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或繼承移轉不動產?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不動產傳承可選擇以贈與或繼承方式進行,但從土地增值稅免徵原則、房地合一稅舊制適用範圍、以及遺產與贈與稅價值計算方式等多重面向分析下,若無出售土地之即時需求,且繼承人屬於法定繼承順位者,選擇以「繼承」方式進行不動產移轉,仍為目前最能合法節稅、保障家屬權益的理性作法。提前規劃並掌握正確的法律制度與申報流程,才能真正達到財產順利傳承與稅負合理分擔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生死離別是人生不可迴避的課題,當親人不幸過世時,留下來的人不僅要承擔離別的痛苦,還得面對遺產稅申報等瑣事。走的人或許走得痛快,但留下來的人卻要歷經一番身心折磨,所以有人才會說,幫自己安排好身後事是給家人最重要的遺產。然而在面對這樣嚴肅的議題時,任何人都有必要先對台灣的遺產稅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而不動產的傳承方式是要以「贈與」還是「繼承」的方式進行移轉呢?一般而言,不動產就是不要亂動的財產,如土地移轉以「贈與」方式時,必須額外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由此可知,贈與或遺贈皆屬於無償移轉類型,其中「贈與」會使取得人需負擔土地增值稅。


 

然土地稅法第28條進一步明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由條文可知,若是因繼承方式移轉的土地,即便市價或公告地價大幅上升,也無需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若採贈與方式移轉,即便是贈與子女,也仍須計算土地漲價總額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非是政府依法贈與之公有地或有其他特別規定。因此如果沒有立即移轉或是出售土地的需求下,原則上土地移轉透過「繼承」方式移轉給下一代較妥當,畢竟長期持有土地且土地公告現值通常逐年遞增,土增稅負可能比遺產稅來得高。



 

此外,若涉及房地合一稅制,更需慎重評估移轉時點與方式。依現行規定,若不動產係105年1月1日前取得,經由繼承方式移轉時,日後繼承人出售該不動產仍可適用舊制,即只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需再就土地部分課徵所得稅;但若透過贈與方式移轉,則受贈人取得時間將以贈與時為準,視為105年後取得,未來出售時即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中的所得稅部分,形成課稅負擔增加的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繼承方式下雖然免徵土增稅,但仍須辦理遺產稅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依據此條,繼承或贈與行為皆需計算時價課稅,但由於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通常顯著低於市價,故實務上在移轉不動產時若使用贈與方式,亦可就價值計算上享有部分稅負節省;然而,仍不敵因贈與而衍生的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所得稅負,綜合計算後仍以繼承方式最具節稅效益。

 

綜上所述,雖然不動產傳承可選擇以贈與或繼承方式進行,但從土地增值稅免徵原則、房地合一稅舊制適用範圍、以及遺產與贈與稅價值計算方式等多重面向分析下,若無出售土地之即時需求,且繼承人屬於法定繼承順位者,選擇以「繼承」方式進行不動產移轉,仍為目前最能合法節稅、保障家屬權益的理性作法。提前規劃並掌握正確的法律制度與申報流程,才能真正達到財產順利傳承與稅負合理分擔的目的。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土地稅法第5條=土地稅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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