買賣、真贈與」,從而課徵贈與稅。
依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意即若雙方只是做表面買賣,其實是變相贈與,即屬虛偽意思表示,將被認定為無效。
國稅局明確指出,針對此類以買賣為名實則贈與的案件,將會從購屋能力、資金來源、款項流向及借貸真實性等多重面向進行實質審查。例如父母宣稱將房屋賣給子女,並於契約上標註價金1000萬元,卻沒有實際收取任何金錢,或價金表面上由子女支付,實際則是由父母代墊或轉帳,倘若不能提供真實金流資料及借款契約、利息計算、還款紀錄等具體證明,即使形式上簽署買賣契約,也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變相贈與,依法補徵贈與稅並加計滯納金與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六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換言之,除非能證明買賣行為具備真實交易基礎,否則即便有買賣契約,也會被認為是贈與而須課稅。
進一步來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也列舉其他可視為贈與的情況,包括: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或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原則上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除非能證明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這些條文目的在於防止透過假交易、變相贈與規避贈與稅的行為,特別是親屬間不動產移轉、購屋或資金流動等交易。舉例來說,父親若聲稱是「借錢」給兒子買房,實際上卻無任何借款契約、也無還款紀錄,最後也不追討,這就可能被認為是事實上的贈與,而非債務契約,依法將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因此實務建議,若確實以買賣方式辦理,應確保全程資金流有憑有據,包括匯款紀錄、存摺影本、借款契約、利息計算表、擔保文件與還款明細等,必要時亦可請會計師或律師協助做成完整財務計畫書,以供未來查核佐證,否則將面臨贈與稅補徵與罰鍰的風險。
最後提醒,父母贈與子女本為常見的財產移轉方式,但如希望達到節稅目的,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之免稅額度進行規劃,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四十四萬元,亦即父母每年可依法合法移轉財產而不課稅,無需藉由形式交易手段來規避,反而節稅與法律風險更可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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